不动产登记实务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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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一 般 程 序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
6、委托公证问题:现场签订,经公证的除外(《细则》第12条)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保留的认证或公证 7 、难点:继承和受遗赠,因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所以如不对继承权 进行公证,登记机构很难把握,风险很大(《细则》第14条) 8、一并登记,主体一致(《细则》第2条),一并登记(《细则》第 47条) 9 、不动产物权未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例如:未办理建设 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得设定抵押登记 10、* 证书和证明只有《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 * 证书分为单一版和集成版(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 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要求:抵押、预告、地役权、异议登记发登记证明,其余发证书; *共有登记可以申请发一本证,也可以申请发多本证 *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不发证书或证明(天津市核发《核准注销通知 书》)
登 记 一 般 程 序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
11、登记人员的要求(《细则》第8条) 原是资格管理,土地登记员、房屋登记官;现在是审核、登簿 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考核培训 12、登簿前公告(《细则》第17条) 13、单方申请和直接办理登记(《细则》第19条) ; 14、遗失补发刊发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细则》第22 条) 15、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细则》 第34条) ; 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并登记(《细则》第36条) 17、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细则》第52、 53条)
1.8.4身份证明材料 1.8.5法律文书 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1.9 代理 注意:一是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他人办理问题;二是监护 人代理问题(行为能力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1.10.1一并申请的情形 1.10.2 撤回申请 注意:谁申请谁撤回(单方申请单方撤回,双方申 请双方撤回),并有相关程序; 1.10.4.4 对已失效的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进行有效管理的问题 2.1.2单方申请情形 2.1.3共有不动产申请(原规范中题目应作此修改为宜) 2.1.5到场申请
1
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
5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
不 动 产 条 权 例 的 利 基 登 本 记 制 度 构 架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登 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实务
2017.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
法规
制 度 顶 层 设 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总 则
分 则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附 录
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A.2 通知书、决定书、告知 书(7种) A.3 公告文书(4)
三Leabharlann Baidu
1 一般规定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3 地役权登记 14 抵押权登记 15 预告登记 16 更正登记 17 异议登记 18 查封登记
审核 登簿 发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后的变化:
1、物权种类增加 2、初始——次首 3、在建工程——在建建筑物 4、不动产单元:无地上物的是宗地或宗海;有地上 物的如房屋,以幢、层、套、间为不动产单元 5、不动产单元编码:19位宗地代码+9为地上物编码 (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所附的《不动产 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规 范 的 体 例 结 构
2 申请 3 受理 4 审核 5 登簿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A.5 询问记录 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 书(4) A.7 授权委托书 A.8 承诺书 A.9 具结书 (共21种)
6 核发证书或者
证明
19 登记资料管理
20 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
受理
登 记 一 般 程 序
登 记 一 般 程 序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 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登 记 一 般 程 序
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审批,是依法记载 记载之前权利已存在,不是因为记载产生,是因为 记载生效。 理解了登记的含义,就可以理解分割、合并为什么 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问题;是当事人举证登 记机构审核,而不是登记机构自己去寻找证据(继 承不公证问题)
总 则
几个重点内容: 1.1.1: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1.1.2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如各种 证明、备案等) 1.1.3信息共享与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关系 1.1.5耕地以外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1.2登记原则 1、依申请 2、一体登记 3、连续登记 4、属地登记 1.5.2登记簿的关联性 1.6.3.3有查封、抵押或存在意义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不动产登记的启动:
登 记 一 般 程 序
以依当事人申请为一般原则,以依嘱托和依职权 为例外 依申请:双方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 依嘱托:公、检、法的协助执行;人民政府的 征收或收回决定(《细则》第十九条)注意:要有 嘱托的文件 依职权:依职权更正,依职权注销(《细则》 第十七条(三)(四))
登 记 一 般 程 序
登 记 一 般 程 序
3.4询问(情形、内容、做记录) 4.1.2审核中补充材料(物权法12条第二款) 4.2.4有限制性记载的能否办理变更登记 4.5实地查看 (情形、内容、记录) 4.7公告 首次登记前(情形、期限、异议的处理)、依职 权登记、证书证明作废公告 4.8不予登记情形 6 证书证明的核发及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