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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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试行)

1 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健康危害,保障员工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全体员工,其它控股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符合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疾病。

3.2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4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 职责

4.1 公司QHSE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制定和维护职业健康制度、标准等;

b)监督、检查、协调、考核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c)制定各项QHSE计划。

4.2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a)负责组织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员工岗前、岗中和岗后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对体检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b)负责制定在职员工的日常体检计划,建立、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

4.3 各单位

a)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识别和控制活动;

b)负责制定并按照规定配备、维护、检修、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正常使用;

c)负责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当地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d)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e)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 职业健康风险识别与控制

5.1 新改扩项目危害识别和控制

5.1.1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根据安全评估报告要求,由项目所属产业部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5.1.2 评价及整改措施应按“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要求完成。

5.1.3 评价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QHSE管理部门备案。

5.2 一般生产活动的职业危害识别与控制

5.2.1 一般生产活动,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风险点识别活动。各单位根据识别结果修订岗位说明书。

5.2.2 各单位应对识别出的各类职业病风险进行控制,明确各岗位面临的职业病风险,编制严格的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在工作过程中做控制效果的评价。5.2.3 涉及剧毒、强酸、有毒气体、放射性等物质的工作场所,相关单位应单独编制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QHSE管理部门备案后施行。

6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

6.1 职业危害场所应在入口处明显标示职业危害因素及需佩戴的防护用品。

6.2职业病风险相关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也应一并公示。

6.3 公司应在劳动场所配备环境监测装置,如粉尘浓度监测、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噪音监测等,并定期进行检验。

6.4 工作现场QHSE管理人员应监督劳保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处置。必要时可向项目现场管理者要求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6.5 各单位应按月收集现场监测数据,编制当月职业病风险报告。

7 职业健康体检及员工健康监护

7.1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

7.2 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安排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7.3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转岗、离岗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7.4公司员工应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体检。职业风险岗位员工必须参加各

项职业病检查。

7.5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安排涉及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一次,结果存入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复查。距本公司组织的上次职业病体检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

7.6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保存80年,不得随意销毁。

8 职业病处理

8.1 各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QHSE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患病员工进行诊断、鉴定。

8.2 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公司QHSE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置。

9 监督、检查与考核

9.1 集团公司QHSE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工作场所,监督员工使用劳保及工作场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9.2 各单位QHSE管理人员、作业总工、现场总工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作业现场的职业病防范工作。防范结果由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

9.3 对未能识别职业病安全风险、未能对职业病安全风险进行控制,以及提供职业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单位,集团公司QHSE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10 费用管理

10.1 员工体检、QHSE相关培训等费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10.2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采购维护、员工劳保施行统一采购,费用分摊至各使用部门。

10.3 职业病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活动产生的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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