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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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适用范围
1.1 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 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 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
易爆货物的场所。
2.2
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
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
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
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2.5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 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 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
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应移至电焊间或安全地点焊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
3.6 效清洗,使管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3.7 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必须通风,含氧量达到18%以上。
3.8 明火作业前,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和周围,确认无易燃、易爆物品。
3.9 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10 明火作业的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须确认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3.11 明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特别要检查管系及背面情况,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12 明火作业完毕,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方可撤离。
4. 测爆
4.1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必须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4.2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的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 以下条件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5.1 对明火作业地点考察确认不符安全条件的。
5.2 对明火作业地点无法考察或对其能否保证安全有怀疑的。
5.3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5.4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业。
6. 明火作业审批
6.1 船舶在港口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6.2 明火作业仅限审批获准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进行明火作业,须由部门长提出申请,经船长批准,并按“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见附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确认。
6.4 船长在审批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方可批准作业。
7. 附件
7.1 《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CP-0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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