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文献综述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针对这些弊端,本文题为《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与其并行使用的还有保佐制度。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许多国家的监护制度都继受于罗马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又有了不同的发展。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本文主要从分析现状的弊端入手,针对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不合理;监护制度层次单一,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太窄;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未明确规定;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严格区分监护与亲权,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补充;完善有关监护人的系列规定;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成人监护制度的开始和终止采宣告主义,并规定一定的期限;集中权力,设立专门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的监督。以上仅仅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探讨。实际上,监护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如监护的顺序,我国已经实行计划生育二十多年,嫡系兄姐逐渐减少;并且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显露,老年人本身就需要照顾,没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因此,我国民法规定的监护顺序已经没有意义,应当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设立专门的监护执行机关由专人履行监护职责。再如应明确规定学校在未成人监护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等等。

显而易见,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探讨、修改,建立完善的监护制度,为民法典的最终制定作出贡献。

附录:参考文献

[1] 张学军等,《成年监护制度综议》,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1期,第42-50页。

[2]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4期,第36-42页。

[3] 吴琼等,《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9卷,第5期,第81-84页。

[4] 朱凡,《现代监护法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比较研究》,《重庆大学学报》,

2004年,第10卷,第3期,第116-119页。

[5] 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42-45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