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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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
专利国际申请。
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
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
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
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
1.2保密审查
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
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
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
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2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2.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对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参见本章第6.1.2节中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3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3.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3.2保密审查
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
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
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