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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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姜岩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1期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人格平等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也是衡量社会民主和进步的重要尺度之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虽然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有许多不足,但可以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等手段加以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社会人权平等

一、法律援助制度之概述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1]通常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疾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

二、我国法律制度之现状

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还没有法律援助制度。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这两部法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

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国内外公认的显著成就,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其发展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

首先,立法不完善。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是中国法

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2]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制度做了相关规定,相继许多地方也通过了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为我过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开辟一条新的道路。虽然国家政府在试图不断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对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仍不够重视,法律援助制度总体上仍是探索阶段,立法工作零乱无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不够具体化、规范化、系统化及科学化。无法更全面的解决人民群众存在的现实问题。

其次,经费紧张。法律援助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作用就是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能够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则需要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对法律援助所投入的经费是很有限的。因为财力的不足,直接影响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最后,地区差异导致法律援助不协调。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法律援助制度在很多地方的发展存在滞后性。例如,我国西部、贫困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财政窘迫及专业律师的匮乏,实施法律援助有很大困难。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

正如笔者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所阐述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内容都不成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就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如下几点构想。

(一)完善我国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一种制度只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指导与规制,才能使这种制度真正为民所用。我国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完善。我国未将获得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致使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其次,我国并没有颁布一部完全针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等等。 [3]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制定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而地方也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关法规。

(二)扩大法律援助对象并扩充我国法律援助内容。

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在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做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所针对的援助对象只是社会中的一部分群体。法律援助的本质是为了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而随着我国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人也愈来愈多,需要得到帮助的

弱势群体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部分,扩大法律援助对象是立法本质的要求。

(三)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资金来源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划拨,没有正式纳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所以每年所得的经费数额都很有限,无法满足需求。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比较理想的方式就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1、从国家到各行政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将每年的法律援助所需经费数额都计算到财政预算当中,并结合经济发展而有所增加。2、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成员为法律援助捐款,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3、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4]

四、结语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体现法对于保障人权平等的要求,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和谐社会本质的要求。随着这项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必将更多地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为建设和谐社会注入新鲜的活力。

参考文献

[1]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2]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3]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4]参见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转引自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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