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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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集团费用管理制度(2010年版)
集团发【2010】第(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费用的开支、报销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费用开支、报销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的费用开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每月编制各项费用的年度、月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超预算支出,必须报送预算外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本单位报销,个别特殊费用经集团财务部批准也可到相关单位报销。各单位为关联单位办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在受益单位报销。
第五条、集团各职能部门为下属各单位办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在集团办理报销手续,集团财务部垫支。个别特殊费用经集团财务部批准可直接到相关单位报销。
第六条、经办人员发生费用开支必须在当月内报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迟必须在次月内报销,否则只能按单据金额的80%报销。
第七条、报销原始单据必须为税务发票、财政收据等正规单据,无正规单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销需填写支出证明单,支出证明单必须有证明人签字。
第三章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八条、费用报销人员原则上是费用经办人员。报销时按照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写明报销费用事由、单据张数和金额等,附上相关的发票及证明等原始单据,粘贴好后首先报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报会计稽核、财务负责人复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最后到出纳处领款。
深圳地区各单位负责人发生费用报销,分别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各单位会计及财务负责人、集团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到各单位出纳处领款。外地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费用报销,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各单位会计及财务负责人复核后,通过EKP系统,由集团财务总监、集团总裁审核,所在单位出纳打印EKP审批单后予以报销。
各单位负责人发生费用不得委托他人在费用报销单“报销人”栏签署姓名。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合理性负责;会计和财务负
责人对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报销标准和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销,对手续不完备的退回相关报销人员补办手续;单位负责人对报销事项的必要性负责。费用报销必须按程序逐层审批签字,不得跨越审批环节。
第十条、各单位要认真核算各项费用,严格划分费用项目,准确分期,核算非本单位费用时,要做好备案记录。
第四章业务招待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业务招待费(含公关费)是指各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人的餐饮费、娱乐费以及馈赠等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招待事项,必须事前请示单位负责人并说明招待对象、人数标准及费用金额等,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开支。原则上不允许集团内部、各单位内部相互招待。
第十三条、一次性招待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通过手机短信报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执行,一次性招待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通过手机短信报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差,必须通过EKP系统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事由、地点、期间以及差旅费用预算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出差。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凭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单”,按费用报销签字程序审批后到出纳处借支出差备用金。
第十六条、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不同职级、不同地区确定。
一、出差人员按职级分类
1级:集团总裁、集团副总裁、董事长助理
2级:集团总监、集团总助,各单位负责人
3级:集团各部门经理,各单位院长、副总、总助、护理部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4级:各单位部门经理、科室主任、护士长、医生
5级:其他人员
二、地区分类
1类:北京、上海、广州
2类:除1类城市外的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
3类:其他地区
三、交通工具的选择
1、1-3级人员出差,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交通工具,乘坐飞机时,只能选择经济舱,特殊情况乘坐头等舱须报经集团总裁批准;
2、4-5级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卧、轮船、汽车,特殊情况乘坐飞机须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出差费用及补助标准
五、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凭发票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自理。住宿发票上必须注明起止日期、天数、人数、单价等,伙食补助按出差天数计算,定额补助(无需发票)。
六、出差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按照招待费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差旅费报销须按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必备附件。多人一起出差时,可分开报销或合并报销,合并报销时需在备注栏详细列明同行人员名单,由级别最高的员工报销。差旅费报销时,财务账面有借款的,要先冲销借款。
八、参加外地会议、学习、培训、考察活动,由组织方承担食宿费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各单位人员到港澳台、境外等地出差,须经集团总裁批准,在经批准的出差预算金额内据实报销,无各项补助。各单位人员长驻外地(一次性在某固定地点出差天数在15天及以上的),住宿标准及伙食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公事,单位未派车的,1、2、3级人员可乘坐出租汽车,其他人员只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如遇紧急情况确需乘坐出租汽车的,必须事前请示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各单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公事,单位未派车的,可驾驶私家车辆,期间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由单位承担。当事人须在办事当日或次日在各单位行政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得补充登记。月末,由行政部统计各项费用,统一报销后将报销款项分发当事人。
第六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考察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发[2009]第64号《培训管理制度》、集团发[2009]第101号《外派进修学习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活动结束后凭经批准的申请和《开会、培训反馈表》等资料,在费用预算总额内报销相关费用,其相关费用的报销标准按《培训管理制度》、《外派进修学习管理规定》执行,上述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费用据实报销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为本人取得职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执业许可上岗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等文凭而发生的相关学习培训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第七章会议活动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组织会议、活动等,由会议、活动组织部门提出活动计划、具体费用预算,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费用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总裁批准),报单位财务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会议、活动结束后,由组织部门书面报告活动概况及总结,费用开支明细表,粘贴各种单据按程序审批后报销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列明的费用开支、报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在费用报销过程中弄虚做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按违纪金额的十倍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费用管理制度,经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其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附:招待费报销清单、交通费报销清单、出差申请单、行车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