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宣传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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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宣传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美化校园环境,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宣传栏管理,杜绝乱张贴现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总务科为管理全学院宣传栏的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学院各系部、科室、社团以及校外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在学院内的宣传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宣传栏,对各单位使用宣传栏的申请进行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张贴宣传材料一般应使用校园内现有的宣传栏,如对宣传的地点及宣传栏面积有特殊要求,应书面向总务科提出需求,总务科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及现有条件提出处理意见及开支预算,报学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根据各单位的要求进行宣传栏建设。
第四条各单位需张贴宣传材料,应填写申请表格,列明宣传内容、张贴地点、起止时间,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总务科经统筹安排提出审批意见,申请单位按照总务科审批意见进行张贴。申请单位负责人对宣传材料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对不适宜在宣传栏张贴的宣传材料,如布质条幅等,需在学院内另行安排其它地点悬挂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进行申请,由总务科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总务科的院领导进行审批。对校容校貌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交学院院长决定。
第六条对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乱贴乱挂的宣传材料,总务科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宣传单位进行劝止,限期妥善处
理。经书面劝止后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由总务科进行处理,并以学院名义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在宣传栏以外地点张贴及悬挂的各种宣传资料,由宣传单位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0天内自行清理并负责恢复张贴、悬挂地点的原貌。确有必要继续悬挂的布质条幅,按本办法补办手续后可继续悬挂。
第八条沙街校区参照本管理办法,由该校区综合服务组负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