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商标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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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怎么写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怎么写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怎么写敬的合议庭:我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

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应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1、侵权人的主张状态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称之为“擅自”,过失不会构成“擅自”。

被告是受他人的委托印刷涉案商标,并没有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间完全属于不相同的行业,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所以也不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制造行为。

所谓制造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制造人本身并不拥有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通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而重新设计出来,也就是说制造注册商标在本质上是一个“仿制”的过程;而印刷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案,并对该商标进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标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复制”的过程。

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是一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对于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构成侵权。

同样对于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亦应当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就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

例如,甲擅自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把他使用在“钢铁”类商品进行销售,由于“钢铁”类商品与原告注册商品核定的“食品”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的规定,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甲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而被告仅仅是“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则于法不通。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进行二审代理词陈述如下:一、案情回顾。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并判处被告方有期徒刑X年的刑罚。

然而,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特此提起二审诉讼,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予以更正。

二、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的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

事实上,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而是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三、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严重的瑕疵。

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构成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方构成XX罪的指控。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四、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方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判决不当。

五、请求。

鉴此,我方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本案,认真查明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方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正义和法治。

最后,我方再次强调,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给予被告方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谢谢法庭的审理!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审代理词/代理意见(通用空白模板)

二审代理词/代理意见(通用空白模板)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上诉人与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一案二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一、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二、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归纳:。

下面,上诉人就上述二审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争议焦点一:。

争议焦点二:。

综上,。

上述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代理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附本案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附本案相关判例:。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侵犯他⼈商标权的,商标权⼈可以起诉侵权⼈,要求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那么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怎样写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抗辩代理词如何写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珠海市某某书店平沙分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原告上海某某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纠纷⼀案,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原告单独对被告提起的所谓侵权之诉违反了民事争议的基本解决规则。

被告是⼀家⾮法⼈分⽀机构,⾪属于珠海市某某书店。

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商标专⽤权,原告在起诉时,应列被告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但原告没有依法⽴案,⽽是分别⽴案,将珠海市某某书店与被告作为两个侵权案件的不同被告,诉⾄贵院。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妥,请合议庭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诉讼规则,原告为⽀持其诉讼主张,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应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

然⽽,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权,仅提交了⼀份“保全证据公证书复印件”(见原告证据三)。

这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侵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份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原告委托的代理⼈到被告处购买了⼀只钢笔,这⽀钢笔是不是仿冒的,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关键事实。

因此,依据前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被告出售的钢笔有合法的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9⽉26⽇,涉案商品在⼴州市XX批发市场,该市场系政府批准经营的合法批发市场,正规的批发商⼴州荔湾区XXXX⽂具经营部购买所得,批发商在出售商品时,向被告承诺其出售的商品是正品,且向被告出具了正规的送货单,并盖章确认了。

民间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民间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民间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引言尊敬的法庭评委,我代表原告公司在本案中担任代理律师。

本案涉及到一起民间商标侵权纠纷,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不公平的竞争和经济损失。

在本词中,我将向法庭陈述原告公司的主张和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立场。

主张原告公司的主张如下:1. 原告公司是在中国注册并经营多年的知名商标所有人,拥有对其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该商标代表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质量,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

2. 被告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导致公众对两者的商标产生混淆。

这种混淆给原告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3. 被告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的保护规定。

原告公司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证据原告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1. 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公司是合法的商标所有人,并拥有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2.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原告公司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并提供了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度调查结果。

3. 被告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提供被告公司在其广告、产品包装和线上渠道等媒体中使用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的照片和截图。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公司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公司商标相近的商标,并在所有媒体平台上删除该商标。

2. 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的损失和修复商誉所需的费用。

3.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与本诉讼案件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结论尊敬的法庭评委,本案中,原告公司拥有合法的商标权益,并遭受了被告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的判决,保护原告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商标专用权纠纷被告的代理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同意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核心,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发觉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大量销售冒充原告‘ZWZ’商标的商品”和“……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

通过今天的庭审,咱们能够看出,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咱们明白,不论是厂家,仍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冒充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冒充商标行为,本代理人固然也不例外。

按照本代理人了解的情形,被告店里也就这么一个涉案的轴承。

据被告丈夫回忆,大约是2008年或2009年,被告的丈夫在店里,有一个陌生的客户指明要涉案的轴承。

由于被告一般是销售河南省“豫溪”牌轴承和江苏省“力通”牌轴承,他就联系了一家卖这种轴承的,尔后叫店里聘用的伙计(河北省老家的,那时18岁,早就不干了)去取的,那个人称到别的地方买东西,后来一直没有来,这件轴承也就一直架子的里面。

谁知这次原告的代理人委派一个实习律师偷偷来到被告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轴承,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一个卖给他。

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轴承,原告也没有提请权威部门鉴定被告的涉案轴承就是冒充原告商标的商品,而是自己厂家给出的鉴定,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

即便被告无心中销售了一个冒充商标的商品,也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说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二审代理词 (2)

二审代理词 (2)

二审代理词背景介绍在法律领域,二审是指对于一个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程序。

在进行二审时,律师的代理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代理词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陈述意见的一种口头陈述。

文档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审判各位:大家好!我是××事务所的代理律师,我站在这里,代表当事人向贵庭提出二审代理词,请贵庭给予关注和支持。

今天,我们将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以期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我将对本案的背景进行简要介绍。

本案涉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上诉,本案即为二审案件。

接下来,我将分别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

事实陈述以事实为依据,我要求贵庭对以下几点进行审查和考虑: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清晰明了,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并且解雇了原告方,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2.我们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工资单等,证明了我们的主张。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原告方是合法的劳动者。

3.被告方在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不违约的辩解。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错误,需予以纠正。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请求贵庭仔细审查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和相关材料。

我们相信,通过对事实的准确把握,贵庭将会作出正确的判决。

法律问题陈述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我要强调以下几点: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被解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被告方未履行相应义务。

2.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能正确应用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我们认为,尽管有一审判决,但是该判决并没有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3.应予以纠正。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四川**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成都得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得天公司)的委托,作为得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贵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民初字(20XX)第263号】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原告的诉求上看,本案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或其关键字词,不涉及原告的组合商标(文字+图形),即使有所谓的“侵权”也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的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即繁体、隶书字体的文字“冠生园”加上类似的“生”图标组合而成并注册的商标,两个部分组合在一起才构成原告的商标,如果文字缺乏特定性(繁体、隶书体)或者“生”字图案单独出现都不会引起混淆或消费者的误认。

从原告提交的多份《公证书》证据资料看,被告得天公司在网络上使用过“冠生园”的文字,该文字的形状不同于原告注册商标上特定的形状(繁体、隶书体),仅仅是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字号而已。

得天公司的网站上也没有出现过“生”字图案,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和被告推广的产品区分开来。

被告得天公司进行网络宣传使用的仅仅是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其关键词(字号),而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

因此,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的案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原告应该以此为据,以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本案所提的商标权受到侵害,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及请求。

2024年行政二审代理词

2024年行政二审代理词

行政二审代理词敬爱的法官、尊敬的出席人员:我代表当事人,就本案向庭审出席人员做出以下申述: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行政二审案件,原审法院裁定作出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经过当事人的不服申诉,现在向贵庭提起了行政二审。

二、抗辩理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代表当事人向庭审出席人员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对原判处罚的申诉当事人对原判处罚不服,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事实不清:原判的事实认定不准确,对当事人存在误判。

•法律适用不当:原判对法律的适用存在错误,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被处罚的情况,应当给予从轻或免除处罚。

2. 对原判裁定的追加诉讼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判的处罚决定,存在可追加的诉讼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听证程序不当:原判的处罚依据存在听证程序不当的情况,当事人的证据未被采纳、辩护意见未被充分听取。

•量刑不当:对于当事人的处罚,法院的量刑存在重的不适当和轻的不足够的情况,结果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严重伤害。

三、请求判决基于以上理由,我代表当事人在此向庭审出席人员提出以下请求:•撤销原判的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符合法律的处罚决定。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陈述与证据为支持上述抗辩理由和请求判决,我代表当事人在此提供如下陈述和证据:1. 陈述•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行为;•陈述当事人的抗辩理由;•陈述本案的要点和重点。

2. 证据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本案的抗辩理由和请求判决,主要有以下几类:•证人证言:提供目击本案的人的证言;•物证: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实物证据;•书证:提供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律规定等书证,以证明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和请求判决是合理、正确的。

五、结论以上便是我代表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判决,我相信庭审出席人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正义的判决。

在这里,我代表当事人感谢庭审出席人员的耐心听取。

经典二审代理词(美联广告)

经典二审代理词(美联广告)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美联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在其与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流亭机场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及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一审未查明该事实。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在登记前向有关部门审批,应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臵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必须办理设臵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户外广告的设臵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对于本案中位于迎宾路三面高立柱广告牌(以下简称G3广告牌),被上诉人应当就此向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审办理设臵许可证,但被上诉人并未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该事实已由被上诉人自认。

2007年7月8日双方所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中第九条第八款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青岛流亭机场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保证媒体广告发布的连续性和各种手续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作为一个专业广告发布单位,其应当对其所出租或经营的户外广告媒体保证具有合格的审批手续,否则是非法经营行为。

因此,被上诉人因不具有户外媒体规划审批手续而被拆除,恰恰是被上诉人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

至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出的,上诉人对此是明知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事实证据证明上诉人明知此事实;其次,对于被上诉人所称,双方在2010年6月8日合同第七条第十四款约定由乙方办理广告载体的相关审批手续,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可“权利瑕疵”,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

该条款约定的是上诉人所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手续与被上诉人所称的户外媒体设臵许可证审批手续是两个概念。

第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瑕疵”是指,合同主体变更的瑕疵,而非被上诉人所称的未办理户外广告设臵许可证的瑕疵。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代理的一家企业是国内知名的品牌公司,自主研发并注册了一款名为“XXXX”的商标,获得国家商标注册局的认可。

然而,近日我们发现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未经我们许可,擅自使用了与我们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进行商品销售,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益。

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我们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保护和维权。

一、案件背景我方企业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销售高品质产品的公司,多年来致力于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在市场中,我们的商标“XXXX”已经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品质与信任的代名词,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

然而,被告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未经我方许可,使用了与我们商标“XXXX”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该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和设计元素均足以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注册权益。

二、侵权行为描述被告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了与我方商标“XXXX”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这些商标标识的颜色、字体、排版等与我方商标几乎一模一样,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将被告公司的产品与我们的产品混淆。

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了与我们商标相同的产品名称、产品造型和包装,以及与我们商标相似的广告语。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我们的商标注册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侵权行为的影响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我们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

首先,他们的侵权行为削弱了我们商标的独特性和区别度,进而破坏了我们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其次,由于消费者对于商标的混淆和误认,我们的产品销售额受到了直接的影响,市场份额逐渐被挤占。

对于我方企业来说,商标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我们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商标权益和市场地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我们对此坚决不予接受。

四、诉求及维权措施鉴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商标权益,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诉求:1. 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我方商标“XXXX”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并立即停止销售与我方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2. 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撤回已发布的与我方商标相似的广告宣传,向公众澄清并消除对我们商标的混淆和误认;3. 赔偿我方因被告公司侵犯商标权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销售额的损失、声誉和品牌形象的损害等;4. 请求法院对被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使其认识到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从而遏制类似侵权的发生;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权救济措施。

二审案件代理词范文

二审案件代理词范文

二审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当事人姓名]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在这个二审案件中争取公正的结果。

咱们先把事情捋一捋哈。

一审的时候呢,那判决就像是一场没算对账的买卖,让我的当事人吃了大亏。

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就像是在雾里看花,模模糊糊的。

比如说,关于那个[关键事实争议点],一审法院就好像没搞清楚状况。

我的当事人当时可是有充足的证据来表明[阐述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情况],就像手里攥着一把好牌,结果一审法院愣是没当回事儿。

那些证据就像被关在小黑屋里的证人,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您看,我们提供的[具体证据名称],这可不是随便拿出来凑数的,每一份都像是拼图的一块,能完整地拼凑出事情的真相,可一审法院呢,只看了一两块就下结论了,这能对吗?再说说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就像是拿着错误的菜谱做菜。

这个案子明明应该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就像做菜得按照正确的配方来,可一审法院却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

这就好比做鱼香肉丝,不放泡椒和糖,反而放了咖喱粉,那做出来的东西肯定不是鱼香肉丝的味儿啊。

按照[正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我的当事人在这个事情当中的权益应该是受到明确保护的。

我们再看看一审的程序方面。

那感觉就像是坐过山车,忽快忽慢,一点都不平稳。

有些重要的证据,对方提交得那叫一个拖拖拉拉,就像挤牙膏似的,而一审法院呢,也没有好好把控这个节奏。

这就好比比赛跑步,有的选手一会儿跑一会儿停,裁判也不管,那这比赛能公平吗?这样混乱的程序对我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就像本来大家在同一起跑线,结果有人偷偷往前挪了几步,裁判还没发现。

在二审中呢,我们希望法官您能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中医一样,重新把这个案子的脉络好好梳理一遍。

我们重新整理和补充了证据,这些证据就像更清晰的CT片一样,能够清楚地展现事情的全貌。

而且,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也更加准确了,就像拿着精确的地图在赶路,不会走错方向。

我的当事人一直都秉持着诚实和公正的态度来对待这个事情,他就像一个规规矩矩做生意的小商贩,本来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结果被错误地对待了。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引言尊敬的法官,亲爱的各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我代表被告,依法向贵庭提交此二审代理词,针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列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希望得到贵庭的公正审理和合理判决。

上诉理由1.事实认定错误在原审过程中,原审法庭错误地认定了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然而,被告并无故意或过失导致原告的损失发生。

事实上,被告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的前提下进行行动的。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中错误地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根据现行法律,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或侵权。

被告严格遵守了约定,并未违反任何法规规定。

3.证据不足在原审过程中,原审法庭依据不充分的证据作出了判决决定。

事实上,被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原审法庭未充分考虑被告的证据,导致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4.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法庭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性错误,使被告无法行使其合法权益。

这种不当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以保证公正的审理。

请求与建议基于上述上诉理由,我们请求二审法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以下判断和决定:1.駁回原审判决,撤销对被告的责任判决。

2.对案件重新审理,充分考虑被告提供的证据。

3.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理。

我们衷心希望贵庭能够坚守公正,依法审理本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感谢法庭的审理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大力支持!以上为二审代理词。

声明:本文所述场景及范例为生成AI根据虚构情景所自动生成,文中系虚构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代理词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二审阶段,律师的代理词更是关乎案件胜败的关键。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一份二审代理词的范文,希望能为律师们在二审阶段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尊敬的法庭,我代表原告方在此提出二审代理词。

本案原告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我们不得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原告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证据、视频证据、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了被告方的违法行为,我们请求法庭能够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我们要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审查,而是过于偏向被告方的陈述,导致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对其中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方在本案中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原告方公正的裁决,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还原事实真相。

总之,我们请求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审理本案,充分重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给予原告方公正的裁决。

以上就是本次二审代理词的全部内容,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阅,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

商标侵权案被告代理词

商标侵权案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诉讼法》第2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X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从商标上看,“Millennium”商标明显区别于“Millen nia”。

后面一个组成是”nium”,一个是”nia”“Millennium”在英文中是单数形式,“Millenn ia”则是复数形式。

因此,商标“Millennium”和“Millenn ia”的组成上
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告 (CDL国际饭店)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晰标注
了饭店地址,不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对于原告以假冒商标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企业字号。

但是被告字号已经连续使用超过多年,并且被告 (CDL国际饭店)在世界很多地方拥有产业,其中在新加坡有四家饭店,具备了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宜
撤销。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的共利益,不应判停止行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
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XX律师事务所代理人:
2020年12月15日。

二审代理词和答辩状

二审代理词和答辩状

二审代理词和答辩状
尊敬的评审委员会:
我代表(被告人姓名/公司名称)就(案件/争议)进行二审代
理词和答辩状提交如下:
首先,我要对第一审裁决中的一些事实认定、证据的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异议。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我相信第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失当之处。

我希望本次二审中能够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证据,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关于(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我对第一审判决予以
否定。

根据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我认为第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存在误解,有失公正。

我请求二审法院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和纠正。

最后,我要就(案件/争议)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更进一步的
观点和辩护。

根据我调查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某些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完整或错误的情况。

因此,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证据进行更为细致入微的审查,并全面评估相关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我深信,本次二审的公正和客观性将确保公正的司法处理,确保(被告人姓名/公司名称)合法权益的维护。

我请求评审委
员会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和论据,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审议。

此致
诚挚的代理律师或被告人代表(律师姓名/被告人姓名)。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XXX)粤0103民初XXX号尊敬的审判长:原告广东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广州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公司、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XXX律师作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经过案件庭审,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XXX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其使用的“XXX”商标均经过合法设立与申请,且两被告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种类并不相同,被告XXX公司的字号合法、商标合法、产品合法,两被告依法可以在其公司产品中合法合理使用其企业名称和商标。

(一)本案中,被告XXX公司的企业名称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许可核准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如原告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不合法,侵害其权益,那么其应当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行政许可行为,而非针对原告。

因此被告XXX公司对其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为被告XXX公司所享有的“XXX”商标,该商标已于XXXX年7月4日由被告XXX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所辐射的商标为“XXX”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原告与两被告生产的产品种类并不一样,具体表现为原告的产品被告未有生产,被告的产品原告亦未生产,双方的产品种类并未出现任何的交叉。

本案中,原告从未生产与本案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同款或类似产品,因此,被告XXX公司并无侵犯原告产品的行为,被诉产品是两被告合法生产的成果。

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XXX生物”名称是合法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突出使用,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唯冠苹果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唯冠苹果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苹果公司(Apple Inc.)、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深圳唯冠”)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今天开庭审理,受被上诉人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围绕庭审的焦点问题和二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苹果一方一直强调商标转让须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电子邮件不具有约束力。

特别说明:本代理词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部分引用,仅仅用于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驳击,并不表示对材料本身的认可。

该类材料均没有本案被上诉人授权代表的参与,与我方无关,上诉人(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苹果一方从一开始就只认可书面协议的效力以IP公司代表“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Tim或袁辉的邮件为例:1)2009年9月22日6:55发给Tim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4号邮件):“我会在接下来几天内准备书面的文件并发给你。

我收到通知我们将需要一位经过授权能代表唯冠的人来签署书面协议和转让协议。

你可以签署么?或者其他哪位可以签署?烦请告知以便我们准备文件供其签署”。

2)2009年10月23日14:35发给袁辉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12号邮件)内容为:“2、我会让我的律师准备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将IPAD的权益转给我公司。

3、唯冠需要就涉及的地域签署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4、我们收到经签字的文件后会支付给唯冠30000英镑”。

3)2009年11月10日17:35发给袁辉的邮件(被上诉人二审证据1)内容为“1、我方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包括唯冠同意将IPAD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我公司的惯用条款……3、如你方满意合同,请由唯冠的授权代表人签署”。

4)2009年11月23日19:55发给袁辉的邮件(上诉人一审第19号邮件)内容为“我可以把我的律师提供给我的信息发给你,我只需要验证信息是否准确”。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商标侵权案件二审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商标侵权案件二审

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商标侵权案件二审委托书范本被告委托律师辩护商标侵权案件二审委托人:(被告全称)住址:(被告地址)电话:(被告联系电话)受委托律师:(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律师执业证号)所在律所:(律所名称)地址:(律所地址)电话:(律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本委托人特委托上述受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就相关事宜交涉、出庭辩护。

具体事项如下:一、委托事项1. 代理被告在商标侵权案件二审中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庭审、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调查取证、质证证人、进行法律辩护等。

委托律师应全力维护本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事项1. 委托律师有权代表本委托人与法院、对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就案件事实和争议进行辩护。

2. 委托律师有权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委托律师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证人的询问、提交书证、物证等。

4. 委托律师有权进行法律辩护,提出有利于本委托人的观点和主张,并据实陈述事实、理据和相关法律法规。

5. 委托律师有权代表本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以及进行所有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活动。

三、费用安排1. 委托人同意支付委托律师的合理律师费用和相关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2. 若委托律师需要向法院申请代理费用减免、减缓或分期支付的措施,委托人同意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3. 如因案情复杂或调查取证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资源,导致律师费用超出双方原先约定,委托人同意按照实际工作量支付额外费用。

四、保密义务委托人和委托律师都应对案件相关的所有资料、信息和文件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案审结。

2. 双方若对本委托书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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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xx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二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充分考虑。

一、从时间上看,本案被上诉人开发的荣县“星河湾”商住小区是从2006年开始申请、审批立项和建设的,2007年4月29日被准许公开预售,2007年12月26日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到2008年时已销售完毕。

在2006年荣县“星河湾”小区命名时,“星河湾”注册商标不属于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是在2008年7月14日才取得“星河湾”商标权的。

故在上诉人2008年7月14日取得“星河湾”商标权以前,被上诉人将该小区冠名为“星河湾”以及建筑、销售“星河湾”小区商品房的行为均不会对上诉人的商标权构成任何意义上的侵权。

因被上诉人将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冠名为“星河湾”,在上诉人取得商标权以前就已经合法存在。

在上诉人取得商标权后被上诉人继续使用“星河湾”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被上诉人享有在先权,在上诉人取得商标权后,被上诉人继续对该小区冠名为“星河湾”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上诉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二、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但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根据所使用的对象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使用商品商标的商品,是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动产品,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品和生产消费品,而诸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则不能使用商品商标,也就是说即使是商品商标,其权利也不能及于不动产,即建筑物整体的名称是不能作为商品商标获得注册的。

服务商标是用于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记,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志。

服务商标适用的服务与商品商标依附的商品不同,它不能进行流通。

由于一些经营者同时经营商品及服务,对此,应该注意的是,“服务”必须独立于“商品”,也就是说,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应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分离开,这是使用服务商标的前提。

本案中,上诉人注册的第36类服务商标与本案有关的服务应是为商品房出租、销售、管理等提供的服务,注册的第37类服务商标与本案有关的服务应是为商品房建筑提供的服务。

由此可见,服务商标本身不能涉及到楼盘名称。

建设、出售、出租、管理的不动产本身采用什么名称,并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

故此,由于商标法不能将不动产的名称注册为商品商标,上诉人主张由于其注册了服务商标,被上诉人楼盘名称与其服务商标相同构成侵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上诉人的两个涉案的“星河湾”注册商标均为服务商标,保护范围是相关的服务,上诉人所注册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住宅小区的地名和作为不动产的住宅小区本身,故本案不存在住宅小区的地名与注册服务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

三、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楼盘名称也不构成商标与服务类似或近似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谓“商品与服务的类似”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上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所以,商品与服务的类似和近似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之一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构成混淆而产生误认或误购。

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文字来标示和命名其开发的楼盘,楼盘作为一种商品不会与第36类服务构成类似,被上诉人开发的荣县“星河湾”楼盘与上诉人的“星河湾”服务商标之间也不会形成近似商标侵权。

一方面,由于楼盘具有价值高、地域依附度强的特点,且交易活动中楼盘通常被分割成诸多小单元逐个销售,相关公众会对楼盘开发者的身份、楼盘所处的环境及其配套设施、楼层朝向、户型结构等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尤其是对楼盘开发者的名称、信誉、实力、以往业绩等基本情况,相关公众通常会单独施以特别的注意。

而且,商品房的销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时会确定合同的相对方。

此时,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服务是直接提供的,消费者通常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购房者不会因为只看楼盘名称就会对楼盘开发商的信息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或误购。

因此,楼盘与不动产服务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楼盘的固有特性和楼盘销售的特有规律使得相关公众轻易不会对楼盘的来源及商品房销售主体产生误认。

另一方面,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围绕它的服务一般都是在不动产所在地提供的,不动产服务商标的知名度也往往与不动产所处的地域相关,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在四川地区有提升“星河湾”商标知名度的行为,未证明其“星河湾”服务商标在四川地区,乃至自贡、荣县地区的知名度。

所以,被上诉人对楼盘标识和“星河湾”楼盘名称的使用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对楼盘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和误购,楼盘和第36类服务不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被上诉人开发的荣县“星河湾”楼盘与上诉人的“星河湾”服务商标之间也不会形成近似商标侵权。

四、纵观全案的所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只在两处地方使用了“星河湾”标示,一是在坐落于荣县旭阳镇新城的该住宅小区门口使用了“星河湾”标识住宅小区名称和地名;二是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中有以下表述:“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旭阳镇星河湾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为星河湾”。

除此之外,上诉人再无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三颗字的证据,至于上诉人认经公证处公证的所谓网页显示有“星河湾”字样与被上诉人无关,那是小区业主在自贡房产信息网上登载的售房广告,且其把“星河湾”也只是作为小区地名登载的。

针对被上诉人的以上两处地方使用“星河湾”标示,我们作以下分析: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使用的“星河湾”名称早在2006年4月10就已经经荣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为标准地名,故在住宅小区门口使用的“星河湾”标识明显是属于地名意义上的使用性质。

被上诉人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星河湾”也完全是作为地名使用的,“位于旭阳镇星河湾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为星河湾”。

由此可以清楚地表明,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标识的方式和目的不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只是作为地名使用,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口口声声说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标示就是作为商标使用的性质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

被上诉人使用的“星河湾”标识不具有作为商标应具备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这种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因此,被上诉人仅将“星河湾”标志作为地名标志进行使用,没有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星河湾”文字并在该住宅小区门口使用“星河湾”标志的行为属于对“星河湾”地名的合理使用。

另外,“星河湾”作为建筑物地名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地域外无排他性,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楼盘名称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上诉人不得以其在广州市或其他地方先使用该地名而禁止被上诉人于荣县使用。

故此,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楼盘名称对上诉人的商标权同样不构成侵权。

五、荣县新城“星河湾”小区门口的“星河湾”标志与上诉人的“星河湾”商标在字体、结构、外观和有无英文相伴方面均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六、最后谈一下本案在程序上的问题,被上诉人是在2007年3月从自贡市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受让荣县“星河湾”小区项目的开发权的,“星河湾”的命名也是由自贡市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命名的,被上诉人只是承接了这一楼盘的名称而已。

另外,被上诉人开发的“星河湾”小区早在2008年已经销售完毕,该小区的所有权现已经不是被上诉人所有,而是属于小区的众多业主,该“星河湾”小区现已经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上诉人即使要主张什么商标侵权也只应该向自贡市荣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或该小区的业主主张权利。

还有,上诉人已经就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和小区地名这一法律事实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了诉讼,现在又就同一法律事实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这违背了民事诉讼一事不二理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同一法律事实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则原告可以选择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而不能就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的法律关系为案由分别提起诉讼,否则,有违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被告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标志作为其开发小区的地名和楼盘名称,并没有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楼盘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和误购,不会形成“商品与服务类似”或近似商标侵权。

上诉人的“星河湾”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能跨类别保护,其保护范围不能及于楼盘本身和楼盘名称。

被上诉人使用“星河湾”标志是正当使用地名。

所以,被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侵犯上诉人的商标权问题。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人:xx宏宗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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