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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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

民事案件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领导、尊敬的审判员们:我方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方与被告方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了纠纷。

原告方诉称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故提起了二审诉讼。

二、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合同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得出以下事实:首先,租赁合同双方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被告方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其次,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共同维护了租赁物的正常运营,并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然而,原告方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

原告方的要求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三、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不符。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双方达成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并没有证明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的签署、支付租金的收据以及相关的租赁物运行维护记录等,证据齐全、明确,能够证明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都是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责任。

被告方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得到了良好的维护和使用,不存在损坏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被告方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失。

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进行二审代理词陈述如下:一、案情回顾。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并判处被告方有期徒刑X年的刑罚。

然而,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特此提起二审诉讼,希望法庭能够依法予以更正。

二、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方构成XX罪的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

事实上,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而是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三、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在定罪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严重的瑕疵。

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构成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方构成XX罪的指控。

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上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对被告方的定罪不当。

四、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方进行了错误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对被告方的判决不当。

五、请求。

鉴此,我方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审理本案,认真查明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方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正义和法治。

最后,我方再次强调,被告方并未实施XX行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裁决,给予被告方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谢谢法庭的审理!代理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范文原创火树银花处处开2021-02-05 09:40:45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当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如果上诉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律师要写一份二审代理词,下面就是一份二审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崔XX(一审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XXXXXX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行为,通过仔细阅读分析本案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其上诉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现代理人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裁定对上诉人将款项借给被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用于工地的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崔善录在羁押所,上诉人曾多次向其公司问话,公司也予以认可,且妻子也说该款项是公司用了。

因此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

二,一审裁定程序存在瑕疵。

一审裁定只包含个别人的陈述,而没有被上诉人的表达和事实陈述,也没有对被上诉方的解释意见以及如何评论,存在严重程序问题。

三,一审认定违反法律原则。

一审裁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不利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更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绝顶。

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利益冲突,不足以认定该借款行为由被上诉公司承担,这样的理由简直是荒唐可笑,崔善录是被上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崔善录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出资额为1228万元,占所有出资额的95%以上),作为公司最大股东且是法定代表人怎么会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呢。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仅程序错误,而且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理由更是荒谬可笑,敬请本院全面综合分析判断,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宗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责任或者由其与崔善录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我是原告的代理人,我谨向贵庭提出以下观点: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及相关损失赔偿费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即每日计算违约金0.1%。

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了原告损失20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的支付,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原告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合同签订过程的相关证据;3.相关电子邮件往来记录;4.相关付款记录。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

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证实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被告的辩解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一些辩解,并表示原告亦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并未能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费。

五、关于本案的判决建议根据上述观点,我建议贵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00,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100,000元。

敬请贵庭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感谢贵庭的审理。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尊敬的法院各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方,就本案进行二审辩护,就下列几个方面提出我方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证据评价问题,我方提出异议。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分析,一审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不准确和不完整之处。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于关键证据的评价存在偏颇和片面之处,未能充分考虑到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一审判决书中对于我方提供的辩护证据也未能充分采信和评价。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重新审查案件材料,并对事实认定进行重新评估。

其次,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我方对相关法律条文和先例的认真研究和分析,一审判决书对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书在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上存在模糊和错误之处,导致了一审判决结果的不准确。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在二审中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新审议。

再次,我方对一审判决书中的量刑判断提出质疑。

一审判决书在量刑上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告方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

在此基础上,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书对被告方的量刑不公正。

我方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辩护理由,证明了被告方的无罪事实和辩护情节,然而一审判决书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对量刑问题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更为合理和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方要求法庭在二审中对本案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我方希望法庭能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我方也希望法庭能够从公正和法律角度出发,判断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同时,我方要求法庭在二审中依法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被告方有充分的辩护理由和证据来抵消原审判决书中的错误和不准确之处。

我方希望法庭在二审中能够听取我方的辩护意见,并做出重审和改判的决定。

同时,我方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和关注!以上就是我方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请法庭予以重视和考虑!谢谢!。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二审民事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给我这次机会来为我的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我将用最大的诚意和尽职尽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任务。

我的委托人是原告XXX,他于2010年4月在山东省某某市的某某县发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XXX在2009年4月份欠他一笔工资费用,被告不仅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而且拒绝接受仲裁,拒绝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在法庭审判中,我希望法官尊重原告的权益,准确理解原告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原告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保护其正当权利。

再次感谢法官的指导,祝一切顺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二审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做了必要的调查。

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在评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一审法院少列被告,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已经查清的事实是:XX年4月6日晚10时,任**伙同张**、伍**抢劫田**手机并致田**受伤。

任**所起的积极作用已经被相关证据证实。

根据******派出所任**、张**、伍**抢劫案卷中第65页由原公派出所提取的证据证实:任**出生于1987年8月20日,XX年4月6日做案时年仅17岁7个月零17天,属未成年人。

任****系任**的生父,是任**的法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88]6号)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5项“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规定,任**虽然没有到案,其父任****作为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参加诉讼是有明确依据的。

根据以上分析,任****承担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又有程序法上的依据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但是一审法院未能将其列为被告,在实体上、程序上都违反法律的规定,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范围1、各被告应对任**、张**、伍**抢劫造成原告田**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20号和陕西省公安厅XX年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布的农村人均收入元/年,住院伙食补贴18元/日计算如下:○1医疗费元,包括第一次住院治疗费元和二次治疗费元;○2误工费元包括:第一阶段误工费计算至XX年12月19日,8个月零12天:÷12×8+12×=1172元;二次手术误工费一个月:÷12×1=元○3护理费为400元;○4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包括二次手术期50×18=900元;○5鉴定费包括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二次鉴定期间的CT 费和脑电图共计870元;○6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为:×20×10%=3351元;以上六项共计元,对于原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和有明确医嘱的外购药费和其它相关费被告应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因本案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冉某2、冉某、袁某3诉附民事诉讼被告人谢XX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XXXX大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原告人的委托代理,我受本所指派依法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调查了相关知情证人,依法收集了本案相关证据,向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通过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充分,证据充分,请求依法成立,为依法确保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保护本案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如下两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考虑支持:一、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一家人虽属农村户口,但从1999年以来至今一直在XXXX镇街道租房居住生活,原告人XXX在达县石桥镇街道长期从事木工业,本案死者力某生前在XXXX镇街道长期从事漆工业,一家人的生计全凭原告人冉某夫妇在XXXX镇街道从事木工、漆工挣钱维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之相关规定,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金额如下:1、力某死亡赔偿金:309220.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00元×20年。

2、丧葬费:13476.0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952.00元÷12个月×6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依照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

4、被扶养人生活费:<1>袁某(力某之母亲)19483.50元;计算标准:依照四川省上年度<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896.70元计算,被扶养人袁某现年85周岁,应按5年计算,即3896.70元×5年。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郑和平故意伤害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事实与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存在以下情节,恳请法庭从重处罚。

1、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性质恶劣,已造成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

2、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在案发后,也毫无悔罪之意,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不肯承认犯罪事实,并且当庭翻供、拒绝悔罪。

这样的认罪态度,无法得到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严惩。

3、被告人拒绝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损失,无法得到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请求法庭给予严惩。

二、民事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当给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身损害赔偿。

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总计xxxxxxxxxxxxxxx元(医疗费26675元、误工费64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护理费10074元、交通费1431元、二次手术及康复训练费30000元、伤情鉴定费230元),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案发后即被送往医院。

在治疗期间,总计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等医疗费26675元,其中住院费24103.24、诊疗费2543.44、医药费28.10。

以上赔偿数额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伤害后,因伤势严重,至今医院仍建议休息治疗,并多次要求入院进行二次手术。

误工时间应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建休证明予以确定。

因建休证明持续至2013年3月26日,误工时间应为1年零20天。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来说,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涉及这类案件的代理词也是如此。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该怎么写呢?有什么是必须写的而又有什么是可以不写的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一、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1、xx是本案的一方打斗参与人,在本案中所受轻微伤,且不是被害人xx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2、xx在本案所涉事件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且已经生效;3、即使xx另行起诉王军领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xx是本案所涉聚众斗殴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的相关规定,xx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代理人认为,xx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xx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抚养费4000元),且早已生效,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我们受的指派,担任原告人一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和审理,依法发表以下点代理意见:一、被告人驾驶“”的小型客车致2人死亡、2人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作为交通肇事直接责任人,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结合其在笔录和庭审中自己承认的“事发前就发现公路前面有四个人横过马路,同货车会车后以为过了马路”,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从事发至今,没有任何人与原告人一家协商过赔偿事宜,原告人一家无法谅解,理应从重判处刑罚;并应对给原告人一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刘某都应对原告人一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被告贸易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临时号牌“”的所有人。

其作为临时号牌所有人,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着肇事车辆的物流运送,而其运送负责人将从运送任务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无工商注册登记的刘某。

本案的交通事故正是发生在路段的运送环节中,故被告物流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系被告刘某雇请的路送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民事赔偿范围及计算依据首先,本案中涉及的受害人都应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规定,死者虽然户口都是农村的,但实际上是一直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都应当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写明代理案件和代理人信息3.说明具体代理意见4.结尾: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院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支持为盼。

刑事案件本身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但在这其中,由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此时也就会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一般委托的代理律师会向法庭出具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那么大家知道这个代理词是怎么写的么?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魏侠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我们受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根据魏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

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用事先购买好的硫酸液体,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朝被害人头部泼洒、,造成被害人头部、脸部、腿部等处烧伤,致其较严重残疾(重伤);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

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额头顶部头皮缺损、面部块状瘢痕、容貌毁损严重。

3、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或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代表被告(或原告)就本案向法庭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请:
一、关于刑事部分:
1. 鉴于被告(或原告)在本案中被指控犯下某一刑事罪名,我们对指控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2. 我们认为,被告(或原告)对所指控的刑事罪名无罪,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矛盾之处。

3. 针对相关证据,我们要求法庭进行合法的调查和审查,确保被告(或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二、关于民事部分:
1. 除了刑事指控外,本案还涉及到民事纠纷。

我们代表被告
(或原告)在民事诉讼方面提出申请,以便解决涉及的民事问题。

2. 我们要求法庭对涉及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相关
权益的归属。

3. 我们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以支持被告(或原告)在民事纠纷中的主张。

综上所述,作为被告(或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我们要求法庭充分考虑我们的陈述和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我们相信,法庭将依法公正地处理本案,并保护被告(或原告)的
合法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和关注。

代表被告(或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联系方式]。

二审代理词

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担任贵院受理的(2002)中法刑一终字第00054号案中上诉人罗运思的代理人。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向贵院提起了阅卷,对本案事实、适用法律有了明确认识。

对于上诉人不应对曾文东的赔偿承担垫付责任的理由,本律师在阅卷前递交贵院的《上诉状》中已作了初步论述。

阅卷后,本律师作以下补充论述:一、AX2692中巴客车,经多次连环转让,上诉人对其运营无法控制,对其运营也无任何利益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精神,上诉人不应承担垫付责任。

本律师经阅卷发现,一审刑事诉讼被告人曾文东支配、驾驶AX2692中巴客车时,中巴已经多次转让。

增城交警大队多次《讯问笔录》及上诉人与姚伟安之间的《汽车转让证明协议书》、刘伟东与曾文东之间的《汽车转让证明协议书》等材料明确证明:AX2692中巴客车连环转让过程中,姚伟安、周品和、朱阮东、刘伟东、曾文东等人先后占有、支配该车,但由于自姚伟安以后各受让人为节省办证费用,怠于办理AX2692中巴客车过户手续,上诉人仍然为AX2692中巴客车的名义车主。

AX2692中巴客车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是不知道的,无任何过错的;由于姚伟安等人的过错,如今要上诉人承担垫付责任,上诉人是始料未及的,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公正判决本案。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原文附后),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名义车主,不应对曾文东交通肇事引致的赔偿负垫付责任。

二、对《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文义解释,是判断上诉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复函》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理解,应基于文义进行字面解释,而不应扩张解释,也不可限制解释。

“……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应理解为“连环购车情形下,机动车致害时,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复函》没有对“责任”一词予以修饰限制,上诉人有充分理由理解为“任何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2022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本

2022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接受本案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受害人苏xxx、南xxx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询问了案情,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认识。

现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被告人高xxx依法应当判处极刑,理由如下: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对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人在2013年12月24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中只是对精神损失费和抚养人生活费做了赔偿,其他赔偿费用没有约定。

并且,在庭审中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高伟也承认原告人在处理被害人后事过程中是有花费的。

所以,根据《调解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苏xxx由高伟负责安葬,……期间产生的一切安葬费用均由高伟承担。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应当赔偿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具体数额如下:尸体清洗以及尸体袋费用2100元,寿衣等相关物品费用3800元,即以上所说的丧葬费,;交通、住宿费8700元,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58600元,即以上所说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死亡补偿费50000元。

共计123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xxx杀人是有预谋的,归案后认罪态度差,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应承担对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家属心灵上的伤害。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我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为本案受害人吴连军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卷宗,多次和被告人沟通了解案情,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被告人李国启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刑事方面公诉人已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害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现根据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造成受害人损害后果严重,且认真态度不好。

两家素来不睦,2008年8、9月,被告人因琐事就把受害人妻子打成轻微伤,现在被告人再次将受害人打成轻伤。

就本案来讲,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殴打持续四五十分钟,围观村民很多,无人敢管。

从卷宗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仅承认打了受害人一拳,而受害人的伤情却是左眼眶内侧壁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口腔软组织损伤,口中下床七颗牙不同程度的松动。

从这个殴打结果来看,仅仅一拳能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吗?另外,被告人在得知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后,造假制造耳膜穿孔,意图折抵受害人的轻伤,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本案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被告人被拘留后,大队调解未果,被告人妻子及其亲属在村内大骂三天,扬言“告吧,出来了再打往死里打”,最后一次堵住受害人家门口骂一个多小时,后五里河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才终止。

在本村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这些足以表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猖狂态度,事发后,不但没有一句道歉话语,没有一丝悔意,更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现在,受害人家的院墙依然敞开,受害人的家庭财产与全家人人身安全时时处于危险之中。

基于上述两点,代理人认为,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受害人损害后果严重,且认真态度不好,社会影响恶劣,应对被告人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部分原告受伤后随即住院治疗,因受伤部位为牙齿,其中有三颗牙Ⅲ度松动,在第二天就掉了,另外三颗Ⅱ度松动和一颗Ⅰ度松动的四颗牙也相继掉了。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郭XX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雷XX、许XX、白XX死亡一案中,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受三名被害人亲属之委托,指定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特别是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我们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1、 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有重大过错。

涉案肇事三马车车辆没有行车证,尾灯、转向灯、大灯也已掉了半年多了(见卷宗30页第9行)。

这样的车辆上路无异是一辆杀人的工具的。

被告人郭XX在庭审中供述:转弯时伸出左手打手示了。

显而易见打手示时必然是单手驾驶,这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结合其驾驶车辆突然转向的案件事实,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还将被撞碎的三马车倒车镜从现场拣起来仍到它处,破坏了肇事现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还否认两车发生剐蹭的事实,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是显而易见的。

可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作出的安公交字(2012)第5XX号事故认定书,于事实于法律都严重不符,因此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3、庭审中被告人仅仅承认发生碰撞的部位是倒车镜,与卷宗第四组照片显示的两轮摩托车保险杠与三轮车驾驶舱左侧面发生剐蹭的事实不符;继续偷换概念,用丢了刹车后“溜车”的概念企图否认挪动肇事车辆的事实;用害怕碎玻璃扎了过往车辆的车胎的说辞掩盖其破坏事故现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真相,这些都与已经查证的案件事实不符。

被告人这是在继续狡辩,为给自己开脱罪责而罔顾案件事实,可谓认罪态度恶劣,建议法庭依法从重量刑。

4、事故发生后,被告郭XX迟迟不予报案,不去积极抢救被害人,反而逃逸并破坏现场报案,最后在公安机关将其控制后的第二次讯问中,在铁的证据面前被迫承认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庭审中辩护人提供的一交通事故报案记录,显示的报案电话仅是一固定电话,并不能证明就是被告人报的案,且报案的内容仅是:“摩托车撞墙”,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交通肇事的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还否认两车发生剐蹭,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是被动归案、不存在主动投案的情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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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怎么写代理词首先要表明受委托进行诉讼的意思,然后就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行为定性发表代理意见,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意见,表明提起诉讼的理由、证据等。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这个损害的范围不一定只在受害人之间。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堆积于犯罪行为而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都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某、资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一)定性问题。

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资XX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资XX为本案主犯,符合客观事实,亦有法律依据。

(二)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资XX辩护意见的异议问题1、辩护人认为资XX属于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

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不属于从犯,不应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

本案先是资必某一人与资某扯打,被告人资XX没有资必某帮忙请求的情况下,第一个积极主动帮助资必某对资某进行殴打,属积极参加,并且对受害人资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与受害人资某脾破裂、脾切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本案主犯。

2、辩护人认为资XX对资某某的伤势不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

代理人认为,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各共同犯罪人因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不可分割的作用,均需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3、辩护人认为资XX主观恶性不大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

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在案发前一天已将资朝斌打成轻伤,第二天又肆无忌惮殴打资某;案发后,不是积极抢救受害人,而是逃避法律追究;待资朝爱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被法院判决缓刑后,也没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内容包括,代理人姓名,被代理人姓名,表明双方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案件介绍,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代理人请求,日期。

结尾签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受害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

如果在第一审判决结束之后,受害人一方觉得量刑过轻或者是赔偿金额不够,可以上诉至上一级的法院进入二审程序。

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是什么样的?小编在以下内容中为您整理出了相关的代理词,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西XXXX律师事务所韦XX、傅XX律师接受被害人罗XX的父亲罗XX、其母亲罗XX、其妻子陆XX的共同委托,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研读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多次约见委托人了解案件的祥细情况。

代理人在此基础上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希望二审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刑事部分: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

其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一)被上诉人熊XX是预谋杀人,事先准备好了一把不锈钢刀,并藏其电动车尾箱里,为寻找机会杀害罗XX做了充分的准备,其主观恶性特别严重。

(二)被上诉人熊XX用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7公分的不锈钢刀,连续捅刺被害人8刀之多,且刀刀凶狠、刀刀致命,直至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才罢手。

熊XX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

(三)被上诉人熊XX的认罪态度极端的不好,把杀人的凶器埋藏起来,直到一个多月后,才交出凶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熊XX预谋杀人,主观恶性特别严重、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对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被害人亲人所遭受的不幸。

在此特请求贵院对被上诉人熊祯甲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二、关于民事部分:一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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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可等诉陆建业、×××刑附民赔偿一案
二审上诉人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冯栋律师担任蒋小可等诉陆建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

代理人研读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阅了全部缙云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陆建业所作的讯问笔录、对控辩双方涉案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多次约见上诉人×××以及在案发现场的知情人员,据此,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二审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2010年6月8日对岭头方水库承包人之一的蔡水才的询问笔录,2010年5月2日案发当日,水库周边并未设置类似“禁止钓鱼、禁止网鱼或者钓鱼收费”等标示牌,这是直接误导上诉人方停车、持杆、入库垂钓、网鱼的根本原因;因此,上诉人方在最初进入水库垂钓的主观心态上不存在过错。

二、被害人李锦卫的失职、越权、蛮横行为直接引发矛盾激化、导致事态恶化,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存在全部过错。

㈠作为岭头方水库管理员,李锦卫的失职行为继续误导、诱导了上诉人方垂钓行动的展开。

根据2010年5月2日对李锦卫的询问笔录,李锦卫早上六点即到水库上班,至上午九时三十分左右,即发现上诉人两辆车停在水库尾部的公路边,在发现上诉人方有五、六个人从车里取出鱼杆入水库垂钓时亦未及时制止,而是在上诉人方开始垂钓一个多小时后方上前阻止并提出钓鱼收费等要求,可见,李锦卫的失职行为是继续误导上诉人方垂钓行动展开的诱因,上诉人方从未强行垂钓。

㈡李锦卫向上诉人方提出要没收渔具导致了双方矛盾激化。

根据对被告人陆建业的讯问笔录、2010年5月2日对吴三明、詹清敏、唐薇、李锦明的询问笔录,李锦卫除要求上诉人方停止垂钓、网鱼外,还欲越权替代执法机构强行没收上诉人方的渔具,这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

㈢李锦卫电话呼喊村民增援的行为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上诉人方在垂钓、网鱼行为遭李锦卫阻止后欲离开水库返沪,却遭李锦卫蛮横阻拦,过程中,李锦卫首先不是拨打110报警电话,而是先后向李锦亮、被害人蒋庆禄致电请求增援,意图对上诉人方进行遏制和报复,李锦卫的敌意和狭隘将事态推入了进一步恶化的泥淖。

㈣李锦卫率先两次挥拳击打被告人陆建业,引燃了本案悲剧的导火索。

李锦卫仗着是当地人和己方增援人员到达,对上诉人极尽挑衅,并两次挥拳击打被告人陆建业面部,其中一拳直接击中陆建业眼睛,致使陆建业瞬间心态失衡、失去自制力,并进而导致了持刀伤人事件的发生。

由上,被害人李锦卫引发了矛盾激化、导致了事态恶化,对本案的发生、发展存在全部过错;而上诉人×××虽与李锦卫发生过言语争执,但意在说理,并非希望通过暴力解决争端,且被告人陆建业之暴力行为并非上诉人指使和意料,近乎在瞬间发生,上诉人根本无法反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本案的发生、发展有一定的过错并据此认为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牵强和不客观的,恰恰体现了一审法院对辖区事件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三、被害人蒋庆禄应对其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陆建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应地,上诉人亦无需承担所谓连带责任。

事件中,被告人陆建业在被被害人李锦卫两次拳击面部后拔刀刺向李锦卫背部,虽然造成李锦卫背部流血,但之后并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而被害人蒋庆禄看到自己同伴受伤,即返回十米远的皮卡车内取出极具杀伤力的砍刀,并挥舞该刀向被告人陆建业砍去,而此时,陆建业仍旧持刀仅为防卫,不存在侵害他人的行为,为避免自身受损、制止蒋庆禄的伤害行为,陆建业被迫用刀捅向蒋庆禄,结果导致了蒋庆禄的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陆建业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虽然造成蒋庆禄死亡的结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被害人蒋庆禄应对其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陆建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上诉人×××亦无需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四、即使被告人陆建业对被害人蒋庆禄的伤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人对被害人蒋庆禄的死也并未实施任何单独的或者共同的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对被告人陆建业的讯问笔录、对李锦卫、李锦明、李晓峰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陆建业对被害人李锦卫和蒋庆禄的伤害行为在瞬间发生,伤害前×××对陆建业没有教唆,两人也不存在伤害李锦卫和蒋庆禄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并未对李锦卫和蒋庆禄实施任何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的承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被告人陆建业的伤害行为仅限于并只代表其个人,如需对蒋庆禄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陆建业一人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害人蒋庆禄的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五、上诉人×××组织、带领上海思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旅游是一种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说,上诉人×××亦不存在承担本案所谓责任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司法应根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感情和舆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本身就是对以法治国和法制精神的亵渎!就本案,无论基于事实或者法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害人蒋庆禄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明察公断,依法改判,实现司法公正。

以上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并采纳。

上诉人:×××
代理人:冯栋律师
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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