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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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 402-01&22&24 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
法定图则
NO.BA402-01&22&24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下达的 2007 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 市宝安 402-01&22&24 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 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 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红木山水厂原水输配管道、天然气次高压管道控制宽度或安全保护线, 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独立占地 或附设
30-02、31-01、31-05、35-06、 39-09
可附设
18-07
独立占地 或附设
04-04、07-10、09-08、17-06、 17-09、18-03、18-06、20-05、 27-02、30-02、31-01、35-05、 38-01、40-11
可附设
03-01、04-08、12-01、18-10、22-12、 23-14、24-08、25-06、26-07、29-01、 独立占地 29-06、29-08、29-09、27-03、32-06、 或附设
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 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
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符合本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在详细
9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1
图表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文本
1 .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龙坂大道以南,梅龙大道以西,南平快速以北,龙华
和平路以南,以及羊台山和大脑壳山以东生态控制线所围合的地区,总用地面积 1031.31 公顷。
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 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土地开
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独立占地 (12 班)
3
4 10-02 17-12、18-01、40-05
独立占地
0 1 17-02
独立占地
6
6
06-01、11-05、23-02、30-01、31-03、 独立占地 36-03
3
3
08-03、31-02、34-04
独立占地
2
3 13-01 01-13、33-04
独立占地
22 8 10 33 12 12 11 11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
(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 设用地(E)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⑴ 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⑵ 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录
文本
1.总 则
1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
3.土地利用性质
2
4.土地开发强度
3
5.配套设施
3
6.道路交通
7
7. 地名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规模控制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需求原则;保
留、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
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依政 -2-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 .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 1330 万平方米。 规划人口规模为 24 万人。 4.2 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市政道路拓宽等原因,
可附设
12-01
可附设
08-07
独立占地
0
1 35-02
独立占地
22
08-01、17-03
可附设
-4-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社区体 育活动 12 12
场地
5.
商业设 施
居住小 区级商
业
9
9
街道办 事处
1
1
社区居 委会
10
10
社区服 行政管 务中心
9
9
6.
理与社 区服务 社区服
设施 务站
5
5
派出所 1 1
社区警 务室
14
14
社会停 车场
16
16
公交首 末站
7
7
7.
道路交 加油加 通设施 气站
7
7
加气母 站
1
1
加气常 规站
1
1
公交综 合车场
1
1
8.
对外交 长途客 通设施 运站
1
1
02-06、04-07、12-08、16-01、 18-03、19-09、23-04、30-05、 31-01、31-04、34-01、39-09
准则》(2004 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
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
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
二十八条的规定。
-1-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片区原有
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
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 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
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建设具有特色与竞争力的城市地区,形成充满活力,并具有良
好城市形象的新城市副中心。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深圳北站为中心形成市级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以交通、商业服务
与居住生活配套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副中心。
3 .土地利用性质
康服务
中心
文化站
居住小
区级文
3.
文化娱 化室 乐设施 电影院
图书馆
区级文 保单位
4.
体育设 施
综合体 育活动
中心
表 5.4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数量
所在地块号
规划 总 现状 增加 量 保留
规划
备注
22 22
01-12、02-09、04-06、07-06、 07-15、09-09、13-08、14-03、 16-03、17-05、18-02、18-06、 18-11、20-03、22-03、24-01、 27-02、30-02、30-05、34-06、 37-01、38-02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
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7 本片区内现状四类居住用地土地开发强度待该地块统一编制旧城改造规划时确定。
5 .配套设施
20-01、23-01
可附设
06-04、17-09、18-08、18-11、 27-02、30-02、31-01、37-01、 38-04、40-11
可附设
18-07、31-01、32-07
独立占地
04-01、06-04、07-06、09-02、 13-03、17-09、18-08、20-03、 30-02、34-06、37-01、40-11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5.4)。
序 设施 号 类别
项目 名称
幼儿园
1.
教育设 施
小学 初中
九年一 贯制学
校
普通高 中
综合医 院
2.
医疗卫 门诊部 生设施 社区健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本片区内的人口规
模和相邻地区需求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 区图则中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
41-11
01-14、03-01、04-08、17-11、18-10、 独立占地
28-01、39-02
或附设
01-07、07-03、07-20、14-02、17-04、 24-03、41-06
独立占地
41-01
独立占地
41-02
独立占地
07-03
独立占地
27-03
附设
-5-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所
15
14 32-10
07-04、08-01、08-06、10-05、14-05、 17-03、19-01、23-03、23-04、31-01、 31-04、32-08、32-02、33-02
独立占地 或附设
13.
防灾减 灾设施
消防站
2
2
注:下划线表示非独立占地。
08-05、36-02
独立占地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2010》(1996)、《深圳市中部
综合组团分区规划》(2006)、《深圳市龙华二线拓展区城市设计》(2007)、《深圳市城市规 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 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 (2003 版)、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9.
电力设 施
变电站
1
2 39-05 10-09
独立占地
10.邮政设 施邮政支局2218-07、31-01
附设
11.
燃气设 施
天然气 高中压 调压站
0
1 41-05
独立占地
垃圾转
运站及 5
6 32-10 07-04、10-05、14-05、32-02、33-02 独立占地
12.
环境卫 生设施
公厕
公共厕
独立占地
12-08、16-03、19-08、20-01、 30-05、31-01、31-05、37-01、 40-11
可附设
18-07
独立占地 或附设
04-06、07-10、08-05、13-03、 19-08、20-01、27-02、30-05、 35-09、40-11
独立占地 或附设
01-12、04-06、07-10、10-06、 15-01、16-03、17-09、20-05、 34-07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福龙大道、龙坂大道、梅龙大道和南坪快速。各街坊出入
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的交通出行提倡以公共交通为主。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为地区发展主干,结合轻轨
法定图则
NO.BA402-01&22&24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城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下达的 2007 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 市宝安 402-01&22&24 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 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 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红木山水厂原水输配管道、天然气次高压管道控制宽度或安全保护线, 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独立占地 或附设
30-02、31-01、31-05、35-06、 39-09
可附设
18-07
独立占地 或附设
04-04、07-10、09-08、17-06、 17-09、18-03、18-06、20-05、 27-02、30-02、31-01、35-05、 38-01、40-11
可附设
03-01、04-08、12-01、18-10、22-12、 23-14、24-08、25-06、26-07、29-01、 独立占地 29-06、29-08、29-09、27-03、32-06、 或附设
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 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
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符合本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在详细
9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1
图表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文本
1 .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龙坂大道以南,梅龙大道以西,南平快速以北,龙华
和平路以南,以及羊台山和大脑壳山以东生态控制线所围合的地区,总用地面积 1031.31 公顷。
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 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土地开
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独立占地 (12 班)
3
4 10-02 17-12、18-01、40-05
独立占地
0 1 17-02
独立占地
6
6
06-01、11-05、23-02、30-01、31-03、 独立占地 36-03
3
3
08-03、31-02、34-04
独立占地
2
3 13-01 01-13、33-04
独立占地
22 8 10 33 12 12 11 11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
(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 设用地(E)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⑴ 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⑵ 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录
文本
1.总 则
1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
3.土地利用性质
2
4.土地开发强度
3
5.配套设施
3
6.道路交通
7
7. 地名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规模控制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需求原则;保
留、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
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依政 -2-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 .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 1330 万平方米。 规划人口规模为 24 万人。 4.2 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市政道路拓宽等原因,
可附设
12-01
可附设
08-07
独立占地
0
1 35-02
独立占地
22
08-01、17-03
可附设
-4-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社区体 育活动 12 12
场地
5.
商业设 施
居住小 区级商
业
9
9
街道办 事处
1
1
社区居 委会
10
10
社区服 行政管 务中心
9
9
6.
理与社 区服务 社区服
设施 务站
5
5
派出所 1 1
社区警 务室
14
14
社会停 车场
16
16
公交首 末站
7
7
7.
道路交 加油加 通设施 气站
7
7
加气母 站
1
1
加气常 规站
1
1
公交综 合车场
1
1
8.
对外交 长途客 通设施 运站
1
1
02-06、04-07、12-08、16-01、 18-03、19-09、23-04、30-05、 31-01、31-04、34-01、39-09
准则》(2004 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
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
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
二十八条的规定。
-1-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片区原有
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
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 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
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建设具有特色与竞争力的城市地区,形成充满活力,并具有良
好城市形象的新城市副中心。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深圳北站为中心形成市级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以交通、商业服务
与居住生活配套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副中心。
3 .土地利用性质
康服务
中心
文化站
居住小
区级文
3.
文化娱 化室 乐设施 电影院
图书馆
区级文 保单位
4.
体育设 施
综合体 育活动
中心
表 5.4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数量
所在地块号
规划 总 现状 增加 量 保留
规划
备注
22 22
01-12、02-09、04-06、07-06、 07-15、09-09、13-08、14-03、 16-03、17-05、18-02、18-06、 18-11、20-03、22-03、24-01、 27-02、30-02、30-05、34-06、 37-01、38-02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
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7 本片区内现状四类居住用地土地开发强度待该地块统一编制旧城改造规划时确定。
5 .配套设施
20-01、23-01
可附设
06-04、17-09、18-08、18-11、 27-02、30-02、31-01、37-01、 38-04、40-11
可附设
18-07、31-01、32-07
独立占地
04-01、06-04、07-06、09-02、 13-03、17-09、18-08、20-03、 30-02、34-06、37-01、40-11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5.4)。
序 设施 号 类别
项目 名称
幼儿园
1.
教育设 施
小学 初中
九年一 贯制学
校
普通高 中
综合医 院
2.
医疗卫 门诊部 生设施 社区健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本片区内的人口规
模和相邻地区需求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 区图则中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
41-11
01-14、03-01、04-08、17-11、18-10、 独立占地
28-01、39-02
或附设
01-07、07-03、07-20、14-02、17-04、 24-03、41-06
独立占地
41-01
独立占地
41-02
独立占地
07-03
独立占地
27-03
附设
-5-
深圳市宝安402-01&22&24号片区[龙华新城核心地区]法定图则NO.BA402-01&22&24(草案)
所
15
14 32-10
07-04、08-01、08-06、10-05、14-05、 17-03、19-01、23-03、23-04、31-01、 31-04、32-08、32-02、33-02
独立占地 或附设
13.
防灾减 灾设施
消防站
2
2
注:下划线表示非独立占地。
08-05、36-02
独立占地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2010》(1996)、《深圳市中部
综合组团分区规划》(2006)、《深圳市龙华二线拓展区城市设计》(2007)、《深圳市城市规 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 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 (2003 版)、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9.
电力设 施
变电站
1
2 39-05 10-09
独立占地
10.邮政设 施邮政支局2218-07、31-01
附设
11.
燃气设 施
天然气 高中压 调压站
0
1 41-05
独立占地
垃圾转
运站及 5
6 32-10 07-04、10-05、14-05、32-02、33-02 独立占地
12.
环境卫 生设施
公厕
公共厕
独立占地
12-08、16-03、19-08、20-01、 30-05、31-01、31-05、37-01、 40-11
可附设
18-07
独立占地 或附设
04-06、07-10、08-05、13-03、 19-08、20-01、27-02、30-05、 35-09、40-11
独立占地 或附设
01-12、04-06、07-10、10-06、 15-01、16-03、17-09、20-05、 34-07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福龙大道、龙坂大道、梅龙大道和南坪快速。各街坊出入
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的交通出行提倡以公共交通为主。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为地区发展主干,结合轻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