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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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制作要求

税务稽查卷宗的总体要求是:规范。要做到规范就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案号的使用

2、纸张及文书制作标准

3、卷内文书的编号

4、入卷材料的筛选

5、卷宗材料的排序

6、卷宗的保管期限

7、卷宗的编页

8、卷内目录及封面的填写

9、卷宗的装订

10、卷宗的管理等。就以上内容,结合我局实际,根据省局《稽查业务操作规范指南》要求,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下税务稽查卷宗制作的一点心得。

一、稽查卷宗的基本内容

稽查局正在使用文书主要根据三个文件:1、总局2005年公布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文书式样标准》国税发〔2011〕122号文件。装入卷宗的文书主要分在稽查的四

个环节,下面归纳总结一下:

(一)案源科部分

1.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适用范围: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立案检查时使用。

(二)检查部分

1、税务检查通知书

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二

2、检查存款账户证明

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及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时使用。

3、(检查存款账户证明)与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同时使用(包括以后所有需要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

适用范围:本审批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内部审批税收执法行为时使用。各级税务稽查局在拟采取税收执法行为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执法行为时使用本审批表。本审批表不能直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文书。

4、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

料时使用。

5、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和退还帐簿资料时使用。

6、询问通知书

如果让被询问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一定要使用此文书(我个人认为当场询问可以不使用)

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7、询问(调查)笔录

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8、现场笔录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9、勘验笔录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10、陈述笔录

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处

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时使用。陈述申辩有两个环节,一是检查时,有检查人员制作,二是下达处罚告知时,告知企业到审理科申辩。

11、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

适用范围:检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选案部门原先拟定的稽查所属期间而报请审批时使用。

12、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

适用范围:稽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人员而报请审批时使用。

13、检查纳税人电子系统申请表

适用范围: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稽查对象,拒不打开其所使用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拒不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检查人员拟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报请稽查局局长审批时使用。

14、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据

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15、发票换票证

16、调验空白发票据

17、企业取得及代开发票相关信息采集表

18、税务稽查报告

19、拟查补退税汇总表(二)

适用范围:检查部门实施检查完毕后,全面反映检查过程、结果,提出对税务稽查对象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时使用。

20、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适用范围:检查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需要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中止检查审批时使用。

21、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适用范围: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检查审批时使用。

22、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

适用范围:检查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需要终结检查审批时使用。

23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

适用范围:检查无法在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检查时限审批时使用。

24、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25、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适用范围:(1)检查部门检查完毕,将《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2)税收违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列的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情形的,审理部门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全部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

(三)审理环节

1、补正或补充调查通知书

适用范围:审理部门在审理检查部门移交审理的税务稽查事项或者案件过程中,需要通知检查部门对所检查的事项或者案件予以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时使用。

2、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3、税务稽查审理审理审批表

4、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5、延时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

6、税务稽查结论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9、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1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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