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改革与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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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

林毅夫

摘要:本文采用省级面板数据,以评估非集体化的贡献,价格调整,以及中国在改革期间农业增长的其他改革。在1978-1984年,在全体生产率要素中对产出增长的一半左右是由非集体贡献的。在国家采购价格的调整,也对产出增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它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投入使用的反映。其他市场的影响有关的对生产力和产出增长的贡献是非常小的。在1984年以后农业增长放缓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

在70年代末开始改革以前,中国农业增长十分缓慢,尽管对自给自足予以了片面强调,但谷物生产和农业产出仅仅勉强赶上人口增长。这一沮丧的图景在1978午后发生了变化。从那时开始,中国在农村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改革,农业中所有主要部门的增长率都加速了,其增长水平比这之前的长期平均水平要高出好几倍(见表1)。

1978一1984年的加速增长是一系列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的结果,它减低了计划的功能,增强了个人的激励与市场的作用。于农村改革十分成功和鼓舞人心,政府于1985年决定在农村和城市部门采取更大胆的改革。尽管白那以后整个农业仍以4.1%的可观速度增长,但种植业部门的增长却突然陷入停滞,两种最重要作物——粮食

和棉花的产出增长下降(见表1),其结果,早先对中国农业的乐观情绪让位于悲现情绪。由于中国大多数重要领导人坚持粮食自给自足思想.粮食生产的绩效不佳已危及市场导向改革的未来。

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已有很多研究,但研究中国经济的学者在探讨1979年以来农业显著增长的主要原因时存在一些分歧,这主要是由于自那以后,许多改革是同时或以十分快的速度连续发生的。这一时期发生的主要变革有:主要作物的国家牌价于1979年平均提高了22.1%;于这一年开始至1984年完成的从集体制变为以单个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的重大制度变辽,这一制度现在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HRS);政府自1979年以来,在谷物收购和市场流通政策方面也采取了其他几项变革。除了上面提到的改革外,农民购买的投入,尤其是化学肥料在这一时期也显著增加。

认识1978一1984年农业快速增长的原因,对于中国未来的农业改革进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从集体制向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作制的制度变迁,是这一时期产出增长的主要因素,那么,未来的改革就应该巩固农户的地位,并通过其他制度安排的完善来促进家庭农作。另一方面,如果发现向家庭农作制的转变有损于生产,面且它的有害影响为价格的提民投入的增加和其他改革引起的产出加速增长而得到补偿,那么,重新集体化将是合乎逻辑的进程。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要将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改革对产出增长的贡献同其他改革及投入可得性增加的贡献分解开来。

迄今为止,评价某项具体改革所产生的影响的企图很少,只有笔

者(19894,文贯小(1989)、McVllhI等(1989)作过这方面的研究。所有这三项研究尽管估计结果有些不同,但他们都认为,HRS是产出加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估计的纳果有所不同的原因有部分是出他们的产出范围和估计技术不同引起的,不过,这三项研究都存在严重缺陷。

本文应用格里克斯(Griliches,1963)提出的生产函数方法,来评估与验证农业各项改革对农业增长的影响。本研究所使用的资料是中国大陆29个省中的28个在1970一1987年问的省级资料。本研究的独特之处在于,在生产函数的估计中,除了对四项常规投入进行衡量外,它还包括制度、价格、作物类型、种植密集度和技术的分项变化。这样,我们可以直接衡量这些变化的影响。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2节回顾了中国的农村改革;第3节简要檄述了经验评价中使用的数据;第4节讨论了估计方法,报告了经验结果;第5节报告了1978一1984午及1984一1987年的增长测算结果;最后,在第6节提出了几点结论性评述。

二、中国的农村改革

中国的农村政策于1978年未开始发生显著变化,政府最初的企图是想通过提高长期受到压低的主要作物的国家牌价,调整集体制度内的管理方式,以及增加用于农业投资的预算开支,来提高农业生产。从集体制转向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的变迁——中国的经济改革中迄今最具深远意义的变迁——在1978年时实际上还是受到禁止的。

价格改革。价格改革以前,在国营商业系统中有两种不同的价格:一种是定购价,一种是超购价。定购价适于为完成定购义务而出售的

作物,超购价用于收购超过义务以上出售的作物。1979年起,稻谷、油料作物、棉花、食糖和猪肉的定购价格平均提高丁17.1%.此外,对谷物和油料作物的超购部分还支付高于定购价的30一50%的奖励,棉花超购部分支付30%的额外津贴,国家牌价的加权平均提高了22.1%。如果我们只考虑边际价格,即超购价,它提高了40.7%(见表2第l列),与国营牌价的提高相对应的,猪肉、鸡蛋和鱼的零售价格也提高了1/3,不过,稻谷和食用油的零售价格没有变化。此外,每个城市居民每月可以从零售价格的上涨中得到5—8元的补贴,为此,政府的价格补贴大大增加了.当1982年开始出现产出的出人意料的增长时,财政负担变得尤其难以承受。作为一种减轻国家负担和增加市场功能的方式,1984年废除了对棉灰的强制征购量,稻谷定购也于1985年废除,用定购合同来替代强制征购,它由政府与农民谈判达成,合同价格基本上是定购价与超购价的加权平均。这一变化使得向农比支付的边际价格下降9.2%(见表2)。随若1985午粮食和棉花产量的下降,以及从那以后的停滞,合同定效于1986年又恢复了强制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商业渠道相伴随的,集市也一直存在,且它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农民在完成定购义务后,可以将所生产的产品在集市上出售,市场价一般要高于国营牌价,即使以超购奖励价衡量也是如此。因此,正如表2所表明的,市场价与国营牌价不一定按向一方向变动。表2也报告了在农村市场上国营牌价和市场价格相对于制造品投入价格的时间数列,它们将在第4节被用于估计价格变化对农业增长的影响。

制度改革。农作制度从集体制向HRS的变迁原本不是政府的意图。在改革以前,农业经营是在生产队体制下组织的,每个队约由相邻的20一30个农户组成。由于在队中监督农业劳动的困难,每个农民的报酬与他们的努力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劳动的激励非常低。

在1978年政府认识到,增进农民的激励的核心是要解决队体制下的管理问题,然而,政府在那时认为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单个农户承包是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因此,这一措施实际上是受到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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