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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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水国科〔2024〕177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17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11日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利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决策支持。

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长期、连续、稳定的规范化科学观测,积累覆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长序列定位观测数据,试验和试点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学普及、教学、培训和实习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财综[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挟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厦水利[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水利〔2014〕11号)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财政局2014年1月26日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在本行政辖区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含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以区为主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待建项目,按要求建立项目库。

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上报投资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工作,不定期开展项目审查。

第五条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提出建议性计划,分别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财农〔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 目。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 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 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 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 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 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 (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 (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水务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条件(22项)

水务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条件(22项)
序号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备注
古蔺县水务局电子政务大厅办理事项报送资料登记表(7)
单位名称:古蔺县水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
(八)其它相关材料;
1
1
2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
审批条件
序号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8
(一)申请年度采砂量10000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0立方米)
(二)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应交材料
序号
应交材料
份数
材料说明
电子
纸质
1
申请报告(说明组建项目法人的理由);
1
3
以上项目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的名称;
3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法定依据
序号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条令)第12条、第14条,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17条,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闽财农[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2日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其分配和安排按照“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支持农田水利灌溉,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工程整体作用;(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五)兼顾地区差异,适当向苏区、老区等地区倾斜。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吉水建管〔2013〕1585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158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全省实际,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

吉林省水利厅2013年12月5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

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篇: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公示制度。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

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

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10.15•【文号】水建管[2009]496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和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8.30•【文号】水三峡〔2023〕259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三峡〔2023〕259号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完成《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8月30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指导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顺利有序实施,规范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规划任务,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水三峡〔2022〕376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管理与监督,立足大时空、大系统、大担当、大安全,保障工程安全、信息安全、库容安全、库区地质安全、水质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河道安全、生态安全,促进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影响区和外迁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三峡后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行业指导、分省(直辖市)负责、县(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省(直辖市)规划实施管理,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完成本省(直辖市)各项规划任务,实现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规划目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闽政[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29项(含行政许可3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项),其中77项包含子项275项,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转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等。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附件1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29项,其中:行政许可316项,子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3。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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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 2012年02月14日
闽水计财〔2012〕9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月13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省级以上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政府用于水利项目
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央国债(无偿或有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融资借入用于基本建设由财政归还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水利建设资金按照使用层级,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

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使用资金的监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使用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合规和高效。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对各类项目均应事先明确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项目筛选、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规定,作为资金监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直属单位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第八条对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或商请审计部门审计。

乡、村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状;其他单位项
目,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第九条对点多面广、资金额度较小的乡村项目,积极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报账办法,规范报账程序,完善审批制度。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推行项目公开公示,保障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标投标、设计变更、建设质量、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完工工程,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金结余使用报批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管护职责和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建设管理费控制、建设资金管理、基建收入结余、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公开公示等。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追责问责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分清性质和责任,及时向有关单位印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管理权限督促整改到位;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力的,减少或暂停水利项目资金安排;属于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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