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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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切实解决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确保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参照《济源市公务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懒政怠政为官不为”,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推诿扯皮、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纪律松弛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职权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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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五)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决策失误的。

第六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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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三)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对应由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不按规定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六)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导致在扶贫攻坚、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七)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执行不力,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经有关职能部门批转的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反馈,或不按承诺的整改措施认真执行的;

(九)其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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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和前置条件,违规违法审批,或向审批服务对象乱收费、“吃拿卡要”的,或不按照规定公开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或不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省市重大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决策项目、集中开工项目等,未严格执行项目投资代办制,未按规定实行联审联批和批前辅导,未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准备、提交审批报件,影响审批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两集中、两到位”(是指将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服务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落实不力,审批服务事项应进不进,窗口授权不到位,审批事项两头办理,“体外循环”“前店后厂”,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办理,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

(五)不依照法定依据,强制企业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强制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并收取年费、会费,或者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吃拿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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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或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八)对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封门堵路、断水断电、强装强卸等事件处置不力;对危害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盗窃、哄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九)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十)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对职责范围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将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难题和问题随意上交,回避或者转嫁矛盾的;

(三)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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