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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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B 5C 6D 7C 8D 9D 10D 11B 12D 13D 14 C 15B 16 B 17 D 18 C 19 A

20D 21C 22B 23B 24B 25D 26A 27B 28C 29A 30A 31B 35A 33D 34B 35B 36D 37D 38B

39D 40B 41B 42D 43B 44A 45A 46A 47A 48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D 3. ABC 4.ABC 5.AC 6.BCD 7 AB 8 ACD 9 AD 6 ACD 10 BD 11 BCD

12.ABD 13.BC 14.AB 15.ACD 9.AC 16 AB 17.ABC 18.CD 19.BC 20.AD

三、名词解释

1.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4.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

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5.债权人之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

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

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四、简答题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3.无效合同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5.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

6.合同的履行原则有:(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7.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为基础,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或消灭而产生、转移或消灭。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3)代位权的行使只是为了保全债权,并非是通过扣押债务人财产和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由于代位权行使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变更,而这种变更的基础在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又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

五、论述题

1.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A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B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C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D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A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B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C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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