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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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B 5C 6D 7C 8D 9D 10D 11B 12D 13D 14 C 15B 16 B 17 D 18 C 19 A
20D 21C 22B 23B 24B 25D 26A 27B 28C 29A 30A 31B 35A 33D 34B 35B 36D 37D 38B
39D 40B 41B 42D 43B 44A 45A 46A 47A 48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D 3. ABC 4.ABC 5.AC 6.BCD 7 AB 8 ACD 9 AD 6 ACD 10 BD 11 BCD
12.ABD 13.BC 14.AB 15.ACD 9.AC 16 AB 17.ABC 18.CD 19.BC 20.AD
三、名词解释
1.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4.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
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5.债权人之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
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6.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
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四、简答题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3.无效合同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5.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

6.合同的履行原则有:(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7.债权人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为基础,随着债权的产生、转移或消灭而产生、转移或消灭。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3)代位权的行使只是为了保全债权,并非是通过扣押债务人财产和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因此,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由于代位权行使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变更,而这种变更的基础在于债务人的债权。

因此,代位权又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

五、论述题
1.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A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B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C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D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A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

C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
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

没有明确确定的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变得毫无意义。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

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

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迟延接受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3.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分类的意义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以前,若自己并无先为给付义务的条件下,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

这一规则产生的原因在于,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方能行使,单务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合同权利亦归于消灭。

在此情形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

在单务合同,则不会发生上述问题。

(3)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因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所以不存在上述问题。

六、案例分析
1.(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5分)
(2)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分)
(3)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5分)
2.(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3分)
(2)如果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则首先,其可以不再履行合同,拒绝接受A公司迟延给付的剩余100吨白糖。

其次,A公司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B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19万元货款。

当然A公司也必须将100吨白糖返还给B公司。

第三,如果A公司因B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而遭受了损失以及因返还而遭受了损失还可以要求其赔偿。

但必须注意的是,A公司不能获得违约金赔偿。

(6分)
(3)如果A公司不要求解除合同,则其首先,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加以确定。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其遭受的损失,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

其次,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的100吨白糖。

(6分)
3. (1)有效。

因卡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卡车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2)工厂。

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可以。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不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不能。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车辆买卖未登记而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可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林黛玉:三生石畔,灵河岸边,甘露延未绝,得汝日日倾泽。

离恨天外,芙蓉潇湘,稿焚情不断,报汝夜夜苦泪。

2.薛宝钗:原以为金玉良缘已成,只待良辰,奈何君只念木石前盟,纵然艳冠群芳牡丹姿,一心只怜芙蓉雪。

3.贾元春:贤孝才德,雍容大度,一朝宫墙春不再,一夕省亲泪婆娑。

昙花瞬息,红颜无罪,到底无常。

4.贾探春:虽为女流,大将之风,文采诗华,见之荡俗。

诗社杏花蕉下客,末世悲剧挽狂澜,抱负未展已远嫁。

5.史湘云:醉酒卧石,坦荡若英豪,私情若风絮,嫁与夫婿博长安,终是烟销和云散,海棠花眠乐中悲。

6.妙玉:剔透玲珑心,奈何落泥淖,青灯古佛苦修行,高洁厌俗袅亭亭。

可惜不测之风云,玉碎冰裂,不瓦全。

7.贾迎春:沉默良善,见之可亲,深宅冷暖,累遭人欺,腹中无诗情风骚,膺内缺气概魄力。

空得金黄迎春名,可怜一载赴黄泉。

8.贾惜春:高墙白曼陀,冷水伴空门。

孤寒寂立一如霜,如何能得自全法?狠心舍弃近身人。

侯门金簪冰雪埋,海灯僻冷长弃世。

9.王熙凤:毒酒甘醇,罂粟灿艳,锦绣华衣桃花眼,眼明刀锋吊梢眉。

何幸七窍玲珑心,只惜冷硬霜凝集。

千机算尽,反误性命。

10.贾巧姐:七月七日,牵牛花开,绮罗金线裹绕成,家亡院坍落污地。

幸有阴德济困危,得获余生农家栖。

一亩薄田,岁月绵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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