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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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被广泛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在1980年,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林某,男,1980年生于某省某市。

1999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出狱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08年6月,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2008年6月15日,林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逃离现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逐步掌握了林某的犯罪事实。

6月18日,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是被人诬陷。

这一突变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案件进展。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四、案件判决2010年1月,法院依法对林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林某被执行死刑。

五、案件影响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案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总则,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案例是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和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甲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审讯过程中,甲某拒不认罪,并要求律师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

公安机关应当允许甲某联系律师,并在律师到达后,及时通知律师参与审讯。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讯,不得使用任何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保护了甲某的辩护权和人身权,确保了审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乙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

公安机关对乙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超过了规定的酒驾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有权对乙某进行刑事拘留,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程序,保护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案例三,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丙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自首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自首和悔罪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希望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案例,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该案件涉及一起刑事诉讼,以下是对案件的分析。

案件概述
被告在案发地点被发现携带大量毒品,经过警方调查,被告被
指控为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对案件无知,声称携带的物品并非毒品。

证据分析
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一袋可疑物品,经过化验后确认为毒品。

此外,警方还找到了与被告相关的通讯记录和证据,显示被告
与毒品交易有关。

法律问题
在该案件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毒品的定性和数量认定;
2. 被告是否有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的故意;
3. 被告是否有犯罪前科。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毒品的定性和数量进行认定,需要依靠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

此外,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案件无知,可能有助于辩解。

针对被告是否有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的故意,需要进一步调查被告与毒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如果能够证明被告并非故意持有和贩卖毒品,可能会对被告辩护有利。

最后,被告是否有犯罪前科也需要进行调查和证明。

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该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和证据支持。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我们建议采取简单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并确保所有决策独立进行。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审判的法律程序规范。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

案例一:盗窃案事实经过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小明被指控在某商店盗窃了一部手机。

商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后离开了商店。

商店员工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并将小明带到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商店员工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监控录像,收集证据。

3.传唤:警方传唤小明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和讯问。

4.逮捕: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对小明进行逮捕。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合法、必要的调查措施。

本案中,警方通过勘查现场和调查监控录像,收集到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杀人案事实经过某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告张三被指控在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邻居杀死。

案发后,张三逃离了村庄,但被警方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案发后,邻居家人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目击者证言,收集相关证据。

3.通缉: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

4.抓捕:警方在追捕行动中成功抓获张三,并将其带回派出所。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案例参考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因此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案例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阐述。

案例一:张某涉嫌盗窃案张某因涉嫌盗窃一辆电动车而被依法抓获。

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有多项前科,而且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提出了三个问题:一、张某能否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二、是否存在因个人经济困难所致的偷盗行为?三、罪刑相当原则是否被遵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其辩护人和诉讼代表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使用各种证据进行辩护。

如果张某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罪,那么他将获得无罪判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其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人经济困难而导致的,他在判决时可能会被施以较轻的处罚。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罪刑相当原则作出合适的判决。

案例二:李某被指控卖淫嫖娼李某被警方抓获后,被指控犯有卖淫嫖娼罪。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声称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包房服务员,不存在卖淫或嫖娼的行为。

但是检察官查出了李某在之前多次被警方抓获,并且多次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事实。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伪证。

如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将受到制裁。

在本案中,李某作虚假陈述的事实被查明,将对其进行制裁。

同时,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罪对身心健康及社会和谐建设造成的危害比较明显,因此李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结语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7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一处公共场所将李某打成轻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侦查、起诉,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案件事实2019年7月15日,李某与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在小区门口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李某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起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可以不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与李某系邻里关系,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主观恶性较小。

(2)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3)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李某的谅解。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盗窃案。

甲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逮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公安机关在逮捕甲某时,已经取得了逮捕证,并且依法告知了甲某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因此逮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时必须取得逮捕证,并且告知被告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并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确实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但是在案件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立案侦查,而后再通知家属。

因此公安机关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

丙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没有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而不是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审查。

因此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提高对法律的适用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小明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如果证据确实不足,可以不起诉;如果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起诉。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决定起诉。

张某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可以起诉。

但是,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案例三,非法拘禁案。

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裁判的思路,提高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下面我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刑事诉讼法的运用。

案例名称:李盗窃案案情概述:李于20日晚上潜入张家中,盗窃了张保存在书桌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

第二天早上,张发现现金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取证,初步确定李可能为嫌疑人。

经过多方查证,警方最终确定了李确实是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并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件分析:1.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应当及时受理报案,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在本案中,张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接受并开展调查,属于依法立案。

2.侦查阶段的调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警方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本案中,警方在初步确定嫌疑人后,将李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属于合法的侦查措施。

3.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在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李盗窃的事实,并且情节相对较轻,可以符合起诉条件。

4.法院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李进行了起诉,现在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5.判决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同时对判决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李某(男,24岁)与同事张某(男,25岁)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拿起办公桌上的文件猛掷向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到撞击。

经医院鉴定,李某头部受到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李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但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2. 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李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李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其次,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李某的身心健康损害。

最后,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却仍然故意实施。

2. 自首情节: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 被害人谅解:李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张某某则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于案发后第三日在某市某县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一)起诉与受理被害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庭审过程1. 开庭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庭审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与辩护人针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犯罪过程中持刀行凶,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则认为,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诉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6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死亡。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张某某的刑罚如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选择了以下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标题:盗窃案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商场发生了盗窃案,一名男子被指控盗窃商场内的商品。

据目击者称,该男子在商场内被发现拿着一件商品,随后在员工的追赶下逃离了商场。

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了该男子持续不断地将商品放入自己的包中,并试图逃离商场的情节。

案发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将该男子抓获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该男子供认自己在商场内盗窃了数件商品,并详细描述了盗窃所使用的手段和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该男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利于查明案情的真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收集了视频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经过现场勘验和证据调查,确认了该男子在商场内盗窃商品的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案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男子进行了合法的拘留,并依法向该男子告知了其权利,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该案的证据充分,指控成立,决定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该男子的辩护人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庭对该男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认为该男子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决定予以驳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法庭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中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和辩护意见,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询问了其他在场的相关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法庭认为该男子在商场内盗窃了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刑相符,决定对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是一个盗窃案的刑事诉讼过程的简要案例分析,结合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对于程序的规定和程序的依据,以及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决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盗窃案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选择辩护人,如果无力负担辩护人的费用,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还享有质证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小红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红也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红有权知悉案件的起诉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小红可以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红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小明因贪污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同样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法庭会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刑事小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30岁)因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在工作中有纠纷,双方产生矛盾。

在一次偶然的相遇中,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对嫌疑人王某进行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3. 犯罪情节(1)犯罪动机:王某与李某因工作纠纷产生矛盾,后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其犯罪动机为报复。

(2)犯罪手段: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手段残忍。

(3)犯罪后果:李某被刺伤,重伤二级,造成严重后果。

(4)犯罪情节:王某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依法进行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工作纠纷与李某产生矛盾,但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15日,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李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询问。

根据李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二、侦查阶段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张某使用的凶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2. 证人询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的邻居以及目击者,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

3. 嫌疑人讯问: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鉴定意见:法医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四、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并通知其进行答辩。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法庭调查,传唤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张某进行了讯问。

3. 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李某重伤,依法应予严惩。

但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 犯罪事实:张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定罪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理由: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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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

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

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

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

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

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因为保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

(3)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3.孙玉系海城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请回答: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理由是什么?A、离开本镇到同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后才返回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到案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CD违反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金某犯了故意伤害(致死亡)罪,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回答: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该如何纠正?4、答: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请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

请回答:人民法院下列哪种行为在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并说明理由。

A、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于受理案件10个月后的第5日做出宣判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E、同意郑某自行进行辩护C与规定不符。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

6、路某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期二年执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和检察院在上诉期间均未提出上诉和抗诉。

请回答:(1)本案的判决是否已经生效?(2)本案须经什么程序方能生效?未生效,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7、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李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李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

请回答: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采取下列那种做法?理由是什么?A、可以决定中止审理B、可以决定延期审理C、可以决定终止审理答:法庭可以采取B种做法,即延期审理该案。

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8、美国公民梁某娶XX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在海淀区办了独资的电脑公司。

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吴某施虐。

现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

请回答吴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A、东城区人民法院B、西城区人民法院C、海淀区人民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D,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

9、被告人阎华系长沙市岳麓区出租汽车司法。

1997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阎华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从长沙市荣湾镇运栽乘客丁爱民至某娱乐城,丁爱民下车时将内装有131050元现金以及通讯录等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车内。

阎华发现后遂起歹念,将该背包送回家中藏于电视机柜内。

丁爱民当晚即到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报案。

公安人员经走访调查,在枫林夜总会停车场找到阎华,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阎华矢口否认在车内拾到背包的事实。

待公安机关从其住处依法搜查到该背包后,在铁的证据面前阎华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阎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1998年3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阎华犯侵占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请回答:对该罪应由哪一公安司法机关受理?答: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法院管辖。

此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发生在岳麓区,故应由岳麓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为妥。

10、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与林某结婚。

婚后感情尚可。

1998年10月,林某生一女孩,王某对此十分不满,此后经常打骂林某。

12月的一天,王某因在外与人争吵,回家时又因女孩不停哭闹,于是对林某破口大骂,林某反唇相讥,王某恼怒非常,冲上前抓住林某头发向墙上猛撞,致使林某昏倒在地。

通过伤情鉴定,林某伤势为轻伤。

林某不堪虐待,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3月10日,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某刑事部分的起诉,未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向王某发送了起诉书副本。

王某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恼羞成怒又将林某一阵毒打。

开庭当日,王某不顾法庭传唤拒不到庭,而且躲在家里致使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某十分气愤,于是填发了拘传证,由法警于当日下午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

第三天上午,法官陈某对王某进行了讯问,在王某作了不再殴打林某和按时出庭的保证后,才将其放出。

请回答:(1)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违反了哪些法定程序?(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答:(1)符合规定。

因为林某的离婚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见书上261 页(2)拘传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11、石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关押)。

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石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

请回答:应由谁决定和逮捕石某?理由是什么?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B.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答:BC《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2.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

请回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答:1.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有权进行审查,如认为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应当无条件的执行。

因此,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2.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案。

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审查权,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阻止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

13.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

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

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

"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入窒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

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甲倒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

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1)甲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的属于证人证言;张某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

(2)乙的检举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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