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相关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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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某省邮政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撤销水高庄邮政营业场所案》
2011年11月29日,某省邮政管理局收到该省邮政公司提交的《邮政企业撤销某区水高庄邮电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1月30日,省邮政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下午派执法人员前往该区水高庄邮政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在实地核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营业场所大门禁闭,中国邮政标识牌、人员和机具设备均已撤走,该营业场所未经批准已撤销。
12月2日,省邮政管理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该违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分析:
经实地核查,水高庄邮政营业场所是设在水高庄村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水高庄村为该区辛口镇所辖,常住人口4500人,外来人口2000余人,占全镇人口的50%以上。
该所撤销后,村民要到距此4.2公里的辛口镇邮电所办理邮政业务。
处理决定:
省邮政管理局征询当地村民、村委会和辛口镇政府的意见,有关部门和人员均表示不同意撤销该营业场所。
2011年12月14日,省邮政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同时,实地核查及村民询问等相关证据证明省邮政公司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省邮政管理局于2011年12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在依法听取省邮政公司的申辩陈述后,于2012年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八千元。
省邮政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缴纳罚款,3月1日提交恢复营业报告,该案终结。
案例分析二:《某省某市北郊邮政营业场所擅自停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案》
2013年2月5日上午,某市邮政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北郊邮政营业场所于2013年1月28日关门停业,停止办理邮政业务,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用邮。
2013年2月19日,某市邮政管理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确认了市民举报的情况属实。
2013年2月25日,经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认为该案符合《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一是有证据初步证明北郊邮政营业场所涉嫌违反《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二是该案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三是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四是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予以立案。
经市邮政管理负责人批准,确定2名办案人员,负责该案件调查等工作。
2月28日,2名行政执法人员前往市邮政企业调查取证。
一是北郊邮政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制作勘验和现场笔录;二是对市邮政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实,市邮政企业于2013年1月28日帖出停业通知至2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之日止,北郊邮政营业场所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邮政企业违反了《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现在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之规定。
办案人员根据本案实际,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提交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人审核。
2013年3月5日,经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派专人送达。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责令邮政企业限期纠正其违法行为,告知拟给予市邮政企业5万元人民币罚款。
鉴于此次违法行为尚属首次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恢复了北郊邮政所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处罚数额应该由5万降至2万元。
2013年3月15日,市邮政管理局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市邮政企业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5月14日,因市邮政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邮政管理局经审核衣服予以受理,经审理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7月2日,在市邮政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市邮政管理局向其邮政企业下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7月3日送达。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市邮政企业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7月19日,市邮政管理局向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申请人该市邮政管理局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人该市邮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
2013年8月19日,市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决书》。
2013年10月18日,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2013〕《行政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