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律师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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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律师实务
篇一:2013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不是重点章节。主要考察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法律尽职调查;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2013分值在5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常考点)
(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
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10 12 注意: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别是:允许类。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我国实行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未列
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别是()。(2012年)
A、鼓励类
B、允许类
C、限制类
D、禁止类
答案:B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2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公司治理制度
①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有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注意: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⑤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4)收益分配: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①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②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③按照上述第①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③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
目的;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注意: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例题?单选题】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以下有关合资企业丙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2012年)A丙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丙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C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方担任
D 丙公司的中方股份一般不得高于75%
答案:C
解析:(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AB说法正确。(2)第34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选项C说法错误,当选。(3)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选项D说法正确。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有()。
A、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B、注册资本的增加
C、利润的分配
D、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答案:ABD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1
(1)组织形式:可为法人或非法人形式。
(2)资本制度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公司治理制度
①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③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注意: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利润的分配
D、企业的合并答案:ABD
解析: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