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学科建设的思考_从我国法律文件的英译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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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期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o .2,2009 总第105期 JOURNAL OF HARB I N UN I V ERSI TY OF COMMERCE Serial No .105
[收稿日期]2008-10-18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科学研究项目(10554079)
[作者简介]蒙启红(197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从事国际经济和法律语言学研究。
[学科建设]
法律语言学学科建设的思考
———从我国法律文件的英译谈起
蒙启红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摘 要]目前我国法律文件的英文译本较多地体现了中国法律法规原文的特征,一些错误用法被反复使
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中国式法律英语”。这一现象提示我们反思法律英语译本存在的若干问题。法律英语必须着眼“语言目标”而非“知识目标”,回归其作为法律语言学课程分支的本质,才能适应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
[关键词]翻译;法律英语;法律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F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9)02-0120-03
Reflecti ons on the D isc i pli n e Constructi on of Forensi c L i n guisti cs
———Fro m the English Tran sl a ti on of Ch i n ese L ega l D ocu m en ts
MENG Q i -hong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
Abstract:The English translati ons of Chinese la ws and regulati ons largely e mbody the stylistic features of the original texts .Some m isusages are p racticed repeatedly,which hel p s t o create “legal Chinglish ”t o s ome extent .This phenomenon shows that p r omoti on of the disci p line devel opment of f orensic linguistics in higher educati on should begin with refor m s on legal English teaching .The course of Legal English,which is a branch of f o 2rensic linguistics in essence,must f ocus on the language itself instead of being knowledge -based t o meet the de mand of Chinese legal talents train 2ing in a gl obal economy .
Key words:translati on;legal English;f orensic linguistics
一、法律文本翻译中的“中国式法律英语”现象为履行我国加入W T O 的承诺,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法律法规的英译工作,并将中英对照的文本纳入法律法规汇编。这些中国法律文件的“官方”英译可以代表我国法律英译的较高水准,但问题仍然很多。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中国式法律英语”,笔者姑且将其称之为legal Chinglish 。
例如,法律文件名称的翻译。中文法律、法
规、规章常用的体例名称有:法、(管理)条例、(具体/暂行/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办法、(实施/
管理)细则等。其中,对“××法”,我国英译本统一翻译为“La w ”,如:The Contract La w of the Peo 2
p le’s Republic of China,实例之多不胜枚举。然
而,法律人的常识是,在英美国家,“La w ”是较为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通过的法律,还包括法理、法律原则、判例、习惯法等;“Act ”一词才表示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若为编纂成法典形态的,则可以使用“Code ”一词。英译本将作为单一法律文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译为“La w of the Peop le’s Republic of China …”,实在是典型“中国式法律英语”的表达。
相比之下,对“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其他体例名称,各译本的翻译显得更为混乱。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的中文翻译本为例,一些译本未能还原我国法律法规的正式名称,与此前这些文本的英译有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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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因为译者往往混淆使用rules,measures,regu2 lati ons等名词。例如:将“The I m p le menting Rules of the Copyright La w”误译为《著作权实施细则》(正确名称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The I nteri m Regulati ons on Government Pr ocure ment”误译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条例》(正确名称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笔者认为,黑龙江省法规规章名称的英文翻译虽然遵循了译名同一律,形成了中英法律名称之间的一一对应,并体现了目前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翻译的主流,但是,其中仍未解决的问题是,这些词语的选择似乎没有什么依据;译者摒弃使用ordinance,directi ons等词汇,也讲不出什么道理。台湾地区通用的Enforce ment Rules(施行细则),也并未出现在大陆的英译本中。可见,这种“中英法律名称之间的一一对应”也是人为造成的中国式英语表达。
英译本在语句和语篇安排上也有类似问题。法律汉语庄重、严肃,表达直接、简洁、易懂,与普通汉语的表达非常接近。相比之下,法律英语则与普通英语区别很大,赘词偏多,句子冗长,使用多重的从句导致句子结构复杂。从多数法律法规的英译本来看,译者的翻译较多体现了中国法律法规原文的风格,因而比较贴近普通英语,表现在:(1)较少使用古英语词汇。如:therein(在其中)、thereof(其)、theret o(附随)、here with(与此一道)、whereas(鉴于)、thence(从那里)等等,这些在英文法律文件中非常常见的复合词在我国法律文件英译本中出现的频率很低,往往影响上下文的衔接。(2)习惯汉语思维,法律英语常见的句型使用不当。如:使用短语“f or the pur pose of…”表示立法目的。在《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中收录的英译本中,除了5篇使用了“with a vie w t o”或“in order t o”表立法目的,其他文本中全部使用了“f or the pur pose(s)of”。然而,该短语在法律英语中更多用于表达“就……而言”,如“for the pur pose of A rticle5”。尽管该短语的此种用法遭到了学者的批评,但该使用方式的确已到了“约定俗成,不可逆转的地步”。还有一些英译本中使用“whoever does……shall be……”的句式,描述一定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虽然这样的句型在语法上完全正确,但这并非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典型表述。至于“subject t o”,“without p rejudice t o”,“not w ithstanding”和“save”等其他常见法律英语句式,使用的频率就相当低。仍以《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中收录的英译本为例,“save”表示“除……之外”的使用频率为零。(3)译文中几乎没有使用最具法律英语特色的拉丁术语。笔者在国务院发行的《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光盘版)中对常用法律拉丁词进行了查询,检索结果为零。以《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为例,该检索系统提供的译文为:The ownershi p of i m movable p r operty shall be bound by the la w of the p lace where it is situated.如果使用拉丁术语,该译文可简化为:The ownershi p of i m movable p r oper2 ty shall be subject t o lex l oci.
二、从“中国式法律英语”看我国法律语言学学科建设
实例表明,即便在我国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英文译本中,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中国的译者使用自己的方式表达,有些并不准确的用法却在实践中被反复使用,形成了“中国式法律英语”。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中外法律语言转换会越来越频繁。“中国式法律英语”不仅会妨碍法律界的国际交流,还可能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努力克服这一现象是高等学校的法律语言教学的任务之一。
然而,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建设却刚刚起步,只有屈指可数的几所院校有能力开设法律语言学的相关课程。多数高校为适应培养复合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开设了法律英语,但其教学效果却一直不够理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英语的学科定位不准确,导致教材编写不科学,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相脱节。
1.法律英语的学科定位
在香港城市大学语言与法律硕士生(MA lan2 guage and la w)的课程设置中,法律英语的课程名称是“English f or La w”。这样的表达可以使我们更确切地理解法律英语这门课程的学科定位。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英语实质上是标准英语语言(standard English)在法律这一特定专业范围的语言变体,是法律语言学的分支。学习法律英语,重点在于了解并掌握英语语言在法律各具体情境中使用的特殊性(词汇、语法、句法及文本特点),并非是用英语学习英美法的法律知识,教师也不应该以讲授英美法律制度为教学目的。
2.法律英语教材和教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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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启红:法律语言学学科建设的思考———从国我法律文件的英译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