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署2010年政府采购八大工作要点
财政部文133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10]133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1)。
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甲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
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确定。
(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通过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拟认定资格机构公示无异议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分别颁发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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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财行[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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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财行〔2010〕5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现将《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行政政法财政财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各项重点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政权建设和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加大财务监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高效使用,为构建和谐龙江做出新贡献。
一、保障重点,促进行政政法事业发展(一)支持平安龙江建设。
积极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保证全省基层政法部门办案费及业务装备经费需要,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支持打造龙江公安消防“铁军”工作,实施加强全省消防装备建设三年规划,提高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做好政法机关开展专项斗争和技术装备改造等重点项目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支持招商招展和对外宣传活动。
支持哈洽会等各项推动本地经济、推广本土文化的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我省参加上海世博会展览的经费需求;支持东北网络台外语频道建设,打造对外网络宣传平台;支持与中央及境外主流媒体合作交流和重大对外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我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支持民生工程建设。
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对法律援助机构给予办案费用补贴,逐步解决基层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落实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补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好亟待解决的信访个案;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资金制度,帮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7•【文号】财库〔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增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的文件精神,我们对2010年起实施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有关内容和要求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中央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工作,及时布置下达,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培训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本部门、本单位准时上报相关数据。
二、各中央单位应当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等报表。
计划类报表应当于每季度开始前报送至财政部,涉及集中采购的计划,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执行情况类报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至财政部。
同时,各中央单位应当按月编报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并于当月15日前报送至财政部,同时抄报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季度编报批量采购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等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至财政部。
三、自2011年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作了部分调整,鉴于第一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已于2010年12月15日开始报送,请各中央单位在编制第二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时按新的表格(附件1)编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b940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6.png)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23•【文号】财办库〔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召开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通知财办库〔2011〕2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政府采购中心,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民主党派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召开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总结“十一五”时期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分析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明确“十二五”时期中央单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与任务,部署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重点工作。
二、参会人员中央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司局长和处长各1人。
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和助手各1人。
三、会议时间2011年8月30日上午9:00开会,8:30报到。
四、会议地点财政部礼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
五、注意事项请将参加会议人员报名回执(见附件)于8月26日前传真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六、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胡晓丽************夏玲************(传真)附件:报名回执财政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库〔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编报工作有关事项(一)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年报在原指标体系和原统计系统上进行编报,编报内容与2008年年报相同(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见附件1.2)。
(二)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
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login.cfm)在线进行编报。
单机版用户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tjzl/index.shtml)下载第三条“2008政府信息采购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进行安装。
已经使用2008版的用户,则无需再重新安装或升级;目前还使用2008版以前版本的用户,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下载第四条“200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自动升级程序”,下载后解压运行软件将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因文件损坏自动升级失败的老用户,请直接下载第三条“2008政府信息采购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进行安装,老用户安装之前请先备份数据库以便于恢复数据。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编报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60题,单选31题,多选29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年1月1日起施行。
A.2001B.2002C.2003D.2004答案:C.2003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等。
A.原材料B.燃料C.设备D.产品答案:A.B.C.D.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3.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A.B.C.D.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
A.会合采购B.分散采购C.会合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D.两者任选答案:C.会合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A.国务院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答案: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答案: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7.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但涉及()的除外。
A.国度秘密B.商业秘密C.小我隐私D.国度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隐私答案:B.商业秘密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2.02•【文号】财库〔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推动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3月至8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原则本次检查将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标准尺度统一、人员相对固定、检查水平专业、信息渠道畅通的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全国联动:即在同一时间段,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印发检查工作通知,提出检查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以统一文件为依据,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本级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汇总检查材料,确保信息充分沟通,防止多级重复检查和个别地方多次长期检查。
统一标准: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防止各地执行土政策和地方保护政策以及中央政策在地方不落实等问题,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细化本次检查的环节和内容,制定检查指标体系(另发),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本次检查工作的统一标准,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分级检查:即遵照政府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时间、标准和尺度,分级分工,针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2.22•【文号】财办库〔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国库“十二五”规划,我们制定了《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
附件: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财政部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和规范化工作,全面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继续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工作围绕财政支出保障重点,进一步落实源头治腐要求,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工作。
结合扩大国内需求、支持强农惠农富农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财政政策的落实,积极开展农业水利、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民生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做好通用类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制度措施,创造条件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等各类服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升服务效能。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力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做好相关规章的修订工作。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库〔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
具体安排如下: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6•【文号】财库[2014]122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
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
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国机采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有效期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
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浅谈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
它包含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多个方面的内容,是国家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方法。
文章结合作者多年工作经验,对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以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决策参考。
标签: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引言自2002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公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1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1.1 政府采购规模和覆盖范围较小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行政资金,确保采购质量。
只有采购量上去,通过科学的招标或询价手段才能有效降低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采购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特别是很多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中的招标中介、设计等服务类项目没有实施政府采购,这不仅极大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性,还给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1.2 政府采购预算精确程度偏低,约束力度不足精准科学的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基础。
受编制人员技能水平有待提高、预算编制标准依据过时、市场价格波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财政采购预算编制水平普遍不高。
预算内容不完整、项目缺失、数据不准确等问题时有发生。
部分单位或部门仅在年初编制了采购预算,没有对其后追加的项目进行补报,或者编制预算时过于宏观,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导致审批时不予通过问题的发生,给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和质量造成很大影响。
另外,我国部分政府部门缺乏对采购预算的重视程度,虽然编制了采购预算,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没有严格遵循预算进行采购的问题,对于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肃性是种严重伤害。
1.3 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政府采购与政府财政和资产管理有着直接联系。
目前许多地方部门没有建立好政府采购和政府资产管理间的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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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增长 ,09 20 年采购 中心共完成各部 门委托的采购 城乡建设部编印的 《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 良行
项 目34 , 20 年增加 16 7 个 比 08 1 个。 此外, 许多单位 为记录认定标准》 对查实的不 良行为记录在案, , 并
将 目录外项 目 委托采购中心招标 ,集中采购 目录外 在权限范围内按照《 标准》 中的处罚依据 , 自由裁 按
这八大要点包括 : 加强法制建设 , 进一步完善 决厦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 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充
《 办法》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给予 了明确界定 ,
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作用 ;规范政府 并指出,公开招标应 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 采购操作执行行为 ,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 式 。《 办法》 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 自主创新产
平; 树立科学化 、 精细化工作理念 , 不断夯实政府采 品、 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 , 同时指出应鼓励厦门
购各项 基础工 作 ; 快推 进 电子 化政 府采 购建 设 进 本 市诚 信企业 、地 方优 质产 品生产 企业 积极 参与 政 加
程, 不断提高信息化对政府采购工作 的贡献度 ; 深入 府采购活动。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监管创 《 办法》 对几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的实施提出
项 目已占总规模 的 3%1&。 o  ̄ 1 量的上 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是积极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
财政部 :
组织或参与本辖区内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调查
部署 2 1 年政府采购八 大工作要点 00
日 , 前 财政部颁布 2 1 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 00
基 工 加快电 化 为支 以 专业 政府采购管理新办法 3 1日 式实施 础 作和 子 建设 撑, 推动 化 月 正
队伍建设为保障 , 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 近 日,厦 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法,谋划工作新举措 ,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 《 办法》在厦 门市政府常务会第 8 ) 9次会议上正式通 面。 过 , 办法》 该《 将于今年 3 1日 月 正式实施 , 将着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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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中央机关政府采购金额达 17 09 4 亿
资金 1. 亿元 , 93 5 资金平均节约率达 1. 1 %。 7
、
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投标、 勘察、 设计 、 图审、 报
陈建明表示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政府集中 建 施工、 检测、 监理、 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阶段 的监 采购的认识不断提高 ,委托采购中心的项 目数量大 督管理 建立健全各方责任主体诚信体系。 按照住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
,
日召开的 2 1 00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安全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 海南省住房 会议上透露 , 0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完 城乡建设厅近 日出台相关措施 ,加强建设工程各方 2 9 0 成采购金额 17 2 4. 亿元 , 4 同比增加 1. 亿元 , 83 0 节约 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
造有利条件 ;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 提高政府采购 了具体操作办法, 并对履约中的分包行为进行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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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作。 事故 理四 过原 理工 按 处 不放 则提出 设部门 建
的专业意见 , 在权 限范围内按照《 标准》 中的处罚依
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 据, 自 按 由裁量的上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 购管理工作 的意 处罚 。建立事故处理档案 , 及时归档事故处理资料 , 见》 国办发Eo9 3 号 ) ( 2o 15 精神 , 按照政府采购科学 化、 精细化的工作要求 , 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 , 以 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 J J 』 墓I : 并在结案后1 内报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