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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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商丘市人 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 诉。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 赵振晌。 2002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处派助理检察员 郑磊和处里一个新人出面支持公诉。在法庭上,郑磊说得很 少,基本上没有答辩。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 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但在 省法院二审时又撤诉。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 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赵作海被押往开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30日,“遇害”的赵振晌因患偏瘫,无钱治病回 乡。当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 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 2010年5月1日,赵振晌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 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
一、案情讲述——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1.赵作海 2.杜金惠(甘花) 3.赵小齐 4.公诉人郑磊
1.简述 2.时间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公安机关 三、三机关在此案中的过错 2.检察院 3.法院 四、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1.实体性法律后果 2.程序性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2)行政纪律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
在睢县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披露了刑讯逼 供细节。从5月8日至6月10日,赵作海先后被控 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 警队,分别被拷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 轮上,公安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这 种体罚控制情况持续长达33天。 为获取赵作海实施故意杀人的供述,罗明珠 持枪威吓赵作海,并指使、纵容王松林、周明 晗、郭守海、司崇兴等人采取用木棍打、手枪 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法轮番审讯 赵作海。
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 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赵作海在狱中度过了11个年头,被羁押共计4019天, 最终确定对其国家赔偿金额为50万元。法院同时考 虑到,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 妻子改嫁。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 堪回首。毫无疑问,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伤 害,他有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精神 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 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商丘中院院长宋海 萍将50万元国家赔偿金和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 款送到赵作海手中。赵作海在保证书上签字,表示 以后安心生活。
2.杜金惠(甘花) 甘花说,当年,我和赵作海同时被关押在老王集 派出所,民警非要我承认和赵作海相好,两人是因 为我打架的,而且民警让我跪在木棍上,用木棍打, 用皮鞭抽,问杀人时,我在不在场,我说我不知道。 3.赵小齐 赵小齐不愿意多讲,但她坚定地说,当年井里尸 体被发现后,她曾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多 月,被罚跪和遭毒打,要求指认赵作海杀人,承认 尸体的包装袋是自己家的,说不知道,就会被打, 让她下跪。但她一直咬牙否认前夫杀人。根据赵小 齐的辨认笔录,这个编织袋是她家的。她说,这个 编织袋由6个化肥袋子缝制在一起,是她缝的。编织 袋上有两个洞,用蓝色布打着补丁。她说,自己做 的针线活能准确辨认,“就是我家的”。她的儿子 也进行了辨认机关在本案中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在初次接触案件时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坚持要求 补充材料,并称“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就不再受理 案件”。显然检察机关在开始的时候还是坚持了公诉的标准, 也按照法律的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体现了较好的程序意 识。但这仅是昙花一现,此后的行为也真实地反映了意识问 题不仅是公安机关的独缺。按照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案件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条件不足的,应当决定不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提出纠正违 法意见;对在侦查中存在的决定、变更和撤销强制措施过程 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问题。但商丘市检察院既 没有决定不起诉,甚至还有后来的第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和 2002年在政法委协调下违心的起诉,也没有对公安机关搁置 案件、不解除对赵作海强制措施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放弃 了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而“上级定调”的借口显然 不能否认其违反法律程序的现实。
一、案情讲述——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1.简述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 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 “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 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 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 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 制。
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2001年5月,前期负责此案的汪继华从商丘市检察院 辞职。 2001年7月,柘城县公安局将赵振晌母亲的墓挖出来, 用腿骨和无头尸体进行DNA比对。出了最终结果, 但是个没有结论的鉴定。由于一个检材没有出图谱, 所以无法比对。 2001年7月,刑案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国 展开,柘城县公安机关再次把赵作海案移送提上日 程。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 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2002年八九月份,全国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 2002年8月21日,全国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期间, 柘城县委政法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协调研究该案, 一致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重大杀 人案件,商丘市检察院可尽快起诉。
2010年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 赵振举、姐姐赵作兰、妹妹赵小兰一同来到河南省第一监 狱,赵作海看起来精神还不错。亲属们告诉他赵振晌“复 活”的事。 2010年5月6日,商丘中院书面报告省法院赵振晌又回到村 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听取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 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8日,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 一案是明显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 (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 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 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当时,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原因,有两 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 两人都是和同村妇女甘花相好,产生矛盾。 对此,“复活”的赵振晌表示,两个人从小 玩到大,关系亲密。赵作海和他到延安打工 三年,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加上 两人与某人有私情而结怨,两人关系恶化。 值得关注的是,赵振晌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 过两次。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 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另一次是 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 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但公安机关都未 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二、相关人员情况
1.赵作海
赵作海被羁押三年零三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 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在被审讯期 间“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 炮”,在赵作海头上,也曾出现“被枪砸的伤痕”。 用小棍敲打头部,然后喝药水,喝了药水发晕、困 了的时候,他们就开始在我头上放鞭炮,铐在板凳 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打到最后,扛不 住就认了。”赵作海从被错拘到一审错判,前后历 时37个月,累计羁押时间超过1000天。而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对其作出终审 判决,最长羁押时间不能超过602天。赵作海被羁 押于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 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判为有期徒刑29年。
2002年10月9日,商丘市委政法委召开扩大会议,研究了 柘城县委政法委关于该案的专题报告,决定由市检察院安 排人重新看卷。商丘市检察院20天审查完毕后,起诉至 商丘中院。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 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 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 具备了起诉条件。 2002年秋,一天,时任商丘市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向当 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的郑磊安排了一项任 务:接手赵作海的案子。郑磊说,这个案子到了他手里后, 他发现案卷中,还附着一封柘城县委政法委写给商丘市委 政法委的信,内容大致是:赵作海的案子之所以成为积案, 是商丘市检察院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尸体身份确定不了, 检察院不接案卷。现在的问题是尸体DNA鉴定不具备技术 条件,但这个案子也不能一直这样压着不起诉。宋国强说: “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你起诉就完了。”
三、三机关在此案中的过错
1.公安机关 由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不受法院节制,检察机关除在 批捕和立案方面的一点“鸡毛”外,没有“令箭”,结 果,诉讼阶段论就像是有专家比喻的:“公安是做饭的、 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公安做什么饭,法 院也只得吃什么饭。赵作海从拘留到被起诉,审前羁押 时间超过3年,为有罪推定的展开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赵作海前后9次的有罪供述应当都是必然的结果。即使 考虑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特殊情况,也大大超过了最 长审前羁押时间(不到17个月),而其中1999年12月9 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到2002年8、9月份政法委最终 协调定案,近3年时间,公安机关竟然一直搁置案件, 不做任何处理,也没有给予赵作海变更强制措施,把刑 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视如儿戏,有罪推定的思想表露无 遗:不能证明无罪,就是有罪,就应该予以关押。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 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赵作海无罪释放。当日8时许,赵作海走进省法院在 监狱设立的庭审现场,省法院判决撤销省法院原刑 事裁定和商丘中院原刑事判决,赵作海当庭被宣布 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1日,老王集乡的党委书记送来1000元生 活费,并派来施工对拆除赵作海的老房子,重建新 房。商丘中院一位副院长来到赵作海家中,递上一 个5000元的信封,并深深地向赵作海鞠了一个九十 度的躬。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商丘市中级法 院院长宋海萍、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商丘 市公安局局长许大刚,送来一万元慰问金,说这是 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现在就要依法纠正这个错案。
4.公诉人郑磊 郑磊仔细阅读了案卷,提出4点意见:第一,尸体身份 没有确定。虽然有些证据能证明是赵作海所为,但尸源是 最重要的证据,而案卷中无法证明尸源。第二,案卷中说, 在从井中捞尸体的时候,上边还压着3个大石磙,每个石 磙重达500斤,凭赵作海一人不可能把这么重的石磙推到 井里。第三,这个案件中,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性不能 合理排除。郑磊去见赵作海的时候,赵作海一直在说自己 遭受了刑讯逼供,一个人如果真的犯了罪,其口供一般不 会一会儿这样说,一会儿那样说,甚至把杀人地点也说得 五花八门,诸多矛盾。但奇怪的是,到最后,居然又都对 到一起了。第四,作案凶器一直没有找到,这是一个杀人 碎尸案,案犯在杀人之后肢解了尸体,应该有凶器,而柘 城县公安局一直没有找到这个凶器。 郑磊说,这四点都是赵作海案件的致命伤。他将自己 的这些疑问向宋国强汇报时,宋国强说:“政法委要求20 天之内起诉,你起诉就完了。”
2.时间表
1997年10月30日,赵振晌将赵作海砍了一刀,以为 把对方砍死了,于是逃跑。 1998年2月15日,赵振晌失踪4个月,他的侄子报案。 警方将怀疑目标锁定在1997年和他打架的赵作海身 上。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带走,20多天后 才放了出来。 1999年5月8日,村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认作是 赵振晌,于是警方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带走。 1999年6月18日,柘城县检察院,对赵作海作出了 逮捕决定。 1999年8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 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案件报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 审查。由于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确定 身份,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推翻原来供词,检察院要 求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第二次,案件又送到检 察院。尸体身份依然没有解决,检察院再次要求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