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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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摘要: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的。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清单计价;合同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评标方法不合理近几年我国工程进行施工招标与投标时往往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价的方法及综合评分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即招标文件中确定资格合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符合性条件,并明确以招标控制价(标底)在降幅内随机确定一个降低值为最低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最低价为不合理报价,高于且最接近评标最低价者中标。这里所说的综合评分的方法指的是在具体的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所涉及的诸项指标(企业实力与社会信誉、工程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标准、施工方案、质量标准等等)的权重系数做出明确的表述。首先完成资格后审及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在此之后参照各个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投标书之中的各项主要的数据由评标委员完成对其各指标的评分工作,投标者的综合评分由其所得的分数和其所提供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相乘得出,中标的即为综合评分最高的参投者。然而,以上评标方法的评标标准,不能使企业实现自主定价权,其他竞标者的报价与标底决定了哪家企业能成
为中标者,即不管竞标企业的成本多么的低,管理及技术的水平多么的高,并不能确保企业依据自身实力来接近评标最低值或者取得报价的最高分值。
1.2“施工合同文本”与“计价规范”配套规定不足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计量规则是合同文本的配套文件,由于“施工合同文本”于1999年l2月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合同文本”不能直接引用计价规范。为此,各地进一步出台了计价规范的试行办法,进行“配套的配套”。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借鉴了fidic合同条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
打下了一定基础,但合同文本只是尽量做到形似,而忽似了神似。因此,随着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研究的不断深入,法理不够清晰,合同关键条款概念的混淆等问题就浮出水面了。例如,合同文本23.2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确定价格机制: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有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前者倾向于将工程中的主要风险分配给承包商,后者一般是将风险分配给业主,所以固定价格合同概念并不是一个单一、内在统一的概念,而是一个存在着本质冲突、矛盾的概念聚合体。
1.3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的意识淡薄,承发包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因此承包方处于劣势,发包人通常以要求承包者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对承包人进行约束,然而承包方面对日益严重的拖欠工程款却无能为
力,进而导致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材料款,甚至造成社会事件。我国目前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调解、和解、诉讼、仲裁。针对建筑工程这一领域,经营性的调解机构几乎不存在,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也为数不多,且懂建筑业务仲裁人员严重不足,以至于建筑工程领域中出现的纠纷难以得到妥善处理。此种情况的存在对承包人大为不利,因为承包人若不想被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就必须在合同纠纷出现后作出让步。
1.4合同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为避免合同不公平或违规、违法等问题的出现,发包方应在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主动向主管建设的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的手续,完成审查备案的环节。然而,现阶段有少数合同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条款也能顺利备案,而且大多在备案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双方实施的合同,即所为“黑合同”,从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1.5合同管理人才缺乏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没有专门设置合同管理的职位,同时也未订立合同管理所需的相关措施。目前存在的情况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及监理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的经验及已有的主观认识来完成建筑合同的履行工作,这是因为在建筑合同签订之后,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向执行合同的人员交底,如此一来,建筑的施工者与监理很难掌握建筑合同的具体内容。这样,双方在履行建筑合同时不可避免的出现违约违规的行为。
2针对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可采取相应的解决途径
2.1规范评标办法应当强制使用最低标价的评标方法,取消以工
程量清单进行计价的评标方法。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之中,在进行技术标及商务标的评标活动时都需使用“封闭判卷”的方法,还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远程评标系统。除此之外,为提升评委的评标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还需要对评委进行相应的管理与考核,以此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2编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文本我国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编制由现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承担,然而考虑到技术要求多样性、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工程款支付、施工索赔及变更的复杂性等因素,需要政府对编制合同范本的工作进行指导,由业经验丰富的土木建筑学会、造价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来承担编制工作,合同编制应本着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平、公正”的理念,为了项目的顺利实现,对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平、公正。尽快编制出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配套的示范合同文本。
3 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3.1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应该大力推广合同纠纷解决的调解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具有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优点。所以为了更好的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调节工作,必须加快相应的造价咨询及建设监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3.2完善仲裁制度为加大解决建筑合同纠纷的力度,提升仲裁业务能力,仲裁委员会应当与造价协会及监理协会联合,按照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引进建筑领域内的高级人才,设立建筑工程的专业仲
裁委员分会。
3.3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阶段在强调承包人履约担保及投标担
保的同时,必须加快建立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因为现阶段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为有效遏制这一情况,可以强制实施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3.4加强合同管理应当使承包商、监理机构及主管建筑的政府部门的作用得以充分施展,因此需要对这三方的责任进行明确。①承包方应当对合同管理制度予以健全。承包方必须转变原有观念,不断的对合同管理的相应制度进行完善,此外还应当配备素质过硬的专业的建筑合同的管理人才,确保合同信息的流通,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协商,并保留相关记录,提高合同管理能力。②监理单位要完善职责。对于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有信息管理、进度、投资、质量控制与管理合同的职责。目前监理公司把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完成的很好,但是却忽视了其它方面的职责。所以,建筑的监理方要完善职责,尽快提高业务能力,重视自身的管理合同及控制投资的职责。③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为确保正常的履行建筑合同,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严禁资金不足的项目招标,设立专用账户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管,不向施工合同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承包方颁发施工许可证,在没有结算执行工程款的前提下不对其进行备案验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承包单位在健全合同管理的基础上,要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