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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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金碧花园一期室内覆盖基站的合同
甲方:金碧物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合同由上述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广州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821号金碧花园一期建立移动电话室内覆盖基站一事订立本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金碧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8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检荣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泽
二、为发展广州移动通信事业,改善数字移动电话网络的使用效果,甲方同意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821号金碧花园一期安装移动电话室内覆盖系统,以改善金碧花园一期的移动电话通信信号覆盖。
三、基站基本情况:
基站名称:金碧花园一期
基站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821号
使用要求:供相应4平方米位置放置移动设备,天线放置点的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根据覆盖系统技术要求确定。
用电:甲方负责提供220V用电电源接点,乙方自行安装独立电表。
四、合同执行期
自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止,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期满,如需延续,双方须另行签定协议。甲方应当在6月1日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建设室内覆盖系统所需场地和便利。
五、价款
1、设备放置费(管理费)按每年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年)计,三年合计费用:¥3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2、电费:乙方出资安装独立电表,电费根据电表实际发生数收取,电费单价根据2011年供电部门商业电收费标准结合线损和分摊暂定为人民币1.2元/度,以后电费单价调整须与供电部门的调整一致。
六、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付款:
1.1、设备放置费:每一年为一支付周期,乙方于每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预付下期费用。首期款2011年6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合计费用:10000元,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并在设备安装完成后90天内支付给甲方。
1.2、电费:电费按电表实际行度结算,每(年/季/两月)结算一次,甲方在收到乙方所缴电费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局要求的发票给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收款收据,连同总电表电费发票复印件或者电费分割单(上面列明乙方电表读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并交乙方。
2、以上每次付款前甲方必须按法律规定先向乙方开具以乙方为对象的合法等额发票,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发票且满足以上付款条件的条件下在90天内以划帐方式付清该笔款项。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4、甲乙双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甲方户名: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乙方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金碧支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陵园支行
帐号:帐号:09200
七、合同的附随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220V交流电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乙方可安装专用开关及电表,甲方协助乙方布放专用电缆至基站机房,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提供相关线管给乙方安装天线及布放天线馈线。
3、根据乙方覆盖系统需求,甲方协助乙方确定通信光纤和电缆(电线)路由。
八、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或授权,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
2、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乙方覆盖系统所需的安装场地。甲方承诺合法拥有提供场地的产权、或合法出租的权利,并具有前述权利的法律证明文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于产权、使用权或其它出租、使用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3、甲方配合乙方进行机房基站设备安装以及确定传输电缆布放并配合施工,协助乙方做好防火、防盗等服务工作,以保障机房及设施的安全。甲方应将乙方的设备视为甲方物业之一部分,对其提供必要的保安措施。
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室内覆盖系统相关设备予以确认,并与乙方共同清点签字确认乙方系统设备清单。
5、甲方配合乙方基站维护和扩容工作。甲方为乙方将来建设通信管道或建设通信杆路提供场地和路由,并在敷设光缆时给予协助。
6、如甲方因停止负责乙方覆盖系统所在的物业管理工作或其它原因而撤离的,则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与乙方一起检查清点设备,并将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移交给新的业主或管理单位。
7、如乙方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所需的资料给乙方办理审批手续。
8、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如需在乙方系内覆盖范围内建立其它的移动电话基地站,应以不影响乙方的设备运作为前提。
九、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或授权,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3、提供移动电话覆盖系统的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配电屏等通信所需设备;室内覆盖系统所需设备(包括室内电缆)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乙方所提供设备的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随意损坏、挪用或搬迁已安装设备,乙方负责机房通信设施的所有投资并有享有相应的物权。负责室内覆盖主设备施工、调测等工作。
4、乙方负责改善设备覆盖范围的移动电话信号覆盖。
十、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合同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则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做约定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交付场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逾期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终止合同的按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处理。
3、乙方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应付未复金额的0.5‰想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逾期超过9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终止合同的按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处理。
4、由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履行未到期义务,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守约方损失。
5、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甲方除应退回多收费用外,还需赔偿乙方建立系统的全部投资及拆迁费用。
6、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