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与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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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 , 由双方上一级组织调解 。调解仍 达不 成协 议的 , 申请人 再 民政府进行调处 。申请凋处时应提交 书面申请书 , 申请 内容必须 注明: 当事人 的姓 名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如为 多户共 同主 张权利
基本情况 , 形成较为合理的初步调解意见。 调解工作一般应有两 人 以上参与 , 最好能找到 双方 当事人所在村 、 组有威望 的人 士到
这 个 阶 段 将 矛 盾化 解 。 体 调 解 时 应 把 握 好 以 下 几个 方 面 : 具 根据 双 方 提 供 的 一 些 证 据 以及 经 营 现 状 等 情 况 深 入走 访 调查 ,掌握
1 . 纠纷 的申请调处与受理。发生山林权 纠纷后 , 林权 双方 当
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 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未能解


集体林权纠纷调处 工作 实践与法 律 思考
口 广 德 县 /韩 勇
林权是指森林 、 林木 、 林地 的所有 者 、 使用者依法对森林 、 林
木 或 者林 地 的 占有 、 用 、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林 权 纠 纷 是 指 国 使 收
有林业 企业及其 他国有企业 、事业 单位 之间 ,集体经济组织之 问 , 民个人之间 以及他们 相互之 间因森林 、 公 林木 、 林地 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 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山林 权 纠 纷 凋 处 办 法 》 定 “ 定 县 内 山林 权 属 , 规 确 以林 业 “ 定 ” 三 时人 民政 府 核 发 的 山 林 权 所 有 证 为 基 础 ,三 定 ” 未 发 证 的 , “ 时 以 六 十年 代 “ 四同定 ” 时期 确定 的权 属 或 经 营 范 围为 基 础 。” 众所 周 知 ,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后 , 农 手 中 都 持 有 新 式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集 林 围林 权 证 , 一旦 发生 林 权 纠纷 , 府 仍 然 依 据 “ 定 ” 的林 权 证 政 三 时 来 确 定 权 属 已不合 时寅 , 权 法 的 相关 规定 也 不 相 符 。 与物 四 、 好林 权 纠纷 调 处 工 作 的建 议 做 1 .做好 源 头 预 防 —作 :从 前 面 分 析 的各 类 林 权 纠 纷 所 占 的 比例 可 以看 出 , 山场 四至 引 发 的 纠 纷 就 占到 6 . 。 由此 可 54 %
的 , 有委托书 )争议 的山场的现状 , 括争议 面积 , 议行政 应 ; 包 争
区域 位置 、 小地名 、 四至 ; 提交相关权属证 明和提供相关证 人 : 争
议的事 由,包括发 生争议的时问 、原因 ;前期当事人 的协商意
见。
人民政府在接 到林权 纠纷调 处 申请 时 , 切不 可盲 目受 理 , 要
二 、 体 林 权 纠 纷 的 调 处 集
2 权纠纷的调解 。调处机关在接到调处 申请后 , 琳 首先应组
织 双 方 当事 人 进 行 调 解 ,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 及 时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调 应
书 。调解不成功的 , 由人民政府做出裁决。少数单位往往在调 再 处工作 中忽略 了这一点 , 造成诉 讼时败诉 , 理决定 也被 撤销 。 处 相关林业法律就调解 的次数未作 明确 规定 ,我们认为一般不宜 少 于两 次 , 在尊 重双方 当事人意 见的基础 上 , 多做工作 , 争在 力
场配合开展工作 。 调解时 , 做好调解记 录 , 结合双方 的意见 , 宣传
林权纠纷 方面的法 律 、政策。一旦调解成功要及 时签订调解协 议, 并组织人员到山场 固定界址 ; 调解不成功 的 , 给双方下发《 维
持 现 状 通 知 书 》进 入 补 充 调 查 程 序 , 行 政 裁 决 渠 道 。 , 走 3 政 裁决 。 双方 当 事人 不 愿 再 作 调 解 或 经 多 次 调 解 未成 .行 功 的 , 关 部 门应 着 手 展 开 调 查 , 后 期 的 裁 决 工 作 做 好 准备 。 相 为


集 体 林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纠 纷 的产 生及 其 表 现 形 式
形 成林 权 纠纷 的原 因 比较 复 杂 , 有 历 史 原 因 , 有 现 实 原 既 也 因 ; 有 自然 原 因 , 有 人 为原 因 。但 其 中 的 一个 最 直 接 的 原 因 既 也 就 是 随着 林 地 价 值 的逐 年 大 幅度 提 升 ,群 众 对林 地 的 关 注 度 日
安 徽林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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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 同 颜 色 着 清 双 方 的 山场 及 争 议 山 场 , 注 清 四 至 、 地 名 、 并 小
林法及 其实施条 例 、农村 土地承包法等部分法律法规的完善和 修订 工作却未能及 时跟上 , 如我省 18 9 7年颁布实施 的《 安徽省
益 提高 , 寸土必争 , 而引发起 林权纠纷。如广德县集体林权制 从
度 改革 以来 林 权 纠 纷 日见 增 多 , 体 情 况 见 下 表 : 具
三章 有 明确 规 定 。 时 , 分 清 和 确 定 到 底是 山林 权 属 争 议 还 是 同 要
经济承包合 同纠纷 , 再做 出相应的处理。 结合工作实践和表 中分析来看 ,常见 的林权 纠纷有 8 个方 面的表现形式 : 山场四至界线不清 ; ① ②实 际经 营与使用权不 吻 合; ③林地被长期蚕食经 营 ; 山林权证重叠 ; ④ ⑤承包合 同纠纷 ; ⑥林地征 占用利益分配问题 ; ⑦家庭内部成员分配和继承纠纷 ; ⑧ 国有 、 乡村集体林场和学校林场与村 民组之 间的矛盾纠纷。
注意审查该纠纷是否经过 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以及村 、组两级
组 织 是 否 进 行 过 调 解 , 一 点 《 徽 省 山林 权 纠 纷 调 处 办 法 》 这 安 第
我们的工 作经 验是 : 第一 步下 发勘 界通 知书 , 通知双方 当事人到 争议山场配合进行勘界 。 第二步现场勘查时要制作现场勘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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