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宋慈,走进《洗冤录集》-中国科技史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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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宋慈走进《洗冤录集》

周晗PB03206021

第一次接触法医学是在高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是关于中毒的。所以我便开始阅读一些病理学及法医学方面的书。长久以来对中国传统医学的认识一直停留在中医、针灸上,没有想到在古代的中国就有了专职的法医及系统详尽的法医学著作。更让我想不到的是,世界法医学之父产生于中国。

近年来,从港版的《洗冤录》到央视的《大宋提刑官》,宋慈和他的法医学专著《洗冤录集》成为媒体热衷的题材而进行了大幅的创作,并广为流传。宋慈究竟是何许人呢?《洗冤录》里都记载了哪些内容呢?为什么他和他的著作直到今天还具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呢?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起走近宋慈,走进《洗冤录集》。

大宋提刑官——宋慈

宋慈(公元1186—1249年),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人。宋嘉定十年(1217年)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年)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1] 淳佑九年(1249年)三月九日逝于广东。[2] 宋代提刑官,是从秦代监察各郡的监察御史、汉武帝时监察各郡的州刺史衍化而来的监察官,全称为提点刑狱公事。其职责:“掌察所部之刑狱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复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逃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3] 就是说这一职务,乃是监察与检查一路刑狱情况,兼从刑狱的角度监察地方官吏,是宋代的一个有时代特色的监察官类型。

当时的南宋已经产生了法医学萌芽。秦、汉、唐时期有不少法医学知识积累了下来,如《疑狱集》、《内恕录》、《平冤录》[4]。宋慈对当时尸伤检验的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将案例情节基本删去,仅将检验经验的实质性内容作为原则、规律记入书中,完成了《洗冤录集》(通称《洗冤录》,1247年)。

很多现代的案例告诉我们,法医是一个代替死者说话的人。他们通过自己的眼睛与死者进行交流,还事件以真相。职责神圣,事关重大,不容怠慢。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杀头之罪),大辟莫重于初情(初发案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对被害者原尸的检验)”,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宋慈任司法官吏几十年,恪守其职,施惠于民,以“雪冤禁暴”为己任,审理案件“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5] 可谓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为法医史上的集大成者。

现存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洗冤录集》

《洗冤录集》是我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有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早于意大利学者Fortunato Fedelis的西方法医学著作《医生的报告》(1598年)约355年。唐宋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制度,当时的欧洲还处在宗教统治的黑暗时代,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建立像我国那样系统严密的检验制度。[6] 这种制度的本质是要求为法律的实施提供质量较好的证据,客观上提高了检验质量,为系统检验著作的产生提供了

必要的基础。这部集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医勘查检验学之大成的著作,代表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技术沿着自身轨迹发展所能达到的顶峰,开创性地竖起了标志着当时世界法医学最高水平的一座丰碑。

全书共五卷,纵观全书编排,可以看出作者的写作用意。卷一条令和总说。宋慈将当时的重要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放在卷首,一再强调验尸工作的严肃性,丝毫不能掉以轻心。这对从事法医工作的人来说,就是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卷二验尸。宋慈归类死亡者的种种独特表现,以帮助验尸者掌握不同死者的死亡原因,为断案提供重要线索。卷三至卷五备载各种伤、死情况,主要论述“辟秽”和“救死”两个重要问题。全书详尽叙述检验步骤、尸体勘别、四时尸变、死亡原因以及凶杀、紫纹、绳缢、服毒、火烧、水溺种种生前死后、真假伤痕方面的知识,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伤科、骨科,以及生理、病理、药理、诊治、急救、解剖诸多方面的学问。内容丰富详实,判断依据充分,所以自十三至十九世纪,《洗冤录》不仅在我国沿用了六百年之久,也成为后世各种法医著作的主要参考书,且被译成多种文字广泛外传,直至今天仍在散发着无穷的魅力。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书中记载的绝大多数法医学理论都合乎科学道理,与现代法医学几乎一致。以下举几个例子:

(1)、正确地判断生前骨折与死后骨折,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早在700多年以前,宋慈就已经将类似于现代法医学的实验方法运用到对骨质出血的检验中,从而得出生前骨伤的正确判断。宋慈智慧地利用涂有红色油漆的雨伞对阳光中其它射线的吸收或反射作用,从而得以在紫外线下观察到在自然光下难以发现的骨质血荫。用现代的科学理论解释就是:骨质血荫在紫外线下呈现荧光反应。而且书中指出验尸前需要“洗罨”,以防污染伤痕影响检验,其道理也就是杀菌防腐。

(2)、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内,使毛细血管扩张,透过皮肤呈现似云雾状、小片状到大片状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它由于重力的原因而形成,且位置与死者死因、肤色以及死后一段时间内的姿势、环境有关。[7]书中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对尸身上蝇虫发育过程的记载则是法医昆虫学的雏形。

(3)、对溺死现象的叙述,《洗冤录》:“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女仰”,“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现代法医学指出:男性浮尸多呈俯卧位,女性浮尸多呈仰卧位。这与男女骨盆的结构和肌肉组织在身体中的分布不同有关。男性盆骨较小,耻骨弓呈V形,约70至75°,臀部肌肉不发达,而胸廓较宽,胸肌较发达,就使得其身体的重心偏于身躯的前方;女性盆骨较大,耻骨弓呈U形,约90至100°,臀部也较发达,因此其身体的重心偏于身体的后方。[8] 但身系有重物者例外。人溺入水中后,由冷水刺激气管粘膜分泌大量粘液,与吸入溺液一起在呼吸作用下,形成大量的细小而均匀的白色泡沫样液体,自口鼻腔溢出,小量积聚在口鼻周围,形成蕈狀,称蕈形泡沫,[9] 这种泡沫十分稳定,一般不易自然消失,干燥后可再口鼻周围留下痂皮状泡沫痕迹,是生前溺死的重要征象。

(4)、介绍了不少科学的戒毒急救方法。用一二十个鸡蛋的蛋清搅匀混入明矾末三钱,灌入中毒者口中,催吐,可解砒霜毒。砒霜毒在胃内遇蛋白质(蛋清),发生反应使蛋白质变性凝固,而不会被吸收入血,明矾又有催吐作用。这种催吐洗胃、蛋白质解毒的方法在现代还经常使用。再如抢救缢死者的办法就是“人工呼吸”;用夹板固定断伤部位来诊断治疗骨折;用活剥的鸡皮作绷带来包扎创口,既富弹性,又能缩短伤口愈合的时间。这些方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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