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2209.16 Q/SGS

运营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发布

Q/SGS G15.38-2006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管理职责和权限 (1)

4 管理对象、内容、方法及要求 (1)

5 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程序 (2)

6 通行管理 (3)

7 报告与记录 (4)

8 检查和考核 (4)

参考文献 (8)

Q/SGS G15.38-2006

前言

本标准为第一版本。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提出,由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支队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部门):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路政大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亚军、刘宝全、何红玺、潘晓燕。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申艺学、马伟民、吴建军、郭胜、杨国强、李盟。

I II

Q/SGS G15.38-2006

运营公司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运营公司路政大(中)队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进行管理职责与权限、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运营公司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SGS G13.03—2006《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管理工作规定》

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管理职责和权限

本标准管理职责、权限引用于Q/SGS G13.03—2006。

3.1管理职责

运营公司路政大(中)队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管理。

3.1.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等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1.2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3.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2 权限

3.2.1 对承运人提出的超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申请有提请路政支队的审批权。

3.2.2 对超限运输车辆有检测权。

4 管理对象、内容、方法及要求

Q/SGS G15.38-2006

4.1 管理对象

在运营公司所辖高速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4.2 管理内容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2轴车车货总重超过20吨;

5)3轴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

6)4轴车车货总重超过40吨;

7)5轴车车货总重超过50吨;

8)6轴及6轴以上车货总重超过55吨。

4.3 管理方法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5 超限运输车辆办理程序

5.1申请

5.1.1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运营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其承运人应提前向运营公司路政大队提出申请,或直接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提出申请。

5.1.2承运人向路政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和车辆外型3R(45°角)彩照一张。

5.1.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录C),《申请表》由高速集团路政支队统一印制和管理。

5.1.4 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4.2第(1)、

I 2

Q/SGS G15.38-2006 (2)、(3)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5.1.5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5.1.6 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5.2 审批

5.2.1 路政大队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2日内进行审查并呈报路政支队。

5.2.2对涉及进行超限运输的线路需改造、加固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期审批。

5. 2. 5 路政大队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5.3 批准

5.3.1路政大队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5.3.2 因超限运输需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及修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5.3.3各路政大队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发给《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5.3.4 《通行证》由集团公司路政支队统一印制和管理。

6 通行管理

6.1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字样),按路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6.2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6.3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牌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6.4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6.5凡持有《通行证》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如途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高速公路通行状况异常,需通行施工便道、简易桥梁的,应到高速集团路政支队重新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