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规范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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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 0.5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 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 0.1

浆果、葡萄 0.2

水果制品 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 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1.0

干制食用菌 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5

豆浆 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 0.2

薯类制品 0.5

藻类 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 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2

肉制品 0.5

内脏及其制品 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 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 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0.5

其他乳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0.2

皮蛋 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1.0

食用盐 2.0

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 0.5

花粉 0.5

蜂蜜 1.0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 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 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 0.05mg/L

固体饮料 1.0

其他饮料 0.3mg/L

酒类 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1.0

冷冻饮品 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 0.5

咖啡 0.5

茶叶 5.0

果冻 0.5

2 镉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1 GB/T5009.15

稻谷、大米 0.2

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除外) 0.05

叶菜蔬菜 0.2

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0.1

芹菜 0.2

水果 0.05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2

干制食用菌 1.0

豆类 0.2

薯类 0.1 GB/T5009.15

坚果及籽类 0.5

肉及肉制品(肝脏、肾脏除外) 0.1 肝脏 0.5

肾脏 1.0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鱼罐头除外) 0.1 鱼罐头 0.2

甲壳类 0.5

贝类及头足类 2.0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0.1

食用盐 0.5

饮料类

矿泉水 0.003mg/L

瓶(桶)装饮用水 0.005mg/L

3 汞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总汞(以Hg计)甲基汞

水产品(食肉鱼类除外)— 0.5(鲜重计) GB/T5009.17

食肉鱼类(如鲨鱼、金枪鱼及其他)— 1.0(鲜重计)

谷类 0.02 —

蔬菜 0.01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1 —

干制食用菌 0.2 —

薯类 0.01 — GB/T5009.17

肉及肉制品 0.05 —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01 —蛋及蛋制品 0.05 —

调味品

食用盐 0.1 —

饮料类

矿泉水 0.001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02 —

4 砷

表4砷限量指标为保证我国居民不受砷污染危害健康,研究了食品中无机砷的限量卫生标准,以总无机砷计(mg/kg),粮食:大米0.20、面粉0.10、杂粮0.20、蔬菜0.050、水果0.050、畜禽肉0.050、蛋类0.050、奶粉0.30、鲜奶0.05、豆类0.10、酒类0.050、淡水鱼(肌肉部分,鲜重计)0.10、海水鱼(肌肉部分,鲜重计)0.10、藻类(干重计)1.50、贝类及甲壳类(可食部,鲜重计)0.50、贝类及甲壳类(可食部,干重计)1.0、其他海产食品(可食部分,鲜重计)0.50),我国一般人群每人每日从膳食中摄入无机砷为75.45-100.66μg,不超这WHO建议的安全摄入量129μg。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总砷无机砷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2 — GB/T5009.11

稻谷、大米— 0.2

水产品

鱼类— 0.1(鲜重计)

贝类、甲壳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0.5(鲜重计)

蔬菜 0.5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5 —

干制食用菌 1.0 —

肉及肉制品 0.5 —

乳及乳制品 GB/T5009.11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1 —

乳粉 0.5 —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

调味品 0.5 —

甜味料

食糖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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