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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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多部门专家组成 • 分为:卫生、化工、轻工、医药、香
料组 • 卫生部任主任委员 • 秘书处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
养与食品安全所
历届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第一届 1980年9月 27个委员 罗东祥 、 翁绍林、王授昌等 • 第二届 1986年9月 31个委员 陈春明 、杨芝恒、吕绍杰、
食品添加剂标准与法规发展概况及 《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解读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009年3月
中国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续)
1986年卫生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试行)及《食 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 1990年《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12493-90) • 1993年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 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14156-93) • 1994年卫生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实施细则 • 1994年《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GB2760-1996) • 2002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 2002年《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2007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GB2760-2007)及 卫生部公告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 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 生产经营和使用 标识、说明书 卫生监督 罚则 附则
第二章 审批
审批对象
1、未列入 GB 2760 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 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2、已列入GB 2760 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 品种,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 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 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卫生部要求对食品添加剂 进行检验。
、工伩部消费品司、农业部渔业局、商 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质监总局食品生 产监管司、食药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及国 家标准委农业食品标准部。
食品添加剂标准审评流程
食品添加剂 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初步 审查标准文 本
公开征求意 专业分委员
见
会会议审查
报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审 评委员会主 任会议审议 通过
卫生部审核 印发
尤新 秘书长 :戴寅 • 第三届 1990年10月 25个委员 陈春明、吕绍杰、尤新、
林彩民 秘书长:戴寅 • 第四届 1995年10月 31个委员 朱宝铎、张俊臣、尤新、
戴中久 秘书长: 戴寅 • 第五届 2000年9月 31个委员 3个顾问 8个单位委员
赵同刚、张俊臣、汤天曙、孔震宇、陈斐莹 秘书长:王茂起 • 第六届 2008年3月18日 40名委员 主任委员:赵同刚 副主任委员:魏静、齐庆中、孔震宇、胡剑萍; 秘书长:严卫星 副秘书长:王竹天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年会专家评审
‘’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卫生组专家会议 (危险性评估和危险性管理) ADI值及使用范围、使用量
‘’
香料分技术委员会 (香料名单)
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组织
• 主任、副主任:赵同刚、齐庆中、魏静 • 委员(19名) • 单位委员(7个部门):卫生部监督局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产品质量标准审批程序 (流程图)
食品添加剂 生产应用企业
各省卫生监督 中心(初审)
卫生部 (GB2760修订或增补品种公告)
‘’
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 发布标准
‘’ 报批稿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健康相关产品受理处
各有关部门(如化工、轻工、医药等) 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制、修订送审稿
‘’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安全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 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 (2)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007) (3)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 及历年公告 (4)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010)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 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 生产经营与使用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 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 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 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第十四条:检验合格出厂; 第十六条:经营与使用单位应索证;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 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标示出各 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 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相一致的名称。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的规定
2007年至今的增补品种 •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10年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和食品安全法》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 准的制定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
• GB7718-2004 第5.1.2.2.1
•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 应标示具体名称, • 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 GB2760 规定标示具
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 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种类名称(着色 剂) 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 GB/T12493 规定 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 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 着色剂(102、113、012、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