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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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逆推理
4.3 近因原则的应用 1.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2.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单一原因致损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 偿责任
法院认为,战争和灯塔关闭不足以构成船舶触礁的近因。
案例
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货物6500包咖啡从里约热 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 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角时,灯塔因军事原 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晾望充分而发生 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 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 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 中,后发生全损。你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判决?
3.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
前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前因为除外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因为非承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负 赔偿责任 前因为非承保风险,后因为除外风险,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案例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 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 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 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问题是: 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 金?
3. 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 长,由于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4. 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 梗塞。
2.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 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 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3.1近因原则的含义
1. 近因(Proximate Cause)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 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 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
电线杆倒塌
火花
财产损失
房屋燃烧
判断下列事故的近因
1.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 受损。 2. 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 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 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 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4.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
如果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 影响时,判定原则与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基本一 致 如果新原因的介入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 时,当其为承保风险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当其为 非承保风险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反之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2.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
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 保险人对所有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非承保风险和除外风险不负赔偿责任 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无法划分时: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 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 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案被 保险人可不负因的认定方法:逻辑推理或逆推理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逻辑推理
在这个案件中,大法官Lord 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 辟的论述:“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 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 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 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 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4.3 近因原则
1918 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 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 “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的 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这艘船还是驶进 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 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 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 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 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 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 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 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法庭认为120包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 包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单不保的“敌对行为”引起的。 因而这1120包咖啡的损失是保险人不必赔偿的。而剩 下的5380包被法庭判为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 因是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 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
案例
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Ionides V. Universal Marine Insurance Co.1863年)一案中,因发生战争,灯塔已 被关闭。被保险人(船东)的船长迷失航向而命令船 舶向海岸驶去,但因其观测不准,方位判断有误,最 后导致船舶触礁。该船只投了一般船舶保险,而没有 加保战争险。保险人以战争为船舶损失的近因为理由 拒赔。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 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承 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保 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 险责任”。
案例
被保险人成明,2003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03年12月3日,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 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 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 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 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请问保险公司是否 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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