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的主要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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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行业分析报告2011

有线电视行业分析报告2011

2011年有线电视行业分析报告/clcz20122011年12月目录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 (4)2、有线电视行业监管体制 (5)3、有线电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6)二、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状况 (12)1、全球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状况 (12)(1)主要发达国家有线电视发展概况 (12)(2)全球广播影视数字化及高清电视发展状况 (12)(3)全球有线电视行业朝“语音+数据+视频”综合业务方向发展 (13)2、中国有线电视市场发展状况 (14)(1)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情况 (14)(3)中国有线网络电视业务情况 (16)(4)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加速,双向化改造稳步推进 (18)三、有线电视行业的进入壁垒 (18)四、有线电视行业主要技术 (19)1、光缆技术应用 (19)2、HFC双向网改造技术应用 (20)3、下一代有线电视网的关键技术应用 (21)五、有线电视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或区域性特征 (21)六、行业的产业链情况 (22)七、影响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23)1、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23)(1)文化产业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23)(2)有线电视行业受到广电行业政策的有力支持 (24)(3)有线电视行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25)2、有线电视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26)(1)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偏低 (26)(2)宽带业务受制于电信运营商 (26)八、“三网融合”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6)1、加快推进有线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升级改造应对三网融合 (26)2、在2013-2015年三网融合的推广阶段,进入增值电信业务 (27)3、三网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也面对挑战 (27)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有线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广电总局,具体职能为:(1)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2)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3)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4)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5)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6)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7)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8)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的机构名单及职能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持续更新中

党的机构名单及职能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持续更新中
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9. 国家安全部,无变化 10. 民政部,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归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组成部门(共26个)
11. 司法部,重新组建,合并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责,不再保留原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 12. 财政部,原由国务院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军官转业安置职责调整入退伍军人事务部,原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入国家医疗保障局 14. 自然资源部,新组建,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
新组建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局)
15. 生态环境部,新组建,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原环境保护部 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调整入自然资源部 17. 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并入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
务院直属机构)
21. 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国务院组成部门(共26个)
22. 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职责,代管原民政部的中国老龄协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
李长深,个人整理,版权所有
国务院机构
国务院组பைடு நூலகம்部门(共26个)
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都有规章制定权
1. 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调整入新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务院直属机构) 2. 国防部,无变化 3. 发改委,无变化。管理国家能源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教育部,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5. 科技部,重新组建,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不再单设 6. 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国防科工业局 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8. 公安部,新增部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打击邪教组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23•【文号】国办发[1994]46号•【施行日期】1994.03.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23日国办发〔1994〕46号)《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广播电影电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广播电影电视部。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加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和管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把握舆论导向。

加强对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法规、标准的制订以及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职能。

将地方厅(局)派团出访的审批权、县(不含县)以下建有线电视台和中小企业建有线电视台的审批权,分别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对直属事业单位,下放处级干部任免、职工京内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广播电视技术业务的对外交流、接待国外电视摄制组、处级以下干部出访、物资管理等审批权;削弱计划财务工作的直接管理,投资采取切块管理,预算实行包干管理;把纯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到有关事业单位。

对直属企业单位在生产规划、经营决策、用人制度、机构设置、内部分配等方面的权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逐步下放给企业。

二、主要职责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管理机关。

影视传媒行业市场分析研究报告

影视传媒行业市场分析研究报告

影视传媒行业市场分析研究报告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影视传媒行业分析报告本报告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第二部分是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现状及运作模式,第三部分是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政策,第四部分是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析。

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一)我国传媒行业的现状与分类近些年来,中国传媒产业发展迅速,从传媒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增幅来看,除报纸发行外,其他各行业的产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2008年中国传媒产业的总产值约为5440亿元,较2007年增长13.1%。

据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预测,2009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产值预计增长16%,达到6300亿元。

从传媒产业的分类看,传媒产业涵盖报纸、期刊、图书出版、电视、广播、电影、新媒体以及广告等多个行业,其中报刊、电视、广播与新媒体是目前四种主要的新闻信息传播媒介。

本文主要对其中的影视传媒子行业进行研究。

(二)我国传媒行业的发展前景2009 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传媒行业逐渐进入质变阶段。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首次将文化体制改革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其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打开文化传媒行业的投融资渠道,培育大型传媒集团,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下图是2003年以来我国文化传媒产业政策一览表。

从细分行业来说,出版、有线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政策支持力度空前,出版行业的转企改制、有线网络的省网整合都限定在2010 年底前完成。

政策导向与行业自身发展都迫切需要传统媒体打破区域垄断、跨地区、跨媒体整合资源,培育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媒体集团。

另一方面,以网络游戏、动漫娱乐、影视制作为代表的新媒体生机勃勃。

这些处于上升阶段的新媒体产业都受惠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面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巨大的增长前景。

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现状及运营模式(一)影视传媒行业现状1.影视行业影视作品是典型的文化消费品,行业受益于我国经济增长及消费升级,发展迅速。

FCC广电总局

FCC广电总局

比较 广电总局 FCC全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全称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s C ommission)简介 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

FCC于1934年建立的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

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

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负责授权和管理除联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频传输装置和设备。

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FCC的认可。

FCC委员会调查和研究产品安全性的各个阶段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同时FCC也包括无线电装置、航空器的检测等等。

机构 办公厅、法规司、宣传管理司、电影管理局、电视剧管理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科技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保卫司、直属机关党委、总局工会、离退休干部局、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驻总局审计局。

这个委员会的成员需经参议院批准, 每7年由总统任命7个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任主席。

担任委员的人必须是美国公民,与通讯界无任何经济利害关系,而且不允许有4个以上成员属同一政党。

委员会设7个办公室和5个局, 在24个地区设办事处,中心办公室在华盛顿。

职能 侧重对内容、版权的监管(广电)(一)研究并拟订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中央宣传部职能 机构设置

中央宣传部职能 机构设置

中央宣传部职能机构设置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宣传部是中国我党的领导机构,是党的集权主义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11•【文号】国办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新闻出版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新闻出版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
新闻出版业的行业监管包含意识形态监管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
(1)意识形态监管——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对新闻出版发行行业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对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活动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印刷活动的管理,明确了印刷企业只有接受出版单位委托才能进行出版物的印刷。
2014年1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2014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发[2014]5号文取消出版物总发行相关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原总发行业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时间
颁发机构
名称
主要内容
2005.2
国务院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2005.4
国务院
2016年6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介作者:吴凤杰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6期牛成选书画艺术作品展及研讨会在京举办6月2日,由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委、北京市顺义区文联、北京市顺义区档案局及20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丹青圆梦——中国北京国际空港城青年美术家牛成选书画艺术作品展及牛成选书画艺术研讨会”在顺义区档案馆隆重举办。

青年艺术家牛成选出生在享有“中国书画艺术之乡”的甘肃省通渭县,师从当代虾王墨痴先生,受陈伯希、白石门下齐秉生、藏焕年等老师教化。

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民俗画家、诗人。

被称为“以朱砂绘鱼为最、写虾见长、画哈密瓜为特,赋有教育意义的民俗动漫为奇”的诗书画印融为一体的青年艺术家。

其作品多次入选重大展览并入编十几部大型书典,被外交部礼宾司作为国礼赠送外国政要。

此次展览共展出120余幅牛成选先生的作品,这些题材广阔,很有生活气息,艺术上也很有追求。

全国人大原常委、总后勤部副部长王太岚中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王耀东,国家农村教育发展与成果转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纯刚,以及各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本次活动,顺义区文委办公室主任陈永祥主持了本次画展开幕式。

《中国档案报》《美术报》《神州诗书画报》、中央电视台书画频道、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书画交易网等40余家知名媒体记者以及来次全国各地的书画艺术爱好者300余人参观了展览。

参观结束后书画名家和嘉宾共同参加“牛成选作品展研讨会”会议研讨书画展览知识,共同探讨把“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继续做好。

同时把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艺术文化继续弘扬、传承下去。

协调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办事机构和单位的综合部门,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是多方面的,如撰写文稿、电文传递、档案收存、组织会议、处理信息、公务车辆管理、公关接待和督促检查等,担负着日常性的行政事务及繁琐的服务工作,起到承上启下、纵向横向的纽带及中心枢纽作用。

由工信部和广电总局的职能交叉和多头监管谈起

由工信部和广电总局的职能交叉和多头监管谈起

由工信部和广电总局的职能交叉和多头监管谈起作者:魏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本产业界限分明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三大网络的内核逐渐趋同,界限模糊,产业迅速走向融合,三网融合已是大势所趋。

“三网”融合的滞后已经成为我国推进信息化的重要瓶颈。

关键词三网融合监管职能双向进入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1-02一、三网融合的定义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

中科院侯自强教授指出:“随着技术的进步,计算机、通信和广播电视这三个原本分工明确的行业出现融合和汇聚的现象。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播电视业和通信业都想发展全业务网,以简单延伸的方式进入对方领域,但没有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1994年因特网商业化的成功,提供了一种能够将不同类型网络进行无缝连接的有效方法。

随着宽带IP技术的发展,宽带IP网称为三网融合的结合点。

”但是三网融合并不是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

二、三网融合的历史(一)三网融合概念的萌芽期1998年3月,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完成合并,信息产业部正式成立;同时,广电部改为目前的广电总局。

在《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段文字后来并未执行,但这说明在当时高层已经有了将传统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问题交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动向,同时这也充分说明了当时就已经存在了部门利益间的博弈,只是由于当时通信技术的欠发达和相关产业并未形成具有极大商业利益的市场,所以这场博弈并未被人们所关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广电行业基础知识培训

广电行业基础知识培训

广电行业基础知识培训一、广电行业的发展背景广电行业的发展始于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电视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多样化和覆盖面的扩大,广电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广电行业经历了资产重组和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广电行业的组织结构广电行业的组织结构包括广电总局、省级广电局、地市级广电局等。

广电总局是国家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广播电视的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

省级广电局是广电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负责本省广播电视的管理和监督。

地市级广电局是广电总局和省级广电局下属的地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广播电视的管理和监督。

三、广电行业的主要业务广电行业的主要业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传输和播出。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是广电行业的核心业务,涵盖了新闻、文化、体育、娱乐等各个领域。

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主要通过卫星、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等方式进行,覆盖了全国各地。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通过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进行,为观众提供多样化的节目选择。

四、广电行业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数字化的发展,广电行业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广电行业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目质量和用户体验,满足观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另一方面,广电行业应积极拓展新媒体领域,开展互联网广播电视服务,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同时,广电行业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广播电视的国际影响力。

综上所述,广电行业是中国传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等多个环节。

广电行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只有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目质量和用户体验,拓展新媒体领域,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才能推动广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广电行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广电行业的技术创新是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广电行业的制作、传输和播出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影视传媒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影视传媒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C、院线的影院加盟经营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年(含3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根据《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院线内的成员不得无故解约,解约要按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根据《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1)院线经营业务的行业监管
为了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以及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2年3月5日及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院线发行制度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7月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

广电总局61号令

广电总局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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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能: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能,如果您有兴趣欢迎访问广播专题或者广告百科,会有更多相关信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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