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内含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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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可以要求上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 求上海公司与温州公司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因为产品缺陷造成妻子人身权受到侵害,根据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 实行无过错原则,所以可以要求上海公司与温州 公司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上海公司违约,销售了不合格的商品,因此可以 要求上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质押权未确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 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例中虽然 质押合同生效,但未将质押物转移给质权人,因 此质押权未成立。 2、无质押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权 自权力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力凭证的,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以存 款单作为质押物,有书面凭证,应当转移书面凭 证,而本案未转移书面凭证,仅对号码进行登记, 质押权未设立。
消费者赵某因为B公司生产的有缺陷的冰箱 而造成财产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定,可以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也可以要求A商场和B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 责任。
第10章案例
案例分析题1
1995 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 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 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 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 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 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 任。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第11章案例
案例分析
赵某在A商场购买由B公司生产的冰箱一台。 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 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 毁部分家具及用品,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 赔偿损失。A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 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 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第19章案例
案例分析1
晓力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 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 同期为 5年,试用期 6 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 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 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 则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 约金。 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源自文库
案例分析2
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 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 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 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 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 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 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①他们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 ②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和解或者由第三方调解,若不愿意和解或 者不能达成调解,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怀孕女职工张 某和患有职业性矽肺病的丧失部分劳动能 力的刘某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长期停薪留 职的孙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不能解 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 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生产的 产品有缺陷,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即使主 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题2
2. 何某在上海公司购买了一台温州公司生 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何某之妻李 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经鉴定: 事发现场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 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 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 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请 问何某可以怎样维护权益?为什么?
第5章案例
合伙企业案例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汽 车配件生产、销售,名叫大发汽车配件厂。该合 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问题: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 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 大发汽车配件厂?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 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 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应该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根据《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 训,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当劳 动者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当劳动者违约时应承担违约金之外,其他 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 动者承担违约金。
定金案例分析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 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 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 对此乙可否请求法院要求甲支付定金?
乙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甲支付定金。根据 《合同法》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 金之日起生效。本案虽然签订定金合同, 但未实际交付定金,所以定金合同未成立, 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甲支付定金。
第8章案例
质押案例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一辆价值 10万元的小轿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 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己家不安全,决定 仍放在甲处。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 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质权。本案中质押效力 如何? 2.甲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以信用社发行的2万 元无记名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 但存单仍由甲持有。本案中质押效力如何?
1、不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 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 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与本合伙企业 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 不得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也无 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就违 反竞业禁止的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本企业 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 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若某机械公司是不知情 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若某机械公司是知情 的,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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