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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9.10.18
【实施日期】1999.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为: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含单位购买后分配给职工的普通外销商品房)中,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属可售公房。
二、下列住房属不宜出售住房: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