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完美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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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指导思想: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思想

1、礼化为法随着国家的形成,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社会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2、刑起于兵,兵刑同制,军事武器成为刑具,军事处罚成为刑罚,军事长官

转变成为司法官。

3、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礼”与“刑”的关系(见教材P36)

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地位上:刑是礼的必要的补充,出礼入刑。

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夏朝:《禹刑》。(见教材P11)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二)商朝:《汤刑》。(见教材P11)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三)西周:

1、周礼

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见教材P27)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一是指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上流、赎、鞭、扑;二是指《九刑》这部刑书。

3、吕刑(又称为“甫刑”)1(见教材P28)

(1)制定背景: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而作。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

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评价: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其原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中大都被沿用并以此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4、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

刑事法制

1、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

①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劓:割鼻子。

③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大辟:即死刑。

(四)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见教材P22页)

2、商朝的监狱:羑里。

3、西周的监狱:圜土、囹圄(见教材P54)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见教材P31)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二、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的第一阶段:形式上的变革,由秘密法走向成文法)(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前536)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前530),明确

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2、晋国:(前513)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叔向、孔子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4、中国法学萌芽,2私家法律教育兴起3

《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

(2)李悝制定《法经》: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

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

大建树。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

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

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见教材P106)

(一)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的法思想;

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二)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

立法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汉书·宣帝纪》:“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书·杜周传》:“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

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

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

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见教材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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