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同古城保护和修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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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同古城保护和修复的
决定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6.19
【实施日期】200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同古城保护和修复的决定(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8年6月17日听取审议了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28日作出《关于保护大同古城的决议》、2000年3月2日通过《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以来,市人民政府依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尽一致、名城古城意识相对薄弱和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保护大同古城一直停留在局部保护和个别修复的被动层面上。今年2月,市委、市政府抓住国务院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历史机遇,以对人民、对历史、对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出整体保护大同古城的重大历史
性决策,充分反映了全市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为了从法律上保证决策的全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充分认识古城保护和修复的意义
大同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大同古城作为两汉要塞、北魏京华、辽金陪都、明清重镇,是大同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不可再生、不可替代、不可估量的稀缺资源。特别是大同古城的唯一性、独特性和相对完整性,与全国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相比独树一帜。这笔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昨天的辉煌,也是今天的财富,更是明天的希望。大同古城的保护和修复,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承历史文化、提高大同知名度、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需要,也是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着眼于城市长远发展,提升大同文化软实力和城市竞争力,打造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品牌的需要。此举必将对大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二、古城保护和修复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