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形式与农业经营方式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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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形式与农业经营方式辨析

王征兵魏正果王慧莹

应该对农业经营形式和农业经营方式予以区别, 这对农业经济科学的发展和精确化是十分必要的。现在的情况是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混用或者说混乱。

一、区别

农业经营形式与农业经营方式完全能够区别开来。农业经营形式应该是专指农业生产领域中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有一段话“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思之再三, 这里用了“形式”是对的, 故建议在涉及到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时使用“形式”, 如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形式、家庭经营形式、双层经营形式等。如此, 农业经营方式就同生产关系脱钩, 专指农业生产进行时的具体表现了, 如集约经营、粗放经营、单一经营、多种经营。区别是必要的, 也是很容易的。问题在于要取得共识。

二、混用

混用突出表现在系统性很强的教材中, 本来教材用语应规范化, 做到准确。现举例如下北京农大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农业出版社, 1987年)第57页:“实行了‘统’、‘分’结合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点的经营形式”。接着又写到“‘统’与‘分’是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方式的两个方面”。此处的混用很可能是偶然

的, 因为全书对“形式”和“方式”的使用是有区别的。而偶然的混用说明这个区别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年)第149页:“农户分散经营为主, 合作社统一经营为辅的合作经营方式”。

全国十三所综合大学:《中国农村经济学》(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年)第37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基本的经营形式”。又第43页“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形式与方式是混用的。

高校文科试用教材:《农业经济学》(中国财经出版社, 1987年)第58页“我国农业的经营方式有“统一经营、联产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经营、个体经营等”。第页“对土地的利用有两种经营方式, 即粗放经营和集约经营”。一律称为方式而不予区分。

吉林农大:《农业经济学》(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7年)第39页“农民家庭经营方式”,第103页“双层经营的经营形式”。

中国社科院:《中国农村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年)第68页:“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普遍确立”, 第74页“集体乡镇企业实行大包干的经营方式”。

恕不再罗列了。当然也有少数教材是严格区别的, 但不予区分的似要更多一些。在某些专业辞典、政策规定、报刊论文及译作中, 情况与教材相同。如《经济百科辞典》(中国工人出版社)就把集体经营、家庭经营、集约经营、粗放经营统称之为“经营方式”(第288

页、第289页)。

三、辨析

经营形式与经营方式应该区别, 应使两者各自成为有明确含义的不同研究方面。混用无益, 反映了学科建设中的精确度不够。

为了区别, 对形式与方式做一点辨析还是必要的。

经营形式按照内容与形式的一般关系, 经营形式应着眼于既定内容的具体表现。我国农业经营形式的选定就是要寻求能满足农民有生产积极性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此可谓农业经营形式问题研究的要旨。

经营方式按照目标与达到目标方式的一般关系, 经营方式应着眼于既定目标如何达到的具体手段。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选定就是要寻求能达到获得足够农产品这一既定目标的具体手段。此可谓农业经营方式问题研究的核心。

“为达到某一目标, 就要选定达到目标的方式”。这是一个最容易理解的表述。这一表述只能用“达到目标的方式”而不能用“达到目标的形式”。经查, 果然无人把集约经营称为“经营形式”而均称为“经营方式”。可见对此已形成了共识。

现在的间题是把家庭经营之类的“形式”也归入了经营方式的大有人在, 混用由此而来。所以予以明确区别就是必要的, 也是有充足理由的。同姓同名的现象只会徒增麻烦,应该消失。而把两个不同的研究方面都归入“经营方式”绝非尽善美之策。

由一般性修辞而转为专用、专指, 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对

“经营形式”与“经营方式”进行专指规范是时候了。再也不能由不同的执笔人自己选用。

这里的辨析只限于农业经济理论研究的范围, 而不愿也不敢涉及汉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的索隐探微, 以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农业经营形式与农业经营方式辨析——山西农经19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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