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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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办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执行本办法。
各市(州)、县(市)不得另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为评标办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其它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人的活动。评标办法是评标活动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的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和标底
第七条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一般的招标项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评委不少于5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于签定合同前必须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评委不少于50%;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投标报价评审资料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评审资料。
第八条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办法的种类、权数取值、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评分、是否设加分项目等)并载入招标文件。
第九条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系统地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其中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条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商务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其它部分。技术标实行暗标、商务标实行明标,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等作出详细要求,技术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格式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投术标计零分。
投标文件形式统一采用由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封面、扉页、插页、封底、装订和规定的纸张。投标文件内容统一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要求编页码号的,页码号采用仿宋5号阿拉伯数字,不得有任何修饰,统一编在正中下方。
投标人只能在投标文件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招标人及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按密封线将其密封。
不得在投标文件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投标文件上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得分汇总计算时打开技术标密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报价评审前打开技术标密封。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方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综合评估法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设标底的类型分为下列几种。
(一)、设有标底价的工程;
(二)、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下限值的工程;
(三)、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
招标人是否设标底和设标底的类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标底价、投标报价上限值、下限值编制的依据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
一个工程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开标会上公布,公布后的标底不得修正。
第三章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初步评审的程序: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见附表1)
技术标为暗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五条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保证金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
加盖公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