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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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出资者:,金额: 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nf,建筑面积:

最大招生量为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承担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采用全日制教

学。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

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副董事长人(最多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

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___ 。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

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

日起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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