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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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第五条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出资者:,金额: 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nf,建筑面积:
最大招生量为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承担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采用全日制教
学。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
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副董事长人(最多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1/3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
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___ 。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
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
日起未逾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