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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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资助的贫困大学生大病患者身上,根据《湖北省慈善总会章程》、《湖北省慈善总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是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内设专项冠名基金。本基金的创始资金由部分湖北大专院校年开展“扶贫日”活动捐赠,用于救助湖北境内大专院校贫困大学生大病患者。

第三条“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来源:

一、由湖北境内各大专院校捐赠的善款。

二、湖北省慈善总会接收的社会各界定向捐赠。

鼓励湖北省境内各大专院校公益团队在校园内组织各种形式的筹款活动,充实壮大本基金,更好服务贫困大病大学生患者。

第四条“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由

湖北省慈善总会基金监管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及救助原则:

一、湖北省内大专院校的在校贫困大学生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含肾移植)、恶性肿瘤及其他重大疾病和突发性重大意外伤害的,可以申请救助。

二、“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优先救助已经为基金捐赠过的大专院校的贫困大学生。

第六条“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救助标准:按照患者自费部分的给予救助,但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本基金已经资助过的患病大学生,治疗期间仍有社会各界通过基金对其进行的定向捐赠,可以转赠用于其治疗,不受此额度限制;治疗终结(受助学生康复或者去世),定向捐赠尚有余款的,充作基金,用于其它贫困大病大学生的救助。

第七条“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申请审批流程:

一、患病学生提出申请,经各大专院校资助中心或学工部核实后,报省慈善总会审批,由省慈善总会拨付资助资金。

二、审批使用“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者个人填写“湖北省慈善总会贫困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表;

、申请者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治疗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贫困证明(低保证、街道、乡、镇出具的贫困证明)及联系电话;

、由各大专院校资助中心或学工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三、救助对象收到救助款后,应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撰写收条交湖北省慈善总会基金监管部入账。

第八条因本基金接收的是公众的捐赠资金,需要在湖北省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申请本基金资助视为授权湖北省慈善总会在上述平台公示申请信息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本办法经年月日湖北省慈善总会驻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由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湖北省慈善总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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