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船员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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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

乙方(船员) 性别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所有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其中实习期(试用期)个月。或者,

本合同有效期为海龄月,甲方承诺在年内安排乙方完成。其中实习期(试用期)个月。

第二条当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终止发生于乙方在船工作期间,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乙方到达双方约定的遣返目的地之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自身职务等级担任船舶相应岗位的工作,订立本合同时的岗位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首次履行劳动合同地点)。

当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甲方在调整乙方在船职务前,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担任船上职务任职期限。

第四条甲方在聘用乙方以后,如果安排乙方服务的船舶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向乙方做出明确说明,乙方有选择是否同意前往服务的权利。

乙方不同意在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服务的,不视为违反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甲方不得据此给与乙方不利待遇。

第五条乙方同意按照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日常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合理的

调遣。

第七条乙方在船服务期间,途经他国境内,要自觉遵守国际惯例和他国法律。

第八条乙方在船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终止职务。

乙方擅自离职或者终止职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甲乙双方对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的其他约定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在船期间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甲方通过轮班工作、集中公休的方式,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星期六、星期日以公休的形式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或者只能安排部分补休的,甲方将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在船连续工作期间一般不超过个月。

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的,乙方工作期限可适当延后,但延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制度实施船员计划调配,可以适当缩短乙方公休期间,乙方此前在船连续工作八个月以上的,甲方保证乙方连续休假时间不少于天。

第十四条乙方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每在船工作2 个月还应享有日(不少于5 日)的年休假。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对工作时间的其他约定

四、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乙方在船期间,甲方将根据双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待派期间工资为元/月或者按劳动关系履行地的标准支付执行,但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的待派期间延长,甲方将不支付延长期间的乙方待派工资。

合同期间,乙方公休期满仍未上船的期间为待派期。

乙方在公休期间的工资为元/月或者按执行。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服务的船舶在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期间,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特殊津贴。

第十九条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应当出具工资清单或设立查询渠道,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并由乙方确认。

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其他人泄露乙方的工资收入等信息。

第二十条甲方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乙方实行工资持续增长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工资计算和支付规则,但制定的工资和支付规则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五、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险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甲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乙方社会保险缴纳地与甲方申报、缴纳地不一致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社会保险帐号,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为乙方购买境外人身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船期间发生疾病、伤残或者死亡后,既符合商业保险的赔付条件、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赔付条件的,如果不能获得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同时赔付,则可以由乙方或者乙方家属选择。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船期间因本人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且不属于甲方投保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赔付范围的疾病、伤残和死亡,甲方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在公休、待派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八条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甲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乙方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并严格执行甲方就此方面做出的考核要求。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遣返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一)本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乙方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乙方配偶、子女、父母死亡或病危的;

(四)船舶灭失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对乙方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其它应当遣返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将其遣返,或者经乙方同意将其降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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