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基础知识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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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 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死亡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残疾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人伤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康复费
医药费
医
诊疗费
疗
费
除外责任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 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 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 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 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三、保险人义务
(一)一次性通知义务
原有条款表述:“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 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二)核定时限
原有条款表述:“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
新版条款表述:“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 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二、责任免除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原有条款表述:“地震” 新版条款表述:“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新版条款增加释义:“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 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 坡等灾害。 ”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二)车辆转让 原有条款表述:“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新版条款表述:“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 合同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车险理赔基础知识
❖ 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用 ❖ 查勘定损实务
机动 车辆 保险 理赔 实务 部分 要点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赔偿处理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流程 特殊赔偿处理
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使用被保险车辆致使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一、总则 (一)关于第三者中车上人员除外 原有条款表述:“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 和保险人。” 新版条款表述:“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涉及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提车保险。 (二)保险合同组成 原有条款表述:“……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 成。” 新版条款表述:“本条款”修改为“保险条款”。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三)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原有条款表述:“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涉及条款: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外的所有主险。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
原有条款表述:“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二)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原有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Fra bibliotek住院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
偿
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限
整容费
额 营养费
交强险条款—垫付与追偿
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 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三)拒赔规定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四)先行赔付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 额。”
新版条款表述:“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死亡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残疾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人伤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康复费
医药费
医
诊疗费
疗
费
除外责任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 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 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 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 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三、保险人义务
(一)一次性通知义务
原有条款表述:“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 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二)核定时限
原有条款表述:“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
新版条款表述:“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 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二、责任免除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原有条款表述:“地震” 新版条款表述:“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 新版条款增加释义:“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 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 坡等灾害。 ”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二)车辆转让 原有条款表述:“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新版条款表述:“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 合同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车险理赔基础知识
❖ 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用 ❖ 查勘定损实务
机动 车辆 保险 理赔 实务 部分 要点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赔偿处理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流程 特殊赔偿处理
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使用被保险车辆致使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一、总则 (一)关于第三者中车上人员除外 原有条款表述:“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 和保险人。” 新版条款表述:“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涉及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提车保险。 (二)保险合同组成 原有条款表述:“……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 成。” 新版条款表述:“本条款”修改为“保险条款”。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三)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原有条款表述:“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涉及条款: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外的所有主险。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
原有条款表述:“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二)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原有条款表述:“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Fra bibliotek住院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
偿
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限
整容费
额 营养费
交强险条款—垫付与追偿
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 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变动要点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三)拒赔规定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涉及条款:所有主险。
(四)先行赔付
原有条款表述:未作规定。
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 额。”
新版条款表述:“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 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