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项下对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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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 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 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 缴库。
❖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 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 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 营业税税率
❖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 5% 邮电通信业 3% 文化体育业 3% 娱乐业 5%-20% 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5%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 (二)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 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 增值税、营业税
❖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 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 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三、主要税收风险
❖ 经营风险: 签订合同协议 约定谁承担 六项风险点
❖ 法律风险: 八项风险
❖ 责任风险: 对象 境外 缴纳地点 宪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
❖ 企业所得税
❖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下列应
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 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涉税项目的税率规定
❖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
务,税率为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 (1)提前支付的,即实际支付日期早于合同 或协议约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税 款
❖ (2)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已将应付款项计入相关成本、费 用的,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 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
❖ 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 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 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 海外代付利息(银行业)
❖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 国银行支付的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 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存、贷款利息,应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六)税款的计算
❖ 增值税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 营业税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 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
❖ 备案。
❖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的业 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 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 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 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扣缴。
❖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 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涉税事项与支付人的关系
❖ 增值税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 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 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 值税扣缴义务人。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六条
❖ 营业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等租给境内企业使 用,应以租赁费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按利息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特许权使用费风险点
❖ (1)贸易项下隐含的技术费
❖ 境内企业在进口设备的同时引进技术,并将 技术使用费并入设备采购合同中,由于是贸 易项下的对外支付行为,可能存在逃避缴纳 技术使用费的可能。
(二)涉税事项介绍
❖ 股息红利的概念 ❖ 股息红利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
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 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 取得的所得。
❖ 利息的概念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 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
❖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包税业务合同 时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 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 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 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款项 税收风险分析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


❖ 涉税事项 ❖ 办理流程 ❖ 主要风险 ❖ 案例分析
一、对外支付发生的涉税事项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转让财产; ❖ 其它所得 ❖ 承包工程作业和劳务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 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企业。
(3)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将上述 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计入相应资产原价 或企业筹办费,并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 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 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4)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如支付款项涉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 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日期,确定非居民企业收入的实现及由支付 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 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 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 其他所得 -担保费 ❖ 其他所得内容和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明确、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扩大 解释。目前、只明确了非居民取得的担保费 比照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 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 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 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 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
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点,按次或按期进行 所得税申报,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 得税报告表》。
(四)上述所得所涉及的主要税种
❖ 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 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Leabharlann Baidu ❖ 企业所得税规定:
❖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承 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应 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
❖ 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
❖ 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或个人提供专利权、 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使用权 所收取的使用费。
❖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 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 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技术培训 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财产转让收益的概念
❖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包括转让 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 (2)服务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
❖ 某高尔夫俱乐部与美国一国际管理集团签订了管理 顾问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32万美元。俱乐部按劳 务所得向税务局申请扣缴税款。
❖ 实地调查发现,球场并没有美国专家团队参与管理 的证据,却多处使用美国公司的商标。约谈后获悉, 美国管理公司实行会员制,俱乐部支付其132万美 元的顾问费是会费,以使用其商标宣传。虽然签订 的是服务合同,实则属于商标使用费,应按全
❖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1+各地
方税税率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
二、扣缴义务人怎样履行扣缴义务?
❖ 登记 ❖ 备案 ❖ 扣缴 ❖ 缴库
❖ 登记。
❖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有 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4)房地产设计合同
❖ 现象:房地产设计合同金额巨大,且存在以下条款: 外方设计成果所有权归境内房地产公司所有,外方 保留著作权。房地产公司申请按设计劳务扣缴税款。
❖ 判定: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常规、外国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税务机关认为该设计合同有可能是房地产 公司为了减少扣缴所得税而有意签署的所有权归中 方的表面合同,外方很有可能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 有权,境内公司仅有使用权,因此判定设计合同属 于特许权使用费。
额以10%的税率纳税。
❖ (3)技术转让合同下的服务费
❖ 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伴随提供相 关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劳务。应将相关 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与人员培训费等全 部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 举例:美国A公司向我国B公司转让一项专有 技术,合同规定,技术使用费100万美元,派 人短期到B公司对该项技术提供技术服务费为 20万美元,则应认定特许权使用费为120万美 元
❖ 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 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租金的概念
❖ 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 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 (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 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 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输 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 其他类似设施。
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义务 维护国家权益 税法尊严
经营风险
❖ 1、股息所得风险点 ❖ 外方股息通过境内支付未纳税
利润直接汇往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 利润转增资本
外国投资者用08年以后取得的未分配利 润转增资本,应视同股息分配纳税。
❖ 外方取得07年股息的免税问题。
❖ 2、利息所得风险点 ❖ 计提未支付未扣税 ❖ 融资租赁
❖ 此类合同已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并会通过相关渠 道和手段进一步核实设计合同相关条款的真实性。
❖ 4、股权转让收益风险点 ❖ 转让价格中是否包含留存收益。 ❖ 利用协定人为调节非居民企业所持境内
公司股份的比例,以逃避纳税。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 股权转让计算的汇率差异。
❖ 5、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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