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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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节。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地设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公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的资质证书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变更申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审批,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许可办公室递交施工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施工许可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明,并告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包括施工许可号、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等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明的要求,及时向施工许可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工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材料,并密切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明。

施工许可管理条例

施工许可管理条例

施工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施工许可管理,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促进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施工许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许可证。

2. 施工单位:指执行施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建设单位:指承担或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监理单位:指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设计单位:指参与建设项目设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施工现场:指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的工作现场。

7. 施工准备阶段:指施工活动正式开始前的准备工作阶段。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查第四条施工许可的申请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向有施工单位资质的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施工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 施工图纸和设计报告;3. 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 4. 施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施工许可的审查施工许可的审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施工图纸和设计报告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2. 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4. 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5. 其他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施工许可的决定和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办理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决定书中应当包括施工许可的有效期和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章施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等;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操作,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许可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第四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审批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八条施工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建筑施工许可法律规定(3篇)

建筑施工许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建筑施工许可法律规定一、引言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活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许可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施工许可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建筑施工许可的定义及范围1. 定义建筑施工许可是指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允许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律凭证。

2. 范围建筑施工许可范围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2)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3)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工程;(4)房屋建筑工程的加固、改造工程;(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施工活动。

三、建筑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1. 建设单位具备合法身份,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2.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3. 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4. 建设单位已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建设单位已依法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6. 建设单位已依法确定了施工单位;7. 建设单位已依法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四、建筑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1. 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许可申请书;(2)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证明;(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土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施工许可后,向建设单位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条本法关于施⼯许可、建筑施⼯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程发包、承包、禁⽌转包,以及建筑⼯程监理、建筑⼯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某些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适⽤本法的建筑活动范围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程,如铁路、公路、机场、港⼝、矿井、⽔库、通信线路等的建筑活动,由于各有其特点和技术上质量上的要求,建设管理上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难以完全适⽤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

但这些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与各类房屋建造的建筑活动⼜有其共同性,都是⼴义上的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其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

本法对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些基本⾏为规范的规定,可以作为适⽤于各类建筑活动的基本准则,既适⽤于各类房屋的建筑活动,也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

⼆、本条列举了本法适⽤于各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有关规定,包括: 1.本法关于施⼯许可的规定。

本法第⼆章第⼀节关于建筑⼯程施⼯许可规定的原则,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

即:各专业建筑⼯程在开⼯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许可⼿续;申请办理施⼯许可⼿续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开⼯后因故不能按期开⼯超过⼀定时限的,应当申请延期;属于按国务院规定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需另办施⼯许可⼿续等。

⾄于专业建筑⼯程施⼯许可的审批机关,应按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的规定执⾏。

如《公路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公路建设项⽬的施⼯,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 本法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

本法第⼗⼆条和第⼗三条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适⽤于从事各类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企业。

即:从事专业建筑⼯程的建筑企业,也应当具备本法第⼗⼆条所列的法定从业条件;并应依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专业建筑⼯程的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施工许可的定义、管理原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许可的定义施工许可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法定凭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二、管理原则施工许可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施工许可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施工许可管理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建设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施工许可的办理程序分为申请、审查、颁发和变更四个环节。

1.申请: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2.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3.颁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4.变更: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管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核发、统一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合格书;(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证明;(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核发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释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我国建筑活动中,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法律凭证。

它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体现了我国建筑市场监管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如具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成征地拆迁手续、确定施工单位、委托建设监理、落实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主体为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申请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中标通知书等。

政务大厅住建委窗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政务大厅住建委窗口发证。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建筑工程都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定面积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也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是对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施工单位责任的规定。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进行施工。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是指根据规划和设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土地平整、基坑开挖、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活动。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种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等级和类型,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 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核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4. 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需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7.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需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护周边环境,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许可管理的程序(一)申请阶段1. 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有关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二)审查阶段1.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等。

2.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尽快补充或更正。

3.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终确定是否批准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施工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俩节。

第壹节建筑施工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施工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于建的建筑施工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方案制度(第十条、第十壹条)。

第七条建筑施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于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范围的规定。

壹、本条所说的“建筑施工”,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施工(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于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建筑施工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于我国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于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施工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施工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壹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施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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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音乐会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
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

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

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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