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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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第一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
第三条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
(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
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
(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
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
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第四章配送商入围办法
第七条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公式:配送能力得分*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80%+配送服务质量得分*20%
(二)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按配送商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
1、配送商在注册地配送的系数为1;
2、配送商在注册地相邻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9;
3、配送商在注册地及相邻地市以外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8;
4、广东省外注册的配送商系数为0.6。
第八条入围办法:
(一)以地级市为单位,配送商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排
序,排名前30%的配送商直接入围。
(二)对于10亿及以上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入围配送商不少于6家;10亿以下的,入围配送商不少于3家。
第九条配送商遴选周期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
第五章配送要求
第十条各地市入围的配送商应满足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一条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即以地级市为单位),生产商应对每一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指定1~3家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第十二条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经销商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
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第十三条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六章基层医疗机构选择配送商原则第十四条对某一具体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生产商指定的配送商配送。
因不
可抗拒原因可临时变更供货关系,同时必须上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应与选择的配送商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章配送商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基本药物配送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
涉嫌行政违法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一)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原因造成的;
(三)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原因造成的;
(四)供货价格高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的;
(五)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
(六)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
(七)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
(八)采购品种时,未将采购全过程(所有环节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九)配送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服务费;
(十)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行贿的。
(十一)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广东省基本药物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