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2011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除县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工矿区以外的所有乡镇都应纳入统计范围,有农村经济的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纳入。大中城市以农业为主的郊区也应按建制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数:指有关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行政村数,其统计口径与原来汇总村民委员会数相同。所有成立村民委员会的村、或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村,只要还存在农业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村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行政村一级为管理、协调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并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数。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精神,行政村范围内应当设立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设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些地方尚没有设立,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称为经济联合社,有的经过改制成立股份经济联合社,也有的改制成立了名称不一的“公司”;有的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只要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就应纳入统计范围。乡镇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以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部分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数:指在汇总村数中,没有明确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协调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职能的村数。

5.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行政村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6.组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村民小组一级成立的为管理、协调本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经济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相应名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数,不包括村内部分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村民小组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纳入本

指标统计范围。由于极少数地方存在村民小组与原生产队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填报时要注意该指标的口径范围,原生产队与村民小组范围不一致,则以原生产队范围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在统计范围;如果两个以上的原生产队与村民小组范围一致,则该村民小组合并原生产队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联合原生产队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该统计范围。

7.汇总农户数:指在汇总村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国家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8.纯农户: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含80%)。

9.农业兼业户: 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50-80%的农户(含50%)。

10.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行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50%的农户(含20%)。

11.非农户:指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行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以下的农户(不含20%)。

12.汇总人口数:指汇总农户中户口在农村的常住人口数。

13.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的整劳动力数和半劳动力数之和。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14.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数。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劳动力数。家庭经营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营,但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集体企业的不属于家庭经营范围。

15.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数):指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16.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年度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7.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18.乡外县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乡镇外、所属县内从业的劳动力数量。

19.县外省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县外、所属省内从业的劳动力数量。

20.省外(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省外从业的劳动力数量。

21.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实际用于农业用途的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

22.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23.(耕地)归村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行政村(原生产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4.(耕地)归组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5.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26.(园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园地面积中,截止统计调查期末用于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面积。

27.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28.(林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林地面积。

29.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30.(草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草原法》和有关草原承包政策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草地面积。

31.养殖水面:指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32.(养殖水面)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面积。

33.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之外的面积,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养殖畜禽场地、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