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竞争性谈判陷阱的九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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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竞争性谈判陷阱的九步技巧
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尤其是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标准只有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一句话。

而三个因素如何相等,各方的理解不一,因而个别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擅自进行了修正,演变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等不可取的作法,致使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等时有发生。

2号文的出台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进行了重申。

但有人认为,2号文的规定虽然对采购人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上欠缺灵活。

为此,笔者就目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存在的误区、成因及对策与大家进行探讨。

步骤一:依法采购是前提《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从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案例分析、经验介绍中可以看到,个别地方只接受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利的方面,规避其约束,觉得由规范的谈判后的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而不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因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意味着谈判小组失去了绝大部分的自由裁量权。

对策: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操作,任何单位和组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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