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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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就业渠道,实现因材施教,学院决定开设选修课,选修课(任选课)分为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其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公共职业技能素质为核心的课程,是高职高专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学生兴趣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设的原则和要求
1.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艺术素养,更好的改善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增强学生学习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并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适应性。
同时也是加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措施。
2.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必须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具有时代特征;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课程内容要有知识性、应用性和实用性。
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识”性质课程。
3.公共选修课的类别大致可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管理类、经济类、法律类、艺术类和综合类。
4.公共选修课应具有系统的教学内容,课程开设和教师配备稳定,能够连续多年开设。
由一系列高水平讲座构成的系列讲座也可以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建设和设置。
5.每门公共选修课的学时数一般控制在30学时左右,并在一个学期内开完。
6.新设公共选修课由系、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要包括课程开设论证、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等内容,并确定相应的教材,无教材的要指定2-3种参考书。
新设公共选修课程申请报告提交学院课程建设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负责组织开设。
(二)课程开设的程序和管理
1.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面对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公共选修课必须安排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
任课教师采取个人申报和学院招聘的形式,经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2.公共选修课开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第九周前,将下学期的《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填好后,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3.没有主讲过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经评审认为教学效果符合要求的,方能正式开课。
4.公共选修课必须有经过教务处审定的正式教学大纲,有教材、讲义或指定的参考书。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将授课计划交教务处审核批准,课程结束后必须填写《教学质量分析表》
5.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实施计划的有关规定开设公共选修课,不得无故停开或擅自调整开课学期。
公共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如出现教学事故或有教学违纪现象,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其下一次申报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的资格。
6.教学环节可包括课堂讲授、课外阅读和课堂讨论等几个部分。
开课时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教学目的、要求、教学进度和基本参考资料目录。
必须布置并检查课程作业,每门课程的作业不宜少于三次。
7.任课教师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填写考勤记录(教师教学日志),课程结束前要将考勤记录交教务处存档。
8.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学院对其课堂教学进行评估和检查,对教学质量差、对学生要求不严、不受欢迎的教师,将予以取消任课资格。
9.为保证教学质量,学院每两年对公共选修课进行一次评估。
任课教师要对两年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情况做出总结,对希望继续开设的课程写明续开的理由,对不符合开设条件的课程,可向教务处提出撤消申请。
学院在审核新开公共选修课的同时,对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进行评估,做出撤消或续开的决定。
(三)选课的原则和程序
1.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2门公共选修课。
2.学期实践活动超过6周以上的学生不得选报公共选修课,以
免影响课程教学进度及个人学业。
每年上半年,不再安排毕业班学生选课。
3.每学期第一周由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教师简介、限选人数及上课时间、地点等内容,并通知各系(部)组织学生在网上选课。
4.各系(部)组织负责本系学生在规定时间网上选课,教务处按课程汇总后向各系学生公布,编定教学班。
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在安排。
5.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已选报不开课程的学生可以在教务处发通知后一周内重选其他选修课。
6.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任课教师。
公共选修课开课两周以后,学生一律不得再申请退选、该选、增选课程。
教学班名单由教务处发给任课教师。
(四)教学组织及管理
1.公共选修课按申请选修某门课程人数的多少组建教学班,打乱原专业班级的界限(以原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体选修的除外)。
每个教学班根据教学需要由任课教师临时指定课代表负责日常教学管理事务。
2.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3.参加选修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
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三次以内,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三次以上,由系主任批准,到教务处备案。
4.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3次旷课或教务处抽查累计2次旷课的学生,取消起听课与考试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予以通报批评。
5.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毕业前应选修并考核通过不少于2门公共选修课。
6.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和有关系(部)负责。
二、专业选修课
(一)专业选修课为面向某专业及部分相近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应由有关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研究确定。
(二)专业选修课由有关系(部)在每学期的第九周提出下学期的开课申请;并应具备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及相应教材,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开设。
(三)各门专业选修课,均由有关系(部)编班后上报教务处统一排课。
(四)每门专业选修课一般为20—36学时。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登记
(一)凡经批准选修有关课程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上课及完成作业。
在课程结束时必须参加考试或考察,成绩及格者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不及格者不予记载。
未经批准选修有关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或考查。
(二)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学期考核,考核需在学院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完成。
(三)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不予限制,可以采取开卷、大作业、小论文、专题设计、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授课计划中拟订。
(四)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卷,确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将成绩报告单交教务处。
(五)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但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
(六)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选修课和2门公共选修课,不予毕业。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