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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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程序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变更后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审查意见。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变更开采

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前后法定代表人要填具变更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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