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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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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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
大气污染总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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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十二月
版权声明
本人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资料,均真实可靠。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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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概述 (2)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基本情况 (2)
(二)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2)
(三)固定污染源的防治制度 (3)
1.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3)
2.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3)
3.大气污染监测制度 (4)
(四)移动污染源的防治制度 (4)
二、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因和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5)
(一)固定污染源 (5)
(二)移动污染源 (5)
(三)城市内新生污染源 (5)
1.建筑扬尘 (5)
2.装修空气污染 (5)
3.放射性污染 (6)
(四)大气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6)
1.多方共管 (6)
2.监测不严格和监督不到位 (6)
3.地方保护严重 (7)
三、完善大气污染问题控制法律制度的建议 (7)
(一)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7)
(二)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8)
1.明确法律责任,设立环境法院 (8)
2.保障许可证信息公开 (8)
(三)重视城市内新生污染源的规制 (8)
1.完善装修空气污染检测制度 (8)
2.城市移动污染源的规制 (8)
参考文献 (9)
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作为人类环境的重要资源,大气虽然具有自然净化能力,但是这种能力是有限的,其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也是有限的。现阶段,不断出现的雾霾将人们的关注点聚焦于大气污染防治。目前我国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因为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体系的不健全等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我国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对于防治大气污染的恶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我国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出发,研究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因及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大气污染;法律;移动污染源;总量控制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现有能源的消耗也不断加速,由此引发的大气污染和环境破坏也更加严重,许多城市雾霾天气、沙尘暴以及环境事故呈现多发的趋势。追究其主要原因,这是我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污染物增多、汽车等移动污染源大幅度增加,直接导致了空气污染总量的不断增加。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基本情况
我国成立之初就注重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最早的文件可以追溯到1956年出台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硅尘危害的决定》[1]。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也加大力度,出台了许多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也采取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又试行了《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基本性和纲领性的规定。我国于1987年制定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监测、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等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并结合我国工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现状增加了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条文和治理措施。
(二)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按照法律位阶的排列,我国目前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各项能源单行法律及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1)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根本的法律,在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是宪法对环境保护的概括性规范,包括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的改善。
(2)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平衡、防治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法律。这部法律主要调整两种社会关系:一种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相关的社会关系;一种是同防治废气、废水、危化品、放
射性废物等有害物质对环境的破坏,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社会关系[2]。
(3)能源类单行法律
199年制定出台的《节约能源法》,在法律上确立了节约能源的重要地位。之后于2007年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改,确立了以人为本、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倡导全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固定污染源的防治制度
固定污染源是指以煤油气等作为主要燃烧物的锅炉和冶炼炉在未完全燃烧时排放的废气、以及石化、建筑等行业产生的废气和微小污染物等,因为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源处于固定的状态因此被称为固定污染源[3]。我国对固定污染源进行防治的法律制度包括: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监测制度。
1.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指的是在确定某一区域内环境所能承载污染物的最大总量,然后将区域内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控制在这一总量之内;以及如何将有限的环境承载的容量公平,高效,合理的配置给这一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在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基础上,首次引入了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的方法[4]。根据199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环保部在全国选取16个重点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开展了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由一般化管理转向了专业化目标化管理。
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正式明确了总量控制制度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区域,该法律第1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
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指的是环保部分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对其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去向等进行审核后,由环保部门批准许可后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