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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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稿)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卫生水平,市城管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持续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破解垃圾围城危机的重要措施
据统计,年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量达吨日。近年来,我市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年均增幅约为。按此计算,预计年我市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达到吨日。若按照现行“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垃圾治理模式,且在垃圾处理设施难以落地的情况下,我市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因此,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辖区负责、人人参与,通过立法,逐步建立“避免产生-资源回收-有效利用-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解决我市“垃圾围城”危机。
(二)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
我市地域小,人口多,经济社会发展快,自然资源匮乏。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低碳理念,重视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是保障低碳环保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生活垃圾处置量,缓解处置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是打造国际先进生活垃圾管理的必由之路
通过立法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如德国早在年就制定实施了《废物处理法》,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日本颁布了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各种单项法,如《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电循环法》和《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法规。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韩国和欧盟,也都开始加紧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进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立法已成为世界环保立法的一个大趋势。近年来,我市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综上,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适应我市社会经济
发展要求。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尽可能使用和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办法(草案稿)》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强调了城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统筹归口管理,明确了发改、再生资源回收、环境保护、国土规划、财政、价格、教育、文化广电、市场监督等十一个协同部门职责。《办法(草案稿)》还进一步细化了再生资源回收、有害垃圾处理以及发挥物业管理单位作用等方面的规定。
(二)关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与宣传教育
从我市试点情况分析,生活垃圾减量分类顺利推进关乎市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必须要发动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因此,有必要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办法(草案稿)》在垃圾生产者责任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宣传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第八条第九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同时,根据试点经验,从小培养孩子的垃圾减量分类意识,通过孩子带动家庭参与垃圾减量分类的效果明显,《办法(草案稿)》第八条第八款专门就学校教育做了具体规定。